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於2019年9月5日判決認定,成員國法院對於境外網路商標侵權廣告及要約行為亦具有國際管轄權 (AMS Neve Ltd, Barnett Waddingham Trustees, Mark Crabtree v. Heritage Audio SL, Pedro Rodríguez Arribas; Case C-172/18))。茲摘錄其要旨如後供參。
- 本件背景事實:
本案被告公司設立於西班牙,並在當地架設網站及社交平台(Facebook及Twitter)廣告及要約銷售與原告商標外觀近似且指定使用之商品種類相同之商品。原告公司設立於英國,並為歐盟及英國註冊商標權人。原告向英國法院起訴主張:英國消費者可透過被告之網站知悉其商業廣告並進而選購產品,被告構成商標侵權行為。被告抗辯:其網站實際未架設英國,且於當地並無經銷商,英國法院對本件無管轄權。英國上訴法院將此議題提交予歐盟法院裁決。
- 歐盟法院認定:
(1) 根據2009年歐盟商標法(Regulation No 207/2009)第97(1)條,被告居住地之歐盟成員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同法第97(5)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或者潛在侵權行為地之法院也具有管轄權」。歐盟法院指出,商標權人對於前述規定具有選擇適用之權利。
(2) 在依97(5)條主張「侵權行為地或者潛在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具有管轄權」之情形,以往常見的案例為被控侵權行為實際被實施於法院所在國家領土內。本案之情形為被控侵權之廣告及銷售要約透過網路以電子化方式展示於英國,而網站實際架設地位於西班牙,且擬販售之產品並未放置於英國,本件雖與傳統案例有別,但相關證據顯示,被告架設網站、廣告以及提出行銷要約之對象是針對英國當地消費者,使英國消費者得以透過網路平台接觸被控侵權品,應認為被告之商業目的已透過前述網站廣告及要約行為在英國加以實施,並產生侵害英國商標權人之結果,本件符合前述97(5)條之規範,消費者所在地之英國法院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