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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今網路時代,藉由網路侵害著作權之案例屢見不鮮。具體來說,有不少網站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之情形下,即以較低廉之價格或免費提供觀眾觀賞、閱覽諸如電影、電視節目、漫畫等著作。而此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除為經營此等侵權網站者帶來豐厚的收入外,亦減少著作權人原本可得之利潤外。例如,台灣檢警在日前取締了以違法免費提供觀眾收看電影、電視影劇而聞名的「楓林網」。據媒體記載,「楓林網」的兩名負責人從國立大學研究所畢業後,在經營「楓林網」的五年間賺了7,600萬新台幣(註1)。從這則案例可知,若侵權網站經營到一定規模,可能為其經營者帶來巨大的收益。而此等巨大收益或來自在侵權網站上刊登廣告、而向侵權網站支付廣告費用的業主。蓋閱覽侵權網站人數若達到巨大規模,對於欲追求廣告效果之業主會有極大的吸引力。然而,對於侵權網站支付廣告費用,也無形地助長了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文之主旨在於以一則最近的日本判決來說明,外國法院在嘗試何種途徑以遏止此等助長著作權侵害之行為。
一、侵權網站廣告收益之實態
據近來外國媒體報導,有研究指出載有盜版電影與電視節目的侵權網站與APP每年可獲1,300萬美元的廣告收入。其中,提供廣告費用的業主甚至包括Amazon.com這樣的大型企業。雖然此等大型企業刊載在侵權網站的廣告僅占整體廣告的一小部分,但此等大型企業所刊載的廣告會讓侵權網站看起來更像正常合法的網站。且此等侵權網站上所刊載的廣告有時潛藏讓駭客竊取個資或勒索軟體的陷阱,使用者因為大企業亦在此等侵權網站登載廣告,而讓使用者誤信侵權網站為正常合法的網站時,則使用者更有可能踩入陷阱。在當前Covid-19蔓延的情況下,由於民眾更有時間在家上網觀看電視電影,從而民眾也更容易踩入此等陷阱(註2)。又,假設前述的研究主要係針對英語世界,從而若再考慮在如台灣等東亞地區侵權網站的盛行,侵權網站所獲得之整體廣告收入應更為巨大。以下本文之焦點將放在台灣的鄰國,也就是國人所熟悉的漫畫大國日本。
二、「漫畫村」事件
相較於其他亞洲國家,日本一向給人其國民較為尊重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印象。蓋光就國人最熟悉與最感親切的漫畫而言,日本從戰後產出了諸多漫畫大師以及膾炙人口的漫畫作品,令人感覺對著作權之保護較為重視、或漫畫的著作權人會較為積極地主張其著作權。然而,日本近年來也出現了不少以龐大規模侵害漫畫著作權之侵權網站,並使侵害著作權的侵權網站成為令人矚目的社會問題。其中最知名的案件是在2016年1月,一位名為「星野路實」的24歲青年開設名為「漫畫村」的網站,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下,在該網站上刊載諸多漫畫(如知名漫畫「ONE PIECE」)、雜誌等諸多書籍供網友免費閱覽。
供人閱覽著作的網站要獲得收益,若非採取會員制向會員收取閱覽費用、則須藉由刊登廣告而向廣告主收取費用。然而在侵權網站的情形,由於閱覽者通常不願意提供個資或信用卡號碼以成為付費會員,從而侵權網站不適合採取會員制、而須依靠廣告收入來維持。「漫畫村」即是一個純依靠廣告收入維持的網站。此外,星野並不是直接與廣告代理商進行交易,而是設立一個公司當作白手套,使該公司與廣告代理商簽約、接受刊登廣告的委託。
為隱藏身分躲避追蹤,星野在設置網站時利用與瑞典之網路服務提供者簽約、並將伺服器設在烏克蘭等技巧(註3)。之後,「漫畫村」膨脹到刊載書籍達五萬冊以上,光從2017年9月到2018年2月的閱覽人次到達六億二千萬人的規模。
察覺到出版作品被侵害後,「集英社」及「講談社」等大型出版社於2017年以違反日本著作權法為由向日本警方提起刑事告訴。日本政府並於2018年4月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封鎖對於「漫畫村」的連結,於同一時期「漫畫村」也被迫自行關閉。聞到風向不對的星野雖於同年潛逃至菲律賓,但在2019年被菲國警方逮捕後被遣送回日本(註4)。被遣送回國的星野因違反著作權法及組織犯罪處罰法被日本檢方提起刑事訴訟。依2021年6月福岡地方法院之判決,星野除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1,000萬日圓外,並被追繳犯罪所得6,200萬日圓(註5)。
三、漫畫家對廣告代理商求償
之後,星野與「漫畫村」的犯行也引發了一件案外案。以「純情房東俏房客」、「魔法老師」等漫畫而在台灣亦甚有知名度的日本漫畫家赤松健(以下稱「原告」)於2021年1月在東京地方法院對「mmlabo」及「GLOBAL NET」二家廣告代理商(後者是前者的母公司,以下合稱「被告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令和3年(ワ)第1333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其理由為「漫畫村」未經原告授權即刊登其創作之漫畫、侵害其著作權;而被告等向「漫畫村」支付廣告費用以在「漫畫村」上刊登廣告,構成侵害著作權共同侵權(即幫助行為)。
