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1前,除非申請人要求「提前」啟動,否則國際初步審查局(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authority,簡稱IPEA)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不啟動國際初審。
國際初審請求之規定期限
(1) 以國際檢索報告(或不作成報告之聲明)及書面意見通知申請人之日起算3個月;或
(2) 以PCT申請案的優先權日起算22個月。
上述期限以後到期者為準。期滿後提出的請求視為未提出。
自2019/7/1起上述規定已修改,為了讓申請人與國際初審局有時間進行充分溝通,以期獲得較有利的國際初審報告,除非申請人要求「延遲」啟動,否則IPEA在收到請求後,應於相關文件及應繳費用齊備時啟動國際初審。
資料來源:PCT Rule 69.1(a)、PCT Rule 54bi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