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靜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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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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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來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發展迅速,目前區塊鏈應用最著名者即為比特幣(Bitcoin),除了比特幣之外,此項新興科技也逐漸運用在各個不同領域,從金融科技(Fintech)嶄露頭角,到產業供應鏈、能源管理等非金融領域,甚至結合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使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層面更加廣泛,區塊鏈技術顯然在科技網路時代中扮演重要腳色,國際上也逐漸意識到區塊鏈技術可應用於契約、訴訟及存證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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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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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區塊鏈
「區塊鏈」可以從字面上分解來理解,就是將各個數據區塊(Block)以時間順序相連的方式鏈結在一起(註1),利用密碼學(Cryptography)及分散式帳本(Distributed Ledger)技術,以去中心化的方式,所有參與者都是一個節點(node),每一節點均保有一份記載所有交易紀錄的帳冊(註2)。舉例而言,過去人們的金流交易必須透過信任的中介機構(銀行)來完成,可以想像銀行有一本集中式的帳本,紀錄與管理以銀行為中心所為的各筆交易,但透過分散式帳本的技術,則可打破中心化管理的框架,讓金流交易不再需要透過集中化的管理,而可以直接由個人與個人間,準確來說,透過點對點(peer-to-peer)的方式進行交易,省下時間、手續費等成本,且基於分散式帳本的特性,所有人都能取得最新的資訊,消弭資訊不對稱甚至詐騙等問題,交易安全性更甚於以往的集中式總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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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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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特性
區塊鏈技術之所以可值得信任而廣泛應用,乃基於其本質特性所致,區塊鏈有幾個重要的特性,包含資訊只要經過驗證並添加到區塊鏈後,就會永久的儲存,且一旦寫入資訊,就具有「不可竄改」和「不可偽造」的特性(註3),背後的技術是透過雜湊現金(Hashcash)演算法來進行,透過演算法將任意長度的資料經由雜湊函數運算轉換為一組固定長度的代碼,此即所謂「雜湊值(Hash Value)」,雜湊值無法逆推,容易驗證卻難以破解(註4),於區塊鏈的應用上,透過這樣的技術在新的區塊中放入前一個區塊的雜湊值,用以確保區塊的正確性,此亦也已運用在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系統(註5),防堵冒充律師身分的司法黃牛。
綜合以上,簡單來說區塊鏈就是透過分散式帳本技術、網路上點對點驗證,提供不可逆推、具有安全性與時間戳記的技術(註6),區塊鏈上的資訊不可竄改,基於此高度可信的特性,近年來各國也紛紛討論利用區塊鏈技術來存證的可能性,此將成為未來訴訟攻防與商業交易的新興趨勢,本文以下將介紹區塊鏈於法律實務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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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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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於法律實務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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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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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存證
說到存證,除了自行截圖或保留相關紙本證據外,至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處進行公證亦為常見的做法,在區塊鏈當道的時代,透過區塊鏈不可竄改、紀錄時間戳記特性,以加密金鑰對資料進行保護,利用數位化方式替代傳統的公證流程,除可節省公證人及公證客戶的時間外,也可讓公證作業更加及時與方便,在2021年1月全球第一個區塊鏈公證平台-NotaryChain-即因應而生(註7),此公證平台為阿聯伯聯合大公國之創新基金成員JustChain公司所推出。利用區塊鏈存證的證據,是否得為各國採用,仍須考量各國現行的相關證據法規定,有些國家採取制訂新法的方式進行,明文承認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也有國家以修訂現行法的方式進行,亦有國家以解釋現行法規的方式為之。以下將舉中國大陸及美國作為範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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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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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在中國大陸,於2018年6月底曾有一件著作權侵權訴訟,由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為原告(下稱「原告公司」),對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原告公司提出網頁圖片、網頁原始碼及其他相關證據,並且事先利用保全證據的平台(保全網)進行存證,該平台利用區塊鏈技術,將資料上傳至factom區塊鏈及比特幣區塊鏈中(註8)。該案由杭州互聯網法院(下稱「承審法院」)審理,承審法院審酌該等經由區塊鏈保存的證據證明力,該案審查了以下因素:「1. 電子數據來源的真實性,即產生電子數據的技術可靠、路徑可查等」、「2. 電子數據存儲的可靠性,即分析區塊鏈技術的難以篡改性」、「3.電子數據內容的完整性,包括涉案侵權文件雜湊值、初始上鏈的雜湊值及各區塊鏈中存儲雜湊值是否一致」、「4. 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的關聯度」等,經過分別判斷後,承審法院認為電子證據的來源可信度高,且區塊鏈是一種保持內容完整性的可靠方法,經過比對雜湊值後,認為區塊鏈所儲存的內容完整且未經修改,各項資料間具有關聯性(註9),從而,承審法院肯認該等以區塊鏈技術存證的證據具有證明力,因此判決原告公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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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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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在美國,關於區塊鏈證據的採用與否,為各州的立法自由,目前有數州的州法已將與區塊鏈有關的內容立法,從紐約州為始,先對虛擬貨幣公司進行規範,各州陸續跟進,已有32州有相關法規,至於區塊鏈證據的採用與否,目前則有伊利諾州、佛蒙特州、維吉尼亞州、華盛頓州、亞利桑那州、紐約州及俄亥俄州立法規範(註10),茲舉幾州立法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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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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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諾州