四、原被告主張及法院之判斷
在此訴訟中,主要爭點有三,亦即「被告等之行為是否構成幫助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等之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被告等有無故意或過失」。以下本文內容則說明就此三點爭點原被雙方的主張及法院判斷的概要。至於損害賠償額多寡等爭點如何認定,因非判決重點,請容本文予以省略。
(一) 被告等之行為是否構成幫助之共同侵權行為
原告主張被告等在「漫畫村」上刊登廣告時,會告知其客戶(亦即廣告主)可以幫客戶在「漫畫村」上刊登;或未明確告知其客戶會在「漫畫村」上刊登廣告,但將客戶支付的廣告費用支付給「漫畫村」。就此,由於以往日本廣告業界已經建立了排除在侵權網站上刊登廣告的機制,從而被告等向侵權網站支付廣告費用刊登廣告的行為形同向侵權網站提供資金、助長著作權侵害。
對此被告則主張:刊載在「漫畫村」的原告作品中,有一部分是在被告等向「漫畫村」支付廣告費用前(2017年5月以前)就已被刊載,從而被告等支付廣告費用並未幫助侵害此部分作品之著作權。再者,對侵害著作權的幫助必須造成著作權侵害的「現實上的危險性」。例如:將著作實物提供給他人進行重製等侵害著作權時所直接、必要之行為才算有「現實上的危險性」。然而,支付廣告費用並非此等直接、必要之行為,在社會通念上不能認為支付廣告費用造成對侵害著作權之幫助。
然而,法院並不採納上述被告等的抗辯。從「漫畫村」經營實際狀況而言,廣告費用可說是唯一的資金來源。從而,向「漫畫村」支付廣告費用可說是幫助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又,雖然有一部分原告作品在被告等支付廣告費用前已被刊載,但在被告等支付廣告費用後「漫畫村」仍繼續刊載這部分作品,從而可認為被告等支付廣告費用係幫助「漫畫村」持續侵害此部分作品的著作權。
(二) 被告等之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原告主張從經驗法則而言,「漫畫村」未經授權刊載原告作品顯然會降低消費者購買原告作品的意願、造成作品銷售額的滑落。從而,被告等之幫助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對此,被告等主張被告未與「漫畫村」(星野)直接交易,而是與星野設置的白手套公司交易。在給白手套公司的廣告費用中,有多少費用流向了「漫畫村」、以及對原告作品銷售額滑落的影響程度也有所不明,從而被告支付廣告費用與原告損害間並無因果關係。
然而法院就此爭點亦不採被告的抗辯。法院認為由於廣告費用是「漫畫村」唯一的資金來源,可認為向「漫畫村」支付廣告費用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就算被告等所支付之廣告費用有多少比例從白手套公司流向「漫畫村」有所不明,廣告費用的全部或一部也的確流向了漫畫村。從而,就算廣告費用有多少程度流向「漫畫村」有所不明,亦不能否定被告等之幫助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三) 被告等有無故意或過失
原告主張被告等除了在「漫畫村」刊登廣告外,其交易對象也包括其他許多涉入大規模民刑事訴訟的侵權網站。且被告等在決定與侵權網站簽約時,係由被告等之代表人或董事等高層在個案上加以決定。從此等事實來看,被告等乃基於整體組織上的意思決定而在「漫畫村」刊登廣告,故可認為被告等係進行故意的幫助行為。此外,就算被告等不是基於故意而進行幫助,被告等對於向「漫畫村」這樣的侵權網站支付廣告費用會造成侵害著作權之結果應有預見可能性。從而被告等對防止著作權侵害之結果應負有注意義務。然而,被告等卻違反注意義務而導致著作權被侵害的結果,可認為有過失之存在。
對此,被告等抗辯若是明顯違法的網站(諸如刊登猥褻圖片、或者幫助他人自殺的網站等),被告等或可將其排除於交易對象外。然而在刊登他人著作物之網站的情形,由於從該等網站外觀無法清楚得知是否已獲正當授權,被告並無法判斷有無著作權侵害的存在。且被告等與「漫畫村」並沒有直接的交易關係,無法確認其是否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再者,在公司實際業務管理上,如被告mmlabo公司的名單上就有一萬多家網站可刊登廣告,在現實上不可能一一確認是否有取得正當授權。此外,再從mmlabo公司與白手套公司簽約時有要求白手套公司確認刊載廣告的網站不是侵權網站、且在日本政府於2018年4月指出「漫畫村」是侵權網站後,被告等立即進行內部調查、並停止與涉及侵權網站之交易對象進行交易等事實來看,可知被告等並無幫助故意。另一方面,從廣告代理商難以確認刊登廣告之網站是否為侵權網站等事實而言,亦不應該對被告等課以注意義務。若要確認網站有無侵害著作權,應由該網站負責處理廣告業務的窗口來進行,而不是由被告等或其他代理商負擔確認義務。