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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知局發布「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呼應新施行商標法打擊「惡意註冊行為」的規範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10月17日發布「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下簡稱「若干規定」)呼應新施行商標法打擊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之規範,並於同月21日發布「一問一答」,以明確前述規定的實施方式。茲摘要如後供參:

  1. 將散見於商標法的多個條款,以及在工作實踐中梳理總結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作了集中規定(「若干規定」第3條)。
     
  2. 對商標代理機構提供代理服務不得接受惡意申請註冊商標的委託予以明確列舉規範(「若干規定」第4條)。
     
  3. 在「一問一答」中以搶註知名網紅名字類似案件為例說明商標法將施行全流程監管,明確在商標審查審理的各個流程、各個環節中依法打擊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5條至第7條)。
     
  4. 列舉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進行審查時的考慮因素,增強審查商標註冊行為的操作性和透明度(「若干規定」第8條)。
     
  5. 嚴厲懲治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和違法代理行為,對惡意商標申請人設置了處以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下同)三萬元的罰款,對幫助從事惡意申請的商標代理機構處以最高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受理業務,並適用其他處理措施,包括將處罰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對代理機構負責人進行整改約談等(「若干規定」第12條至第15條)。
     
  6. 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第19條)。
     
  7. 關於是否具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以及屬於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商標註冊部門將於下階段進一步制定具體規程進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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