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外國詞彙(原商標)翻譯為當地語言,在地化利用申請註冊商標,是否與原商標構成近似而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可隨地理文化和消費者的認知而有不同結論,介紹歐盟近期乙件「意譯」外文商標案及臺灣類似案件如後供參。
二、五月茶飲英譯俄文商標申請案1
(一) 案件背景
1. 俄羅斯有限責任公司「MayOOO」於2020年底向歐盟智慧局申請撤銷Schweppes國際公司於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間註冊的4個歐盟商標,該等商標均涉及第30類的調味茶飲及第32類的非酒精類茶飲(下統稱系爭商標)。
2. May OOO提出撤銷請求之依據為其在先註冊的「МАЙСКИЙ」圖形及「МАЙСКИЙ ЧАЙ」文字(俄語含意為「五月茶」)商標,該等商標先於多個歐盟國家註冊並同樣指定使用於茶類及相關產品(下統稱據爭商標)。根據歐盟商標相關規範,系爭商標之註冊有致相關公眾混淆之虞。
3. 兩造商標主要外觀差異如下表:

(二) 歐盟智慧局駁回本件撤銷申請案,但其上訴審議委員隨後據以下理由撤銷原裁決:
兩造商標雖然在「視覺」及「發音」部分因語言文字系統不同而有差異,但歐盟拉脫維亞的消費者中懂得俄語及英語的族群會將英文「MAY TEA」視為據爭商標西里爾字母「МАЙСКИЙ ЧАЙ」的直接翻譯,且兩個詞彙在概念上完全同義,使用的商品類別亦相似,消費者可能誤以為兩商標之商品來源相同或存在經濟關聯,或者將系爭商標視為據爭商標在歐盟市場的變體。鑑於系爭商標至少在一個歐盟成員國(拉脫維亞)有致混淆之虞,即應宣告系爭商標無效。
(三) Schweppes提出上訴,主張前述裁決錯誤認定相關消費者的範圍,且忽略整體判斷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歐盟普通法院嗣後再廢棄前述裁決,認為兩造商標並存市場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1. 根據歐盟判例,確認兩商標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從商標之概念、視覺及發音近似度進行整體性評估,以確定爭議商標是否使在先商標所涵蓋的相關消費群及地域範圍產生混淆誤認。
2. 法院特別強調:商標之間的語言差異本身不足以排除其「概念」上的相似性。然而,是否需要進行翻譯,則取決於相關消費者的語言能力、涉案語言之間的接近程度及商標中實際使用的詞彙等因素,這些因素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消費者對商標進行即時的概念比較(參見判決書第47段)。
3. 本案兩造商標是否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的比對:
(1) 兩商標近似程度:
兩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為文字「May Tea」的前段,但該部分視覺及發音上差異甚大。此外,兩商標以英文直譯雖均是「May Tea(五月茶)」,對於懂俄語和英語的拉脫維亞消費者而言,有概念相同的可能,但法院認為消費者理解語言的程度及翻譯需求也會影響即時概念比對的可能性。若消費者需要稍作翻譯,概念上的相同並不表示當然有致消費者混淆的高度風險。
(2) 商品類似性及消費者的注意程度:
茶類飲品的消費者對於該等商品選購的注意力為一般水平,經常以自助式方式選擇商品,較注重視覺標誌而非概念或語音上的區別。
(3) 整體判斷前述因素,兩商標在概念上一致性的影響因為「tea」僅是描述性用語及消費者的語言能力而被降低,無法單憑概念相同即認定混淆。此外,其他因素亦無從為有利於撤銷註冊之判斷。
(四) 前述案件審理歷程可見翻譯外文是否與原商標構成近似,可隨審查角度及相關公眾的範圍不同而異。例如,倘若爭議商標使用於更多俄語和英語並存的愛沙尼亞、立陶宛或保加利亞等地區,相關公眾對於俄語和英語之間的轉譯認知能力是否相較於拉脫維亞更為提升,而會認定涉案兩造商標構成近似即可能有所不同。
三、比較臺灣實務見解
(一) 臺灣實務認定外文翻譯是否與原商標近似之判斷標準與歐盟類似,都是以「消費者的認知」為軸心,根據「外觀、觀念以及讀音」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並進一步參考實務熟知的8大基準綜合判斷是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例如檢視兩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評估原商標知名度、審查申請之主觀意圖並考慮兩商標在市場中的實際競爭關係及消費者熟悉度):
1. 翻譯中文商標可以是音譯(讀音相近)也可以是意譯(概念相近),前者被認定近似的機率較高,例如:「司迪生」與「Stassen」、「貝德瑪」與「BIODERMA」、「華爾」與「WAHL」、「WOOTEA」與「WOO CHA」等案例2。在意譯的情形,法院會更加留意審查可否再與其他混淆誤認之虞的因素相勾稽,例如法院近期認定「The Misanthrope」與中文「厭世」意義相同或近似,並綜合考量爭議商標之使用類別與原商標相同、申請之主觀並非善意才認定二商標整體近似3,因此台灣此類案例更少,歐盟前述對於外文意譯的審查標準也可做為台灣日後類似案例的參考。
2. 在判斷「讀音」是否近似時,臺灣與前述歐盟案例類似,需考慮「在地公眾的一般習慣讀音」:法院曾認定在臺澎金馬,閩南語與國語並列為兩種最通行之語言,爭議商標所涉日用商品之一般購買者大多熟悉閩南語,並根據閩南語發音判定外文「corhea」與「鱷魚」之閩南語讀音相彷彿,而認定二商標近似4。但是相對而言,若是中文「酷魚」與外文「corhea」相比對,商標主管機關則會直接以中文作為比對基礎,認為相關消費者對於「酷魚」之普通發音為「ㄎㄨˋㄩˊ」,而不會再以臺語輾轉翻譯為「corhea」或讀作「kɔrhi」5。
四、外文商標在地化利用的風險與維權措施
(一) 無論臺、歐對於翻譯外文詞彙作為商標是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斷,都以當地「相關消費者的認知」作為判斷標準,而此項標準因地制宜,均受當地語言、文化差異而有所別:以歐盟而言,其官方語言即有24種,此外還有約6%的成員具有俄語能力,因此前述案例在具體衡量消費者選購如茶類飲品等日常消費性物品時是否具有「即時識別轉換」兩種語言的能力即有其複雜性,即便是直譯一般常用語彙,在歐盟也不當然構成「概念」上近似,至於臺灣,因語言和文化的影響也有前述不同的衡量標準。
(二) 因此無論中外,商標主管機關一般不會因為音譯或者意譯等翻譯上的近似即認定商標構成近似。外國商標權人如已有具體開拓在地市場的計畫,宜事先就可能使用的對應中譯商標積極布局,並搭配在地商標監控程序,積極利用異議等程序維權。
1 EU Judgment of the General Court, Joined Cases T‑1066/23 to T‑1069/23.
2 智慧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52號判決、107年度行商訴字第78號、109年度行商訴字第94號、111年度行商訴字第88號行政判決參照。
3 智慧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48號行政判決參照。
4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619號及93年度判字第985號行政判決參照。
5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110年版,第5.6.2.4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