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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闡明「非故意延遲復權請求」提供額外證明之標準

  根據2020/3/2 美國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 Notice)公布的內容,USPTO特別闡明「非故意延遲復權請求」須提供額外證明的情況。對於以下主張unintentional delay提出復權請求時,USPTO裁量標準將趨向嚴格:

  1. abandoned patent application:
    申請案abandoned事實發生逾2年始請求復權。
     
  2. expired patent:
    未繳年費導致專利過期的事實發生逾2年始請求補繳年費復權。
     
  3. priority or benefit claim:
    原主張期限逾2年始請求補主張。  

  
  以往USPTO對於請求人呈送之非故意延遲聲明(unintentional statement),無論延遲期間長短,通常傾向相信請求人行為之善意(good faith)而不另外要求請求人提供額外證明。惟自2020/3/2起,若上列延遲之事實發生逾2年請求人始請求恢復權利,USPTO將要求提供額外證明(additional information)驗證。此舉有利於維護專利的安定性,例如避免專利(申請)權人策略性長期不請求復權。

  公報中同時強調,此闡明並非代表USPTO僅得針對某些情況要求額外證明,相反地,無論逾期時間長短或是否為非故意延遲,在USPTO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仍可要求請求人提供額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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