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2023年9月1日起針對設計專利申請案推出多元化審查服務,受理加速審查申請,並調整設計專利的延緩審查期間之起算日。茲分別簡述如下。
■ 加速審查
台灣設計專利申請案需經實體審查,但先前並無加速審查方案。雖然智慧局於設計專利申請案下發首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時程相對快速(約6個月),但申請人仍可能基於種種原因希冀加快審查流程。因此,在積極打擊仿冒、扶助優良設計及新創企業之政策考量下,智慧局參考美、日、韓等國相關作法,訂定「設計專利加速審查作業試行作業方案」,導入加速審查制度。此方案試行期間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3 年 12 月 31 日止。智慧局將依試行情形評估是否持續實施或修改此方案。
依據試行作業方案,設計專利加速審查,應以電子申請,無須繳納規費,但必須於接獲通知初審進行審查後,但尚未獲得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申請人只要符合下列三種事由之一者,在備齊相關文件後2個月內即可收到審查結果通知:
- 第三人商業實施:應檢附第三人(即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實施有關之證明文件,並敘明實施行為與起始時間。
- 所請設計獲得國內外著名設計獎項:應檢附與申請人名稱相符之獎狀及獲獎設計外觀證明文件。但須注意目前受理的獎項僅限於:(1)台灣金點設計獎(Golden Pin Design Award)、(2)德國iF獎(iF Design Award)、(3)德國紅點設計獎(Red Dot Design Award)、(4)日本優良設計獎(Good Design Award)及(5)美國傑出工業設計獎(International Design Excellence Awards,IDEA)。
- 新創企業的申請案:依台灣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之日起至設計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未滿八年之公司。外國申請人應檢附公司設立日期之證明文件。
■ 延緩審查
台灣自2018年7月1日起允許設計專利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延緩期間係自設計申請案之申請日起算1年內,但有主張優先權者,則以優先權日為準。因此,對於接近優先權期限才在台灣提出設計申請案,實質上只被延緩審查半年。然而,發明專利申請案,不論有無優先權之主張,其延緩實體審查期間均自申請日起算,而與優先權日無關。為求專利體系之一貫、貫徹延緩審查制度便民之目的,自2023年9月1日起,智慧局將有主張優先權之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延緩期間起算日,從優先權日調整為申請日,換言之,即使接近優先權期限才在台灣提出設計申請案,此案仍可實質上獲得1年的延緩審查。
綜上,設計專利申請人可因應不同之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等,適時利用上述作業方案來加速或延緩其台灣設計專利之審查時程,以讓專利布局可因應市場變化作更彈性的調整,發揮相輔相成之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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