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報導

電玩、電影懶人包相關日本判決

林怡州律師

一般觀看YOUTUBE影片時,可以發現有眾多影音創作者為介紹電影劇情,而擷取電影重點畫面編輯而成的影片。較之於對劇情單純進行文字敘述,此種影片讓觀眾獲得實際觀看該影片的感受。在中文媒體上此種影片或被稱為「電影懶人包」。惟此種影片若揭露了電影自始至終劇情以及重點畫面,恐讓觀眾有已經知悉該電影的詳情,從而喪失實際觀看該電影的動機。另一方面,設想若有上傳至YOUTUBE的影片內容是擷取自冒險類、劇情類的電玩遊戲,讓觀眾可以知道該電玩遊戲從開始至破關的劇情,則此種影片或可稱為「電玩懶人包」。若有一種日本最近有件頗受注目的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即涉及「電玩懶人包」(日文稱為「ネタバレ動画」,意指「破梗影片」)。以下本文即介紹此事件的緣由以及日本法院的判斷。

一、事件緣由

日本有名男子(以下簡稱「被告」)在2019年至2022年間將日本遊戲開發商所製作的戀愛冒險類電玩「命運石之門」(シュタインズ・ゲート)系列的遊戲畫面與音效錄製為約一小時的影片,並上傳至YOUTUBE。被告於2023年6月7日遭仙台地方檢察廳以違反著作權法為由向仙台地方裁判所提起刑事訴訟。據被告供稱,被告於開設YOUTUBE頻道後,隨著點閱數增加,被告也逐漸獲得廣告收入。沒有其他收入的被告雖明知此等上傳行為可能違法,但為獲得生活費用仍繼續違法行為 (註1)

本案件很快地於同年8月1日開始進行審理,檢方表示被告行為係踐踏製作遊戲所付出勞力之惡質犯行,主張為避免他人進行同樣的犯罪而有重罰必要,從而求處二年之有期徒刑。對此被告全面承認檢方起訴內容,並由律師表示被告已經表示反省之意,希望法院做出緩刑判決 (註2)

對此,仙台地方裁判所也很快地於一個多月後做出判決。法官一方面指出被告的行為可能使遊戲作品喪失商品價值、導致收益減少,而對著作權人造成巨大的財產上損害,另一方面也表示被告已經承認犯行並反省自己的無知,從而處以被告二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並科以日幣一百萬元的罰金 (註3)。此判決是日本首次對刊登電玩畫面而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做出的有罪判決,因此頗受矚目 (註4)

對於電玩的製作公司而言,明確地界定出可合法使用電玩畫面範圍,適當地讓影音創作者能夠使用電玩畫面,藉以減少紛爭、並利用創作者的影音影響力來宣傳電玩也是一種必要的行銷策略。例如,知名的日本電玩廠商任天堂即公布在網路上使用其著作物之準則 (註5)。在前揭日本刑案中的電玩製作公司也有對外公布準則以規範使用電玩畫面音效之範圍,如:不得使用於非商業目的之個人網站以外的網站、不得刊載進行加工後的遊戲畫面(將畫面縮小則不在此限)、不得在遊戲販售前刊載遊戲畫面、不得使用遊戲結局或接近結局時的畫面、不得刊載音源、樂曲、作詞或其他與音效相關者 (註6)。而在前揭刑案中,由於被告之行為已經遠超此等準則所容許之範圍,也使電玩製作公司不得不對被告採取法律行動。

二、以台灣法觀點來觀察此類事件

關於電玩的著作權,台灣雖有被告製作之電玩係抄襲原告所製作之電玩而侵害著作權之案例,但筆者初步查詢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目前似無如同前述日本案件中,將遊戲從開始到結束的過程上傳至網路造成破梗或爆雷之效果、而侵害著作權之案例。另一方面,國內的法界時常討論電玩實況主在進行實況時放映電玩畫面是否侵害著作權,在本質上應屬相同的議題。

一個完整的電玩本身多種著作結合之多元著作(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亦即:電玩中的人物造型繪畫為美術著作、角色人物的對話以及對於劇情、人物或場景的文字描述係屬語文著作、電玩中的樂曲則可做為音樂著作。從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將此等著作上傳至YOUTUBE則可能構成對於著作權中之公開傳輸權的侵害。

又不同種類的電玩其中所含的創意多寡可能有所不同,例如一個具有完整劇情、隨著遊戲進展程度會出現不同場景、角色或配樂的腳色冒險遊戲所含的創意程度想必比俄羅斯方塊或麻將接龍等將固定玩法重複無數次的電玩要高。但是,依據「微量創意原則」,創作只要具有微量的創意在法律上即可受著作權保護。因此縱使是單純的俄羅斯方塊或麻將接龍,在遊戲內容上具有最低限度的創意,則可能成為著作權保護對象。從而,不能認為上傳至YOUTUBE的是非常單純的電玩畫面就不會構成公開傳輸權的侵害。

