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審查程序分成二個階段,即初審審查階段與再審查審查階段。依台灣智慧財產局年報(2024年),發明案在初審階段平均8.4個月首次核發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平均審結期間約14.2個月;再審查階段,平均8.6個月首次核發再審查審查意見通知,平均審結期間約11.7個月。設計專利之初審平均首次通知期間與平均審結期間,分別為5.6個月與6.6個月。
惟,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審查之後可能會因專利佈局或市場變化等因素而有加快或延緩審查作業之需求。就延緩審查作業而言,依據現行「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專利發明與設計申請案請求延緩審查的時點,在初審與再審階段皆必須是收到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之前,且申請人須指定續行實體審查日期,但不論是初階或再審查階段,該續行實體審查日期,最多「自發明申請案之申請日起算三年」以及「自設計案之申請日起算一年」。
為使申請人能更全面運用延緩實體審查制度,經濟部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修正發布「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放寬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期限:
(1) 明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續行審查日期之期限,由現行三年放寬為五年,皆自申請日起算。
(2) 明定設計專利申請案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續行審查日期之期限,由現行一年放寬為二年。
(二) 為避免申請人濫用延緩實體審查制度而遲滯審查程序,增訂延緩實體審查之相關限制:
(1) 明定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2) 若智慧財產局認為對公益或第三人利益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得不予受理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已受理者,得終止延緩實體審查程序。
上述修正內容顯示:台灣智慧財產局提供更彈性的審查方案與更長的延緩期限,供申請人靈活運用,且該項申請無須繳納規費。藉此,申請人能取得更充裕的時間因應市場變化,以動態調整專利布局、研發行銷策略、規劃專利商品化進程;同時,亦可藉此等待國外對應申請案的審查結果作為決定台灣申請案後續處理策略之依據。
但應注意:延緩審查之申請,以一次為限,無法多次申請;若已於初審階段申請,於再審階段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