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報導

漫談申請註冊動態商標

徐 昀 彤

一、前言

數位化時代使品牌可藉由數位行動裝置與消費者進行互動,透過多元的線上渠道和緊密的觸及率,帶給消費者更完整的品牌體驗,並獲得消費者對品牌價值的認同。因此,各大品牌嘗試以不同型態重新設計品牌Logo,為了周全保護日新月異的品牌Logo,諸多知名企業開始申請「非傳統商標」。近來歐盟有一件「多媒體視頻」獲准註冊商標,即為一適例。

二、「超級西蒙(Super Simon)」多媒體商標歐盟註冊案(註1)

本件歐盟商標以一段「超人Simon向其夥伴道別、前往度假地,坐在躺椅上品嘗酒和水煮蛋」的22秒短視頻申請註冊商標,如下所示:

(註2) 

該視頻頗具故事性和趣味性,歐盟智慧局就此短視頻是否具備「識別性」,見解相異。首先,歐盟智慧局最初以「欠缺識別性」為由駁回本件商標申請,惟上訴委員認為:只要消費者可辨識視頻具有顯著識別性的部分是指向特定企業,且可與其他企業製作的視頻相區別即足,至於視頻播放時間長短、或者劇情的複雜度,不影響商標識別性的判斷。因此,本件商標之靜止圖像,所摘要具識別性之關鍵故事情節,已足使消費者產生「超人西蒙飛去度假勝地」的主要印象,上訴委員會推翻歐盟智慧局的原決定,認定本件商標具識別性。

然,究竟具有故事情節的視頻是否得以註冊為台灣商標?

三、台灣動態商標實務及案例

自民國(下同)100年6月29日商標法修正公布後,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台灣商標法註冊保護之客體(註3),與「超級西蒙(Super Simon)」商標類似的動態影像應可嘗試申請註冊「動態商標」,受到台灣商標法保護。

按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公告發布之《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所謂「動態商標」,係指由連續變換的動態影像組成,且該連續性影像所產生之整體商業印象,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註4)

(一) 積極構成要件:識別性

動態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動態影像時間長短及其複雜度、是否包含具有高度識別性的圖形或文字商標,以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相關業者運用動態影像作為商標推廣的情形等考量因素,綜合判斷之(註5)

1. 動態影像時間長短:

通常時間過長的影片,較難認為具有商標識別性。據統計資料,目前經智慧局核准審定之10件動態商標中,動態影像時間最短為1秒,最長為8秒。

【黑色圓型翻轉案】

智慧局第T0438110號核駁審定書認定:「本件商標圖樣之動態影像係以逐次翻轉長條圖,而形成黑色圓形置於白色正方形方框內,惟該動態推移速度較為緩慢,且影像翻轉時間約達28秒,將該動態影像作為商標之一部分…,較難即時吸引消費者目光,並留下深刻印象,尚難藉此動態影像與申請人之商業印象產生連結,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核駁申請。

 

2. 動態影像複雜度:

通常包含過多商業效果或內容的影片,較難認為具有商標識別性。

【水珠凝聚案】

智慧局就申請第111015927號商標(申請中)發函(註6)認定:「本件為動態與聲音的聯合式商標,其影音動態影片長達22秒,且畫面經多次切換、轉場,內容較為複雜,使用於指定之「廣告」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對於消費者之寓目印象而言,通常僅會將其視為前開服務的行銷手法或動態廣告,而不會在一開始接觸時立即將之視為指示服務來源的標識,欠缺先天識別性……」,要求申請人就其識別性提出說明。

 

3. 是否包含具有高度識別性的圖形或文字商標:

動態商標若包含具有高度識別性的圖形或文字商標時,消費者在初次接觸該動態影像時,即會將該動態影像與特定商業來源產生連結,且會認識該動態影像作為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應具先天識別性(註7)

【臉書「讚」心情動圖案】

註冊第01991234號商標

商標權人          :美商脈塔平台公司(META PLATFORMS, INC.)

