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商標申請件數高居世界之冠,根據中國大陸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的統計,2022年中國大陸商標申請案總數高達約750萬件,而商標局的評審部門受理的評審申請件數高達42萬件,從上開實際資料可以想見,中國大陸商標案件審理數量之龐大。為避免案件延宕,中國大陸商標法針對各種申請案件類型訂有9個月或12個月的審理時限。此外,為提高複審案件審查效率,即使有中止審理的事由以及商標法第35條4款與45條第3款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5款、商標評審規則第31條得中止審理的規定,商標局評審部門多半依職權繼續審理,未等待中止事由的結果,此等實務運作雖未為違法,但無法一次解決紛爭。舉例而言,如果引證商標在駁回複審案件審結後未延展或被撤銷、宣告無效,申請人無法以引證商標已排除為由,請求商標局評審部門為適當處分,反而需另案重新提出申請,此種現況顯然不符當事人的時間與經濟利益,更是無端浪費行政資源。為此,中國大陸商標局於2023年6月13日發佈「『評審案件中止情形規範』解讀」,列舉各式在駁回複審、不予註冊複審以及無效宣告案件應當或可以中止事由,供商標評審人員以及案件當事人適用。本文謹就此等解讀摘要如下。
一、中止審理的評審案件類型
根據商標法與商標評審規則,商標評審案件有五種,惟並非所有評審案件都能中止審理,僅有不服駁回申請商標註冊的駁回複審、商標異議案件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的不予註冊複審以及以相對理由提出的無效宣告案件才能申請中止。
二、中止審理須以必要為原則,換言之,只有案件審理中涉及在先權利的確定等情形對審理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才中止審理。
三、中止審理的事由
(一) 應中止審理的事由
1. 系爭商標或引證商標辦理變更名稱、轉讓,且完成變更名稱或轉讓登記後,將不再構成衝突者。
2. 引證商標申請續展中或在6個月寬限期限前。
3. 引證商標申請註銷或撤回中。
4. 以商標法第50條規定為由駁回而提起複審,需要等待在先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未續展到期之日起滿1年。
5. 引證商標涉及的案件已有處分等待處分生效或者等待行政機關根據已生效之判決重新做行政處分。
6. 所涉及在先權利或引證商標必須以法院或行政機關正在審理的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
(二) 得中止審理的事由
1. 駁回複審案件所涉及的引證商標已被提起無效宣告,且引證商標註冊人在其他案件已被認定構成商標法第4條、第19條第4款、第44條第1款等惡意註冊者。
2. 等待相同案情或相關案件在先裁定或判決者。
3. 其他可以中止審理的情形。
四、中止審理的發動與解除
原則上,駁回複審、不予註冊複審或無效宣告案件遇有上述中止審理事由,不須由當事人申請,商標局評審部門也可以依職權中止審理。惟有一例外,亦即駁回複審案件,引證商標正在涉訟中,除了引證商標已被提起無效宣告,且引證商標註冊人在其他案件已被認定構成商標法第4條、第19條第4款、第44條第1款等惡意註冊者以外,申請人應主動請求中止審理。
再者,申請中止審理時,應以書面提出,詳列相關案號、程式狀態、事由、與複審案件關聯性等。中止審理事由結束後,由提出中止審理的申請人申請解除中止,讓複審案件繼續審理。
五、評析
如前言所述,雖有法規依據以及中止審理的事由,商標局評審部門在實際審理複審案件時即使在先權利即將屆至或引證商標已被挑戰,仍未等待其結果而逕為審理,此次「『評審案件中止情形規範』解讀」的公佈,將推動商標局評審部門進一步踐行中止審理程式,使得紛爭一次解決,不再讓當事人勞費另啟新的申請程式。根據上開解讀,如有中止事由發生,商標局評審部門多應依職權中止審理,惟不可否認,複審受理案件數量龐大,實難期待商標局評審部門審查員能詳查各項中止事由,因此,如果有任何可中止審理的事由,複審申請人亦宜主動檢具相關資訊與證據,申請中止審理,不僅可以避免無謂勞費,又可以提高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