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所發布的「2023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各章修正重點說明」可知,為配合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之修正,以及實施 WIPO ST.26 標準之 XML 序列表,並及時反應審查實務之需要,齊一見解、精進審查品質,而有修正專利審查基準之必要。是以,智慧局於民國112年6月6日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修正後之專利審查基準,已於112年7月1日依經濟部於112年6月27日的發布令生效。
本次修正的章節涵蓋專利審查基準的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3~5、10、11、14章,及第五篇舉發審查第1、2章,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先前技術得否採為引證之原則
申請時記載於說明書之先前技術段落的技術內容,是申請人所承認的先前技術(Applicant Admitted Prior Art,AAPA),基於禁反言或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該技術內容為先前技術,無庸調查公開之時點,而可作為論斷專利要件之依據。惟若申請人申復有具體事證能證明該技術內容為其未公開之內部技術,則該技術內容不得作為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專利要件之依據。(第2-1-10頁之修正)
二、分割案相關規定之修正
(一) 原申請案聲明一案兩請者,嗣後將相同創作自發明案申請分割,於原申請案或分割案任何一案核准審定前,仍存有相同創作之情事者,應函請申請人確認唯一的發明申請案作為接續案,以符合相同創作於我國同日分別申請一個發明申請案與一個新型申請案得予權利接續之立法意旨。(第2-3-39頁之修正)
(二) 被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的先申請案,於申請日後15個月視為撤回前,基於保護先申請案之利益,在不影響作為優先權先申請案適法性之前提下,於後申請案審定前,仍得就未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部分提出分割申請,但其分割案不得再被主張國內優先權。(第2-5-14頁之修正)
(三) 依照民國112年5月施行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3項內容修正新增說明。分割案之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內容者,申請人應檢附分割案之說明書與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差異部分之劃線頁,並得於分割申請書中就差異部分為說明。(第2-10-1、2頁之修正)
三、專利權期間延長相關規定之修正
(一) 專利法第53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並不限於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取得之許可證,本次修法特別明定依罕見疾病防治法及藥物法第14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藥品,亦有其適用,故於判斷「第一次許可證」時,此二類許可證應併同檢視,爰修正以明確法規依據。(第2-11-1、2、6之修正)
(二) 若申請人檢送蓋有醫藥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騎縫章之「資料專屬期及國內外臨床試驗資料表」作為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證明文件者,則有關由醫藥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取得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進行之國內外臨床試驗,得逕以該資料表為判斷依據。惟如非屬前述經衛福部審核確認之「資料專屬期及國內外臨床試驗資料表」或「資料專屬期及國內外臨床試驗資料表」審認之內容,認有疑義者,可函送衛福部予以確認。(第2-11-9、11、17之修正)
(三) 配合審查基準第二篇第11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修正內容,即上述第三、(一)段內容,而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相關規定。即特別明定依罕見疾病防治法及藥物法第14條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許可證者,亦有其適用。(第5-2-1之修正)
(四) 於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權利範圍,僅及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與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及其用途所對應之範物、用途或製法。而本次修法中特別強調,於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權利範圍,不及於申請專利範圍中有記載而許可證未記載之其他物、其他用途或其他製法。(第5-2-3之修正)
四、生物相關發明規定之修正
自111年8月1日起,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專利案,應檢送符合WIPO ST.26標準之序列表,而非「核苷酸及胺基酸序列表記載格式」規定之格式。同時參照WIPO ST.26標準之序列表,修正第二篇第14章與序列表相關之詳細規範。(第2-14-10、12之修正)
五、一事不再理之判斷:
(一) 針對舉發聲明包含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倘舉發理由僅就該引用記載形式請求項所引用之部分請求項的範圍主張不符合專利要件,且該請求項審定結果為舉發不成立,嗣後任何人針對該引用記載形式請求項未主張的部分請求項之範圍另提起舉發,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第5-1-7、43、44之修正)
結語
對應於本次審查基準修正,筆者作出以下提醒:
1. 申請人應留意說明書先前技術的布局,避免將未公開之內部技術寫成先前技術,而成為申請案被核駁的引證文件,或者被當作引證文件時沒有反駁的空間。
2. 分割制度,是專利布局的利器。但申請人,應留意一案兩請的相關規定,有義務確認原申請案及分割案何者為接續案。此外,先申請案若有一部分未被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在後申請案審定前,仍得藉由分割申請來保留已寫在原申請案的重要技術。
3. 關於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應留意取得許可證之法源依據,以及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權利範圍須與許可證對應。
4. 關於符合WIPO ST.26標準之序列表,請參考本所之最新消息。
5. 舉發人針對包含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之舉發聲明,也應注意一事不再理的適用規則,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