指定商品/服務:第9、16、18、20、21、25、35、38、41、42、43、45類。

 

【台北捷運案】

註冊第02198071號商標

商標權人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商品/服務:第9、16、18、20、21、25、35、38、41、42、43、45類。

 

(1) 商標權人背景:

美商脈塔平台公司經營台灣龍頭社群媒體Facebook,根據113年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2023年通訊傳播市場報告」:針對「社群媒體」方面, Facebook的使用率達71.2%。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簡稱「臺北捷運Metro Taipei」)自85年3月28日通車,由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的運營至今,為大臺北地區疏運通勤及觀光人潮,在112年11月已累積達130億人次旅運量。

(2) 案件評析:

等平面商標具先天識別性當無疑義。而Facebook社群媒體及臺北捷運已融入台灣消費者日常生活,商標權人在此類使用者基數龐大且高頻接觸的環境中使用使用上述的平面商標與動態商標,該等影像會以極快的速度廣為人知。以 【臉書「讚」心情動圖案】 為例:在Facebook貼文長按選項「讚」時,會浮現7種心情動圖,其中之一即為此「讚」動態商標,消費者經常以心情動圖代替文字回應貼文,對此動態商標有相當熟悉程度,自會將其與Facebook產生連結,並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

此二件動態商標提出申請後,案經申請人依核駁先行通知書意旨就識別性提出說明及使用證據,嗣智慧局就前開資料審查後,以該等動態影像包含具有高度識別性之文字或圖形,復經申請人廣泛使用等理由,認定該等動態影像應具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經智慧局核准審定為註冊商標。

(二) 消極構成要件:功能性(註8)

動態影像所表現的內容若具功能性,例如鐘擺來回擺動動作,於時鐘商品;車門垂直開啟關合的動作,於汽車商品等,就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或使用目的為不可或缺、或會影響商品或服務的成本或品質者,而有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註9)之情事,基於公益考量,不得註冊(註10)

在這種情形下,即便該動態影像所表現的內容因取得專利保護,於市場獨占使用,進而取得後天識別性,但因具有功能性,仍不得核准註冊為商標。至於商品設計或特徵雖不具功能性,但缺乏先天識別性,亦應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始能取得商標註冊(註11)

四、結論

迄今台灣的動態商標申請總量達到50件(註12),申請人多以低於8秒且簡單的動態影像申請註冊,僅有【黑色圓型翻轉案】和【水珠凝聚案】超過20秒,由前開案例可知,時間過長且具複雜內容的動態影像,甚難克服智慧局對其不具識別性的質疑。此外,為配合智慧局資訊系統及審查便利,申請人提出動態商標申請時,所檢附表現其動態影像變化過程的靜止圖像,以6個為限,遠不足完整呈現變化複雜的動態影像。

在此情形下,在台灣擬申請與「超級西蒙(Super Simon)」商標類似、具有故事情節或複雜元素的動態影像內容,顯有其困難之處。是故,在智慧局放寬審查標準前,如欲申請此類動態商標,建議採取以下申請策略以提升註冊可能性:

(一) 結合已註冊商標或企業標誌(house mark)的文字或圖樣設計動態商標

(二) 同時加上企業/品牌代表色設計動態商標

(三) 廣泛且長期使用(至少不低於3年(註13)),累積使用資料以取得後天識別性

※ 註釋 ※

  1.

本件商標之影像檔,請參:「超級西蒙(Super Simon)」多媒體商標歐盟註冊案(最後瀏覽日期:2024.11.11),歐盟智慧局就本件多媒體商標註冊的意見分析,請參聖島最新消息:《 歐盟准予註冊「多媒體商標」 》

  2.

圖片引自:聖島最新消息:《 歐盟准予註冊「多媒體商標」 》。

  3.

台灣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2017.9.12),頁25。

  5.

同註3,頁28。

  6.

智慧財產局(112)慧商20682字第11290861300號核駁先行通知書函。

  7.

同註3,頁27。

  8.

同註3,頁6:「所謂『功能性』,指特定商品或服務之設計或特徵(例如商品形狀、商品包裝、聲音、顏色或氣味等),就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或使用目的為不可或缺,或會影響商品或服務的成本或品質者而言。」

  9.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商標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不得註冊。」

  10.

同註3,頁28。

  11.

同註3,頁6~7。

  12.

每年動態商標案件量:

  13.

核駁第T0361878號審定書:「至依申請人103年6月23日及12月3日之商標申請註冊意見書及所附使用證據資料觀之,……惟迄今僅2年期間,且僅在相關亞洲女孩人權獎頒獎活動及女孩日廣宣活動中使用,其使用資料微薄,復無其他廣告資料、影片或廣宣金額等證明本動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使相關公眾或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指定之服務來源之識別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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