勞動事件法自今年(即2020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依該法規定,同一事件如同時涉及勞資糾紛以及智慧財產權利爭議(下簡稱智慧財產及勞資爭議案),智慧財產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勞動法庭都可以審理,勞工得選擇最適合的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於2020年2月25日首次適用前述規定,以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依勞方聲請將案件移轉管轄至新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本案背景為:雇主對離職員工訴請將受雇期間擔任軟體專案工程師所開發之相關軟硬體(涉及著作財產權利),依雙方勞動契約移轉與雇主。員工主張其「最後勞務提供地點」在新北地院管轄區內,而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新北地院獲准。
前述新法規定之適用是否會造成:智慧財產勞資爭議事件大多被勞工選擇聲請在普通法院審理?以及普通法院審理此等事件,除了對於勞工有應訴便利之優點外,是否能同時兼顧智慧財產爭議特有的專業技術審理考量?目前在實務以及學界均有爭議,後續發展有待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