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著作權局為因應近年AI技術之快速發展,自2023年起徵集公眾聽證會、網路研討會和調查結果,陸續發布「著作權與人工智慧(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系列報告,檢視現行著作權法面對AI之發展是否已產生局限性,及未來法律修改或新增之方向,以兼顧保護創作者權益之同時,亦持續促進AI發展,本篇介紹首二部報告要點。
二、AI生成數位複製品對著作權之挑戰
(一) 2024年7月發布的第一篇報告,針對AI生成的數位複製品(Digital Replicas),包括視頻、圖片或者音訊等,特別是利用「深偽技術」生成與真人之外表、聲音難以區分之情形探討對現行著作權法造成的衝擊。這些數位複製品是否獲得授權之情形不一,並且可能被應用於各種目的,包括藝術創作和商業用途,例如:使用已故演員的數位形象演出電影或電視劇、舉辦虛擬演唱會,或生成現有歌手的虛擬表演、未經授權使用名人的數位形象進行產品推廣;甚至被應用於政治領域,利用政治人物的深偽影音品誤導公眾或散布虛假資訊,美國大選前夕仿真拜登的虛假電話即是一例。
(二) 現有法律架構未及規範此部分的新科技發展
本報告指出,針對前述未經授權使用個人形象等問題,現有法律架構明顯有應對不足之情形:
1. 著作權法:僅保護已固定在有形媒介上的原創性作品,對於未經授權使用個人形象的數位複製品,著作權法可能無法提供直接的保護。
2. 商標法:主要是針對商業環境中禁止偽造、變造商標或標誌之關聯條款,但其範圍較狹窄,且僅適用於商業環境,除非涉及商業來源之混淆,否則難以適用於解決AI生成數位複製品之問題。
3. 州層級之形象權(right of publicity)法令:美國各州對個人形象權之保護程度不一,缺乏全國統一性的法律導致保護範圍不一致。
(三) 立法建議
1. 未經授權生成數位複製品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包括:
(1) 名譽損害:虛偽或誤導性的數位複製品可能損害個人名譽,特別是利用深偽影片散布虛假資訊等情形。
(2) 經濟損失:未經授權使用名人形象進行商業活動,可能導致名人失去潛在代言或授權收入之損失。
(3) 侵害隱私權:一般人之形象被未經授權使用,則可能侵害其隱私權,特別是在不雅或不適當的情境下被利用時。
2. 基於上述,本報告建議制定聯邦層級之法令明文保障「數位複製權(digital replica right)」,以有效應對前述現行法律不足之問題。並建議該法令包含以下內涵:
- 「數位複製品」的定義:應被清楚界定,並明確包含幾可亂真的真人被複製情形,且不以由AI生成者為限。
- 保護範圍:涵蓋所有人,無論其知名度如何或者是否具有商業價值。
- 保護期限:建議在個人生前提供保護,死亡後的保護期間宜有限制,但可選擇延長。
- 數位複製品之侵權:不限於利用AI生成之情形,包括未經授權散布利用個人數位形象等逾越授權契約以外之行為,且對於數位複製品雖允許透過契約進行授權,但不應允許完全轉讓其權利,且契約條款應明確無疑義的揭示已保障本人之知情權。
- 建議援用著作權法共同侵權責任和間接侵權概念,並設置類似於 DMCA之安全港條款,以鼓勵線上服務提供者及時刪除深偽內容。
- 避免與第一修正案相衝突:建議新法採用衡量之規範框架、避免絕對排除之架構,以為新聞報導、教育、評論或其他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之活動提供適當的例外。
- 救濟措施:提供損害賠償、禁制令等民事救濟途徑,以及特定情況之下的刑事責任。
- 不優先於州法令:建議無須完全優先於州法令,使聯邦法令可提供最低限度之保護,倘若各州對於形象權或者隱私可提供額外的保護措施,仍可適用。
三、AI相關作品之「可著作性(Copyrightability)」
(一) 2025年1月本系列第二篇報告發布,分析AI輔助作創與完全由AI生成之內容在著作權法的不同處理方式,並探討以人類構思(創意)為核心的著作權法架構是否變動。針對AI系統能夠根據輸入的「提示」生成文章、圖像、音樂等多種形式的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討論,報告指出,著作權法之立法核心在於保護「人類作者之原創作品」,因此,利用AI生成內容是否具有可著作性,仍取決於人類在創作過程中的參與程度。
(二) AI輔助人類之創作仍具可著作性
1. 報告強調,著作權法保護「透過人類創造性的投入」所產生具有原創性作品之原則仍有適用,不因創作過程使用AI作為輔助工具而有所別。因此,完全由AI自動生成且缺乏人類創意投入之內容,既不符合著作權法僅保護「人類」創作者之要求,即不被視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作品。
