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申請人因應專利佈局或解決審查上單一性疑慮,需提出分割申請。因此,了解何時提出分割申請對於申請人至為重要。
台灣的專利包含三種種類,發明,新型與設計,此等不同種類的專利分割時點也各自不同,茲下分述如下:
(一) 發明專利申請案
發明分割申請採取相對寬鬆的態度。對於申請案來說,只要作為分割申請的基礎案在可提出分割申請的時限內,不論是原始提出的申請案或已經分割過的申請案,均可作為提出分割申請的基礎。換句話說,一旦最初的申請案(母案)提出,申請人可以因應個人需求或官方單一性疑慮,提出分割申請案(以下稱為子案)。即便自身已經是分割申請案(子案),申請人仍可以根據該分割申請案再提出分割申請,形成另一個分割申請案(即所謂的孫案)。
發明申請案可以提出分割申請的時點,是提出分割申請之基礎案繫屬於智慧財產局且尚未審結;或者收到核准通知後三個月內。但要注意的是,收到核駁審定之案件,由於智慧財產局已審結,不可提出分割。
此外,依據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因此,提出分割申請案,需注意分割請求項佈局上的差異化與審查流程。
首先,若是以已獲專利核准之申請案作基礎案(母案)提出分割,分割案之請求項佈局必須與該已核准的母案有所差異才行。此外,專利法第43條規定暨專利審查基準闡明,若分割申請案應發給之審查意見通知內容,與母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時,例如分割請求項與母案中已審查過請求項完全相同,此時審查委員有權對分割申請案直接發下審查意見最後通知函,一旦發下最後通知函,申請人回應該最後通知之修正只能在符合下述四種條件下進行修正:一、請求項之刪除;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三、誤記之訂正;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在審查流程方面,分割案續行基礎案的審查程序。因此,若分割案是在基礎案初審階段提出,則分割案的審查將從初審階段開始。但若分割案是在基礎案已進入再審階段時提出,則分割案將直接進入再審階段審查。
分割案是從初審階段開始進行審查與從再審階段開始進行審查,此二者的不同主要是,申請人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核駁之答辯機會有所不同。分割案若是在初審階段提出,該分割案最少會有三次的答辯修正機會,即可分就初審審查意見通知書,初審核駁審定以及再審查審審查意見通知書提出答辯修正。若是分割案是在再審查階段提出,則該案可能只有一次的答辯,即就再審查審查意見通知書提出答辯,若無法克服核駁理由,申請人可能會收到再審查核駁審定,且一旦再審查核駁審定發出,將不再有任何分割機會。
為有利了解,以下圖式說明發明專利在不同時點分割案件是進入初審或再審階段。

(二) 新型專利申請案
台灣的新型申請案是採用形式審查,而不做任何的實質審查。一般而言,只要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無不符合形式要件規定,新型申請案很快會收到形式審查核准處分書。若收到的形式核准處分書是核准,申請人可在3個月內提出分割。但若形式審查上被提出核駁意見,且經申復修正仍未能克服,最終收到形式審查核駁處分書,則申請人就無分割機會。詳如下圖所示。

(三) 設計專利申請案
由於台灣有嚴格的「一設計一申請」規定,若設計申請案中有多個設計,申請人可考量一開始就分開各自獨立申請,或者先提出包含多設計的一件申請案,之後再利用分割程序分別保護其中不同的設計。台灣的設計申請案與發明相同,二者皆是採用實體審查。因此,審查流程上亦與發明相同,是先經初審,若初審核駁,還可以提出再審查。設計申請案只要案件仍繫屬於智慧財產局,隨時皆可提出分割申請。但設計申請案有一點是與發明申請案不同,即發明申請是收到核准通知後三個月內可提出分割申請,但設計申請案一旦收到核准通知就不能提出分割申請。須注意的是,由於智慧財產局在核准前並不會預先通知,設計申請案若未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而直接核准,就無法再提出分割申請。因此,若申請人有意就設計申請案所揭露之內容提出分割,應儘早提出分割申請,以避免喪失分割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