若有人將電玩畫面上傳至YOUTUBE而被控侵害公開傳輸權時,在訴訟上比較可能採取的抗辯策略為採取「合理使用」之抗辯。就此,著作權法第65條第1 、2 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又,關於此條款的適用,如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所表示,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規定乃獨立之合理使用概括條款,法院得單獨審酌第65條第2 項之四項判斷標準,亦可併同考量非同法第65條第2 項所例示之判斷標準。因此,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所稱「一切情狀」,係指除例示之四項判斷基準以外之事實,例如: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之關係、利用人是否為惡意或善意、著作人是否明示或默示允許他人逕自利用其著作、利用人有無企圖借用他人著作之強力關聯而推銷,而非其本身著作所具有之號召力與原創性為重點、公共領域或人民知的權利、著作權之本質目的等等。是以,有關合理使用之判斷,不宜單取一項判斷基準,應以利用著作類型為判斷標的,綜合判斷著作利用之型態與內容。

然而就前述日本刑案,用台灣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的觀點來看,很難免除侵害公開傳輸權之責任,蓋其利用性質既為營利(賺取生活費用),且所使用的比例幾乎占了整個著作的百分之百。再者,可想見可能有不少潛在的消費者出於好奇心觀看YOUTUBE上對於電玩的破梗爆雷,之後即喪失對於該電玩的好奇心而減少購買動機,進行造成該電玩市場價值的下降。從而從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規定的觀點來看,若在台灣有相同的行為,合理使用的主張不被承認而被認定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可能性可以說是非常的高。

至於其他與此相關的行為態樣(如電玩實況主未取得授權而撥放電玩畫面)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或其他抗辯,而應視其具體的行為內容來判斷。

三、其他類似案件的日本判決

日本最近也有其他被認為有可遏止藉「○○懶人包」侵害著作權的判決。例如有數位將五十幾部電影編輯成約十分鐘的「電影懶人包」刊登在YOUTUBE頻道上的被告,除被日本檢方提起刑事訴訟並經法院判處有罪外,更在2022年被東寶、東映與松竹三家知名片商進一步向東京地方裁判所提起民事訴訟。片商主張播放每一次被告影片時片商的損失為200日圓,再乘以觀看次數後,算出損害額為20億日圓。從而,片商請求其中的一部分即5億日圓作為損害賠償 (註7)。雖然被告藉上傳「電影懶人包」所得到的廣告收益約略為700萬日圓,但東京地方裁判所仍同意原告的計算方式,判令被告應支付5億日圓 (註8)

在台灣類似的案件是數年前以「谷阿莫」為名的知名影音創作者大量做電影懶人包,而被片商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的事件。由於「谷阿莫」嗣後支付和解金與片商和解,導致法院對此一事件並未做出實體判決。經查詢,台灣似乎亦無類似案件實際判處有罪判決或判令損害賠償的案例。然而,在YOUTUBE上仍可發現大量中文的電影懶人包。這或許是因為該等電影懶人包的影音創作者均不在台灣境內,電影的著作權人亦難透過台灣的法院體系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日後若台灣有類似案件,前揭東京地方裁判所計算損害賠償的方式或也可做為一種參考。

四、結語

或者是因之前疫情之時代使得線上娛樂的需求大增,使得此等以懶人包形式呈現的對於電影或電玩進行破梗或爆雷的影片更加盛行。但從著作權法的觀點,此種影片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可能性極大。若製作此種影片,雖然可能獲得收益,但也可能使自己陷入法律紛爭,不可不慎。就電玩製作公司等著作權人而言,為使影音創作者在適當範圍內使用著作、藉以達成宣傳該著作的效果,也可考慮上述任天堂等電玩業者公布規則,使影音創作者知悉該如何合法使用該著作。

※ 註釋 ※

  1.

読売新聞オンライン。「ネタバレ動画」起訴の男、ユーチューブ以外に収入はなかった…コロナ禍で違法動画あふれる。(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01月08日)

  2.

khb東日本放送。人気ゲームのネタバレ動画を無断で公開 検察側が被告の男に懲役2年求刑。(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01月08日)

  3.

khb東日本放送。ゲームのネタバレ動画を無断で公開した罪 男に有罪判決 仙台地裁。(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01月08日) 

  4.

ヨシムネ。電ファミニコゲーマー。『シュタインズ・ゲート 比翼恋理のだーりん』の“ネタバレ”動画などを配信した男に懲役2年・執行猶予5年および罰金100万円の有罪判決。ゲーム動画の無断配信を含む権利違反の有罪判決は初。(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01月08日) 

  5.

ネットワークサービスにおける任天堂の著作物の利用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01月08日) 

  6.

企業法務ナビ。ゲームやアニメのネタバレ動画を投稿の男、著作権法違反で有罪判決。(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01月08日) 

  7.

映画ナタリー編集部。「ファスト映画」投稿者に5億円の賠償請求、東宝など13社が提訴。(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01月08日) 

  8.

田中恭太 細見卓司。朝日新聞デジタル。「収入は700万円程度だが…」 ファスト映画で5億円賠償判決。(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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