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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不是樹洞?-從美國近期裁決論AI對話紀錄的訴訟證據風險

一、美國法院如何看待「AI對話紀錄」?

(一) 2026年2月,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作出一項引發關注的裁決:認定被告先前自行與聊天機器人就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案件所為對話,不受美國「律師與客戶間通訊保密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或律師「工作成果原則(work product)」保護,相關內容可在訴訟程序揭露作為調查審理資料(United States v. Heppner, No. 25-cr-00503-JSR (S.D.N.Y.))。

與AI對話不等於向律師諮詢

本案被告在收到法院傳票後,在家中自行與AI討論可能被訴的事實及法律上辯護策略,31則討論內容在之後的搜索過程中存卷,其律師主張被告與AI對話內容涉及案件策略思考以備進一步取得律師意見,應受保密特權保障。惟法院認為,保密特權制度的核心在於保障當事人與具備專業及倫理義務律師間之溝通。AI系統並非法律專業人員,其法律地位不同於律師或受其指示的法務助理,因此當事人與AI 間的對話,不當然構成受保護之法律諮詢關係、也並非律師為準備案件而產生的工作資料。

「向第三方揭露保密資訊」概念的延伸

法院進一步指出,依美國法令,若當事人將受特權保護之資訊向第三人揭露,將導致保密特權喪失。AI系統在法律上既不具備法律代理人地位,且本件AI平台(Anthropic)的服務條款亦明確標示:使用者輸入與輸出內容可能被平台用以訓練Claude模型,或提供給包括政府監管機構在內之第三方,因此即便被告後來將AI產出文件提供給律師尋求意見,其早期與AI對話在性質上與向第三人揭露並無差異,而認定相關對話紀錄可納入證據開示。

(二) 本裁決的制度意義

這是美國法院首次明確處理「民眾自行使用AI工具」在訴訟中是否仍能主張保密特權的案例。在現今生成式AI已廣泛應用於日常溝通、文件草擬與各種設計發想的數位轉型期,本案例不僅是刑事個案的證據審理程序爭議,更反映數位時代下法律保密制度如何因應生成式AI工具的發展而重新劃定界線。

二、對臺灣企業與訴訟實務的啟示

臺灣並未採行與美國相同之廣泛證據開示制度,然而本案仍對本地企業與法律實務帶來若干值得關注的影響。

(一) 跨境訴訟下的證據揭露風險

若臺企供應鏈或者業務涉及跨境併購、美國專利等智慧財產之處理、糾紛,前述紐約地院之判決法理在類似案件即可能直接適用。即便相關AI對話發生於臺灣,只要資料存在於第三方平台並落入美國程序管轄範圍,AI對話紀錄透過訴訟程序調取揭露之可能性即不容忽視。

(二) 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之界定

在臺灣,主張營業秘密保護者,須證明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目前法院的判決趨勢已越來越重視「實質審查」企業是否依其人力、財力及資訊性質,採取「有效」且「依社會通常可行方法或技術」的防護手段,而非僅看形式上是否簽署保密合約(智慧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若企業任由員工將研發內容、專利布局或交易策略等機密資訊輸出於未經控管的公眾AI雲端平台,未來於訟爭中恐難證明已善盡保密義務(智慧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 資料來源與第三方權利風險

另一方面,生成式AI模型之訓練資料來源與輸出內容的法律屬性在臺灣或世界各地仍持續爭論中。企業若在研發或文件撰擬過程中高度依賴與公眾AI機器人對話之輸出結果,亦可能面臨第三方機密或者專利資訊輸入企業內部在多項專案中被利用、重新闡述或合併到新產品中,從而造成第三方資訊難以與企業既有資訊、甚至營業秘密隔離之「汙染」風險,從而面臨著作權或營業秘密爭議的衍生風險。

此類問題雖與本案例事實有別,卻同樣反映AI對話機器人在法律評價上的不確定性。

三、企業如何管理聊天機器人的訴訟風險

(一) 考慮建立地端或者封閉式專屬AI模型

美國法院傾向認定公眾使用的雲端AI平台屬於不具保密義務的「第三方」,一旦機密或者敏感訊息被餵給公眾雲端模型,即可能被法院視為自願向第三方揭露,而致相關訊息喪失「機密性」,且「支付費用」購買升級版的AI對話機器人,亦不代表建立法律上的「機密性」。此一認定可能影響往後美國或者臺灣其他法院之態度,企業宜避免將未公開的訴訟策略、待申請專利的數據資料、屬於營業秘密的研發參數、併購對價條件等機密資訊輸入公眾雲端AI系統,並考慮以「地端自建模型」或者「封閉式企業專屬版AI」等方式部署私有系統,強化機密資訊之保護。

(二) 建立企業內部AI使用規範

企業在導入生成式AI作為工具時,宜根據實際應用項目個別評估其保密性及安全性風險,例如加強員工宣導、在雲端數據資料標示機密等級等。倘若是委外導入AI對話應用系統,宜留意檢查業者在使用者條款中所宣告的數據資料保留政策、訓練數據資料的方式、對數據資料洩露風險的處理方式,以及第三方存取權限等配套措施。

(三) 評估跨境爭端之風險,避免將AI誤認為可保密之諮詢對象

AI之創新固然帶來前所有未有的便利與效能,本件美國法院之最新裁決則警示業界,其法律定位仍屬外部技術服務,而非具有倫理及專業規範之法律顧問。企業若有對美涉訟、IP爭端或併購等審查風險,宜避免利用未經授權或驗證的一般消費型AI(例如ChatGPT、公開版Claude 等)進行「涉及機密或訴訟相關資訊」的諮詢或法律摘要,以免潛在訟爭中,對造透過證據開示(Discovery)制度要求企業或向第三方AI平台業者調閱特定帳號所有AI紀錄,進而推導出法律防禦弱點或核心技術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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