2. 「可著作性」與否沒有明確的規範
基於前述原則,由AI輔助生成之內容是否具有可著作性應透過個案分析加以判斷,以確定人類對作品之貢獻是否達到足以被著作權法保護之程度。
3. 「提示詞」的作用與限制
(1) 在生成式AI輸入「提示詞(prompts)」時,儘管提示詞可能對最終的內容產生影響,但「提示詞」本身不具有可著作性,其作用是傳達不受保護之「想法指令」。而目前發展之AI模型,其提示生成結果具不可預測,因此,不能因為「提示」次數繁複而推定最終生成的內容具有創作性,重點在於人類對於作品的控制程度,而非生成的結果。
(2) 與前述概念相區辨的例子是傑克遜·波洛克(Jackson Pollock)的潑漆作品與架設在大自然的定時攝影照片,即使作者無法控制顏料在畫布上流動的位置,攝影家也無法控制野生動物何時跳進攝影鏡頭,但兩個作品都是由人類作者發想、執行想法和決定最終作品中的表現元素。前者由畫家控制顏色之選擇、層數、紋理的深度,把每個附加物放置在整體構圖中,並用自己的身體動作來執行每一個選擇。而後者則透過攝影師選擇的角度、位置、速度和曝光呈現最終結果,因此都具可著作性。
4. 人類創作經過AI輔助產生的「表達性輸出成果(Expressive Inputs)」
(1) 當人類將自己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輸入AI模型,且該作品在AI輸出成果可被感知時,人類通常有權獲得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包含:(1)所輸入的原創性表達作品,以及(2)輸出的衍生性作品,可與輸入作品與非人類創作區隔之選擇、編排等創意性表達。
(2) 例如,申請人對AI輸入左下圖自行手繪圖形,以及「一位年輕的女機器人(玫瑰花)從她的頭上盛開,寫真照、電影燈光, 超現實風格, 8k, 精細」提示詞,將右下圖之生成結果提交申請註冊,聲明對「任何非人類表達」之部分不專用,嗣即成功獲准註冊,USCO註釋說明:「註冊範圍僅限於未經改動的人類圖像作品,該作品在寄存檔案中清楚揭示,並可與本案聲明不專用的非人類創作分離部分」1。

(3) 可與上述案例相區別者為「日落(SURYAST)」圖片註冊申請案,其申請人將照片輸入AI,並指示AI將梵谷知名繪畫《星夜》的風格運用在照片中,USCO認為最終圖像未顯示人類基於作者身分對輸出結果施加足夠的創造性控制而否准註冊。簡言之,「日落」申請案中,USCO認為申請人未清楚揭示輸入照片本身具有創作性的部分。
5. 對AI輸出結果進行「創造性的實質修改」仍具可著作性
如Midjourney等AI工具,也允許用戶將AI生成結果進行後製修改修改,此種修改與簡單的「提示」AI生成不同,使用戶可以控制對單一創意元素之選擇與編排,倘若可明確指出修改之範圍與程度,仍可能被認定具有可著作性。「黎明的查莉婭(Zarya of the Dawn)」申請案,最終認定申請人對於AI生成圖片本身雖不具有可著作性,但將圖片編排為漫畫,其「整體版面的選擇與編排」及「文字表述部分」仍具可著作性,即是一例。
(三) 現階段尚無需修改著作權法
1. 據上述原則,本報告強調,現階段著作權法所架構之保護原則-著重於人類創意在著作權法中的核心地位,仍具有足夠的彈性,能適用於當前之生成式AI技術,尚無需特別因應AI生成之內容擴大著作權之保護範圍,或創設新形態之智慧財產保護機制。
2. 展望未來,倘若隨著AI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出現用戶可對AI系統生成內容具有更大控制力的情形,則可能需要重新評估人類與AI在創作過程中的角色分配以及對著作權之影響。
四、最新案例顯示,倘若可證明用戶輸入AI之作品具有創作性,並明確揭露輸入和輸出成果之區別,將大幅提高利用AI輔助生成作品之可著作性,依美國著作權局前述例示,至少可取得編輯著作權,軟體開發等產業,如希望持續利用AI創作並同時取得著作權之保護者,可留意此項最新動態。
五、本系列第三部分規劃將介紹:利用具有著作權之作品訓練AI產生的著作權議題,我們將密切關注此項動態,持續跟進報導。
◎ 相關報導
美國著作權局:Midjourney生成式AI作品欠缺人類之創造力-「黎明的查莉婭(Zarya of the Dawn)」申請案
美國著作權局否准AI生成「梵谷風格」衍生作品註冊案
1 Rose Enigma, VAu001528922 (Mar. 2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