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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法院判決Christian Louboutin使用於高跟鞋底的紅色商標不屬於歐盟指令禁止註冊的單純「形狀」範疇(ECJ Case C-163/16)

歐洲聯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ECJ)於2018年6月15日公布Christian Louboutin and Christian Louboutin SAS v Van Haren Schoenen BV判決,指出時裝公司Christian Louboutin使用於高跟鞋底的紅色商標並非屬於歐盟指令禁止取得註冊的單純「形狀」範疇。根據ECJ公布的新聞稿摘錄其判決要旨如後:

1.背景

  • Louboutin和Christian Louboutin SAS公司(以下統稱Louboutin)為女性設計高跟鞋,其特色為鞋底均為紅色。 Louboutin於2010年在荷比盧經濟聯盟將紅色鞋底註冊商標,使用於「鞋類」,並在2013年將紅色鞋底減縮僅註冊於「高跟鞋類」商品(下統稱涉案商標)。涉案商標申請註冊如下圖所示,適用於鞋底的紅色(Pantone色號 18-1663TP),並指出鞋子的輪廓不是商標的一部分,僅用以顯示商標的位置:
  • Van Haren公司在荷蘭經營鞋店零售店,並於 2012年出售紅色鞋底的高跟女鞋。 Louboutin乃向荷蘭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商標侵權。Van Haren抗辯涉案商標無效,主張依據歐盟商標指令(Article 3(1)(e)(iii) of Directive 2008/95/EC),實質上構成物品形狀的標誌不應取得商標權或應被認定無效,涉案商標是一個由紅色組成的二維平面形狀。荷蘭海牙地方法院將此一議題提交ECJ審理,主張涉案商標與鞋底有難以切割的聯繫,有需ECJ闡明,前述歐盟指令所定義的「形狀」概念是否僅限於具有三維空間的產品,如輪廓、尺寸和體積,或者其概念也涵蓋其特徵範圍內,例如本案爭議的「顏色」。


2.ECJ判決指出涉案商標使用於紅底高跟鞋的顏色並非歐盟商標指令規範禁止註冊的單純產品「形狀」:

  • 歐盟商標指令未對於「形狀」加以定義,該概念的含義必須透過其在日常語言中的通常含義加以確定,同時考慮案件背景及規範目的。商標法之下的「形狀」概念通常被理解為勾勒產品的線條或輪廓的組合。因此,沒有輪廓的「顏色」本身並不符合2008/95號指令之下由法院的判例或通常含義所定義的「形狀」概念。
  • 儘管產品整體或產品一部分的形狀的確可為顏色創造輪廓,但是不代表涉案商標即是由產品形狀所組成,且涉案商標註冊時已明確指出鞋子的輪廓不構成商標的一部分,僅用以顯示註冊之紅色商標所覆蓋、相對應於產品的位置。
  • 涉案商標的主要構成部分是國際認可的識別碼指定的特定顏色,而非僅是單純由形狀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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