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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秘密保護法」修正草案,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後:

  1. 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強化偵查中營業秘密之保護,以期改善偵查過程二次洩密疑慮(修正條文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
    (1)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必要時,對於已接觸偵查資料之告訴代理人、辯護人等訴訟相關之人,得核發「偵查保密令」。
    (2)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其接觸之偵查內容,不得為偵查程序以外之目的使用,且不得揭露予他人。
    (3)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在境外違反偵查保密令之行為,亦受處罰。
    (4)偵查保密令得於偵查中及偵查終結後變更或撤銷,且於案件起訴後得與法院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相銜接。
     
  2. 強化對外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包括未經認許外國法人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及互惠原則(修正條文第13條之5及第15條)。
     
  3. 前述修正條文已經總統於2020年1月15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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