否則會使大量刊登廣告相關交易難以順利進行,而侵害廣告代理商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惟在此爭點上法院亦否定被告的抗辯。法院認為:早在被告等開始在「漫畫村」刊登廣告前,日本的廣告界就已經認識到侵權網站的問題,並設有專門機構來處理侵權網站的問題。從而,被告等應有認識到「漫畫村」違法刊載他人作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被告等應該也可以透過白手套公司來確認「漫畫村」究竟有無取得授權(判決文中並未明白表示要怎麼透過白手套公司來確認,筆者推測可能是透過例如要求白手套公司出示漫畫作者授權給「漫畫村」時所簽訂的文書等方法),故應認為被告等對於確認刊載在「漫畫村」之作品有無取得授權負有注意義務。從而,被告等未確認「漫畫村」是否得到授權而對其支付廣告費用刊登廣告之行為,可認為係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法院似未直接論述被告等的幫助行為是否基於故意。)
五、判決之影響
東京地方法院在2022年12月就本案做出判決,判令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1,100萬日圓及利息。由上述內容可知,就本案見的三個重要爭點,法院幾乎全面肯認原告的主張。此判決一出即在媒體上引起了相當的關注,蓋此判決是日本第一個以幫助侵權行為為由追究廣告代理商的先例。在此判決之前,權利人雖可藉由民刑事訴訟追究直接經營侵權網站之人的法律責任,但此等手段的效用也有其侷限之處。例如一開始要去特定刻意隱藏身分以及所在的侵權網站經營者本身就須花費相當時間;且追究此等侵害權利者之法律責任後,侵害權利者可能再度藏匿於他處另起爐灶。然而,法院藉由前述的判決開闢了一條直接處罰侵權網站經營者外的途徑、亦即從侵權網站的資金收入面下手,透過制裁向侵權網站提供資金的廣告代理商,迫使廣告代理商在出資刊登廣告時,須更加審慎檢視其刊登廣告之網站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註6)。
六、類似的論理可否在台灣適用
筆者以「著作權」「幫助」等關鍵字在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進行初步查詢後,似乎未發現台灣實務上有無上述日本法院判決般,以在侵權網站上刊登廣告係幫助侵害著作權為由判處被告應負擔損害賠償的案例。但考慮到台灣的民法體系與日本的相似程度,未來在有類似著作權遭侵權網站侵害的案例時,或有台灣的著作權人會援引類似前述日本法院的見解而向在侵權網站刊登廣告之業者請求賠償。屆時台灣法院會如何判斷會成為觀察的重點。例如,假設有甲乙丙等數個業者在侵權網站刊登廣告,而著作權人對假起訴主張其幫助侵權網站侵害其著作權。此時甲是否可主張其所支付的廣告費用微乎甚微,縱使甲沒有向侵權網站支付廣告費用,其他國內外業者支付的廣告費用也足夠繼續維繫該侵權網站、而使著作權遭侵害的狀況繼續存在,從而甲的行為與著作權人所受損害有無因果關係?又,上述日本判決沒有法院似未直接論述被告等的幫助行為是否基於故意,雖然判決中沒有交代理由,筆者推測或許日本法院擔心若指明被告等有故意,則若有人再去追究被告等之公司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時,則有可能不得不認定被告等之公司負責人亦有刑事責任。可能日本法院雖然有意拓展保護著作權的新途徑,但又不願走到追究廣告代理商的負責人刑事責任那樣的程度。同時,日本法院審酌被告等公司之行徑後,可能也不好說明被告等並無故意。從而造成判決中未直接論述被告等的幫助行為是否基於故意的結果。再回到台灣的情形,由於台灣著作權人在其著作權被公司法人侵害時,除提起民事訴訟外,對於公司負責人提起刑事告訴的狀況亦十分常見。從而,若日後台灣有著作權人以在侵權網站上刊登廣告的公司幫助侵害其著作權提起民事訴訟及對於公司負責人的刑事告訴時,司法當局會如何認定公司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也是一個值得觀察的重點。
【參考文獻】
島崎周、棚橋咲月,「漫画村」運営者?星野容疑者を逮捕 著作権法違反容疑(朝日新聞DIGITAL),2019年9月24日。
謝文哲,「楓林網」盜版牟暴利7600萬 台大2碩士經營者遭起訴(鏡週刊),2020年11月10日。
日本経済新聞,「漫画村」元運営者に実刑 「著作物の収益構造破壊」‧2021年6月2日。
Gilblom, Kelly (2021, August 12). Pirated-Entertainment Sites Are MakingBillions From Ads.(Bloomberg).
弁護士ドットコムニュース,海賊版サイト運営の「旨みなくなる」 漫画村に広告料はらった「代理店」に賠償命じた判決の意味,2021年12月24日。
維基百科日文版上對於「漫畫村」的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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