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寺廟密度冠居全球,全臺各地幾乎一年到頭皆有宗教盛事。尤以近年寺廟經營模式逐漸轉型,結合文創並透過社群媒體的推波行銷,成功吸引年輕人和外國觀光客的熱情參與,進而帶動周邊效益,提升寺廟名聲。
關於「寺廟名」商標申請的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曾於民國106年5月15日發布「寺廟/神明的名稱或圖案可否申請商標」一文(註),就寺廟名稱識別性相關問題有所釋疑。其要旨為:以寺廟名稱為商標者,若該名稱可指向單一申請人而具有識別性,則以該名稱作為商標,公眾自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反之,若該寺廟名稱已為多間寺廟使用,此時單獨使用該名稱已不能識別來源,故無法取得商標權。智慧局此文,值得讀者留意。
但智慧局文章僅論及商標識別性,未論及申請人之資格。有鑒於此,下文即針對申請人資格問題進行探討。
以「寺廟名」作為商標申請,原則上得以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經登記之寺廟等宗教團體型態作為申請人,例證如下:
1. 以財團法人(如: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下同)
2. 社團法人(如:社團法人台北市艋舺啟天宮料舘媽祖文化促進會)

3. 經登記之寺廟(如:受天宮 陳登岳)

特別須注意的是,以經登記之寺廟作為商標權人時,仍應同時列名該寺廟之自然人代表人作為商標權人。
若單純以自然人為申請人,則涉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之禁止註冊條款。智慧局通常認定此種情形可能使一般消費者對營業主體性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而可能要求申請人說明:沒有使公眾誤認服務性質之具體事證(例如提出申請人寺廟登記之證明文件),同時要求變更為以寺廟名義申請。
不過,在例外情形若仍欲以單純自然人名義取得商標權,或可透過以下方式達成:
(一) 寺廟若已登記,先以宗教團體名義提出申請,嗣後經內部成員同意後,移轉予自然人。又,申請人若為寺廟負責人,可檢附寺廟內部相關成員同意之證明。
(二) 若尚未向中央或地方政府辦理登記,純為私家神壇者,可檢附住家門牌照片與商標實際使用情形,以說明不存在名實不符之問題。
惟,我國宗教型態多元,難以通則性的比附援引,關於「寺廟名」商標申請仍應依個案審理判斷,並與官方審查單位進行溝通討論,方屬妥適。
註:智慧局文章見於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15-860206-0d51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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