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法關於發明與新型專利解釋的基本原則,見於專利法第58條第4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新型專利,依同法第120條準用之。)然而「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之適用範圍時有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1月15日作成的113年度上字第132號判決(參見本所今年3月之報導「台灣最高行政法院近期關於專利進步性之判決」)指出:「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發明說明及圖式係立於從屬地位,未曾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固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惟,申請專利範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或有未臻明確之處,故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而應以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參考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暸解發明目的、所欲解決之問題、對應於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作用、效果後,給予請求項技術特徵最寬廣合理之解釋,據以界定其範圍,惟應避免自說明書及圖式引入請求項所未記載之技術特徵,而不當限縮發明專利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此即『禁止讀入原則』。」
近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於2025年7月作成113年度行專訴字第65號判決,就「禁止讀入原則」在個案中做出進一步闡述,值得留意。
本案涉及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專利權人不服智慧局舉發成立之審定,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之爭點,與本文相關者是: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植片」隱含「植設散熱片」或「點膠植設散熱片」之涵義,故請求項1標的「真空植片裝置」與證據2之貼合設備在用途及相應配置有所差異;此一論點是否可採?
就此爭點,原告主張:「真空植片裝置」作用在於對待貼附物(如散熱片)進行植片加工,與證據2「貼合設備」之用於曲面蓋板與柔性屏(非散熱片)的貼合(非植片加工)作用不同。
惟智商法院認為原告上述主張違反「禁止讀入原則」而不可採。主要理由如下:
- 系爭專利說明書通篇均未揭露或記載「點膠」、「散熱片」等相關技術用語。
- 原告申請系爭專利時僅以「待貼附物50」、「待加工物60」等用語撰寫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並據此核准取得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自無從佐證原告所謂「點膠植散熱片裝置」。
- 縱認原告所稱系爭專利說明書或有隱含「植設散熱片」或「點膠植設散熱片」涵義,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既未記載「植設散熱片」或「點膠植設散熱片」技術特徵,自不得自說明書及圖式引入作為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範圍。
再者,系爭案在訴願階段,專利權人欲將請求項1「承載部」解釋為「下治具的頂側面凹陷處具有一承載部」以凸顯其與證據2之「貼合組件」的結構差異,並主張兩者作用亦不同,但也遭訴願會否決,訴願決定書中表示,此屬自說明書及圖式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記載之特徵,違反禁止讀入原則,故不得作為進步性比對之依據。訴願決定書此一判斷,與智商法院上述論點,可相互印證。
由此判決可知,專利說明書及圖式與請求項布局同等重要,說明書及圖式的揭露影響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而請求項針對各個特徵的層層布局保護,則可確保專利權利在實務上得以有效防守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