伊利諾州於2019年5月29日通過第3575號草案,制訂區塊鏈科技法(Blockchain Technology Act),該法於2020年1月起生效,規範了區塊鏈在交易及過程的相關內容,以及相關限制,並定義了何謂區塊鏈與電磁紀錄,該法明文承認區塊鏈證據可由法院採納使用,該法規定「不能僅因智慧合約、紀錄或簽名是由區塊鏈所製造、存儲或驗證即否定智慧合約、紀錄或簽名的法律效力或可執行力」,但也立法規定相關限制,包含若交易相對人利用區塊鏈進行交易,則交易的契約或記錄應以書面方式留存,如區塊鏈中的電磁交易紀錄不能以適當方式儲存並讓各方交易相對人取得副本留存,則可能不具法律效力;另外若涉及公共事業、主要住所、健康或生命保險政策及產品回收等,該等交易的解除或終止的通知或意思表示,必須以書面方式提供,不能僅透過區塊鏈的方式傳達,否則失其效力(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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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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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蒙特州
佛蒙特州則是在2016年6月2日,於佛蒙特州法(The Vermont Statutes)第12部分法院程序(Title 12: Court Procedure)第81章審判進行(Chapter 081: Conduct Of Trial)中第1913條明文規定區塊鏈的證據適格(註12),依照該條規定,利用區塊鏈所存儲的數位證據,必須符合佛蒙特州證據規則902(Vermont Rule of Evidence 902),由適格證人宣示,且須符合以下要件:(a) 進入區塊鏈的時間與日期、(b) 區塊鏈確認此項紀錄的時間與日期、(c) 該紀錄作為通常活動保存於區塊鏈上、(d) 該紀錄並持續以通常活動方式在區塊鏈上實施。若符合前開要件,則可推定:(a) 該紀錄為真實、(b)區塊鏈上所記錄的時間與日期即為該事實或記錄進入區塊鏈的時間、(c) 推定透過區塊鏈取得紀錄之人與建立區塊鏈者為同一人、(d) 若訴訟繫屬當事人或其他審判法院同意驗證區塊鏈紀錄的方式時,則應以該同意的方式或其他當事人同意的方式向法院證明區塊鏈紀錄的內容。且任何人均得負擔舉證責任,質疑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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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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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利桑那州
亞利桑那州則是於2017年3月29日新增於亞利桑那州修訂法(Arizona Revised Statutes),於第44部分第26章(電子交易章節)增訂第5條規定區塊鏈技術(Blockchain Technology)(註13),明文肯認透過區塊鏈技術所保存的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形式、透過區塊鏈保存的紀錄或合約亦應視為電子紀錄,且肯認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s)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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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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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回歸台灣,台灣在區塊鏈的運用上,亦有平台推出區塊鏈存證服務(註14),但區塊鏈存證的證據是否可由台灣法院採用,仍有待修法或案例發展,考量近年來法務部亦有採用區塊鏈技術來建置律師查詢系統驗證檢索,不難發現台灣對於區塊鏈技術亦採取正面態度,且肯認其資料驗證的可信性。台灣目前對於傳統數位證據的採用與否,有諸多討論,例如在刑事訴訟,在經合法調查的前提下,得否證明數位證據的證據真實性或同一性也是一個問題,此乃基於數位資料有容易刪改、複製的特性(註15),因此須審慎考量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在民事訴訟上,數位證據的採用與否雖較刑事訴訟更有彈性,然同樣也面臨傳統數位資料易於竄改的問題。
考量數位證據倘以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則可免除傳統數位證據易遭增刪的疑慮,並可展現證據的歷史軌跡,對此,台灣法務部調查局於2019年曾表示將推出「鑑識報告上鏈」的服務,以確保鑑識時的數位檔案不會遭到任何竄改或變更,地檢署檢察官也肯認區塊鏈作為數位存證方法的公信力,倘數位證物於訴訟上發生爭議,則可直接讀取存證在公鏈上的雜湊值來驗證其完整性(註16)。若未來能有案例在訴訟上使用到區塊鏈存證技術的證據,在符合台灣證據法則之下,法院是否會加以採用,本文認為可持樂觀態度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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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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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合約
智慧合約為區塊鏈技術最常見的應用之一,概念上不需要透過任何中介或任何個人,而只需要公開的資訊,就可以自動履行合約條款的一種合約模式。論者有謂,可自動履行的合約,應可運用於商標授權協議,例如權利人將其註冊商標授權使用在一個電玩遊戲中,授權金並非約定一個固定金額計算,而是以該註冊商標出現在玩家遊玩畫面的次數為斷,當將權利人的註冊商標以妥當的方式加入區塊鏈當中,則只要該條件(商標出現在玩家遊玩的畫面時)一觸發,則無須任何人為介入即可自動計算授權金,省下龐大的核對成本,亦可省下不少法律成本,並擴大權利人的收益(註17)。
傳統相機公司柯達(Kodak)即曾於2018年時利用智慧合約的概念,以區塊鏈技術打造影像著作權管理平台-KODAKOne,並發行自家虛擬貨幣(cryptocurrency)柯達幣(KODAKCoin),讓攝影師利用KODAKOne平台將其新舊作品的著作權進行授權,透過區塊來紀錄交易,並以區塊鏈的雜湊值作為數位指紋,追溯該等作品在網路上的使用歷程,並透過該平台自動於網路偵測影像的使用狀況,若為未取得授權使用,則平台會自動啟動授權流程,以智慧合約的模式計算授權金,交易則以柯達幣進行(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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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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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公示制度的改革
商標登記註冊與專利申請公告等公示資料,目前台灣均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建置網站管理,而不同國家的專利商標註冊則由各該國家的主管機關管理。除此之外,因受限於智慧財產權的屬地主義,商標或專利權人無法於單一國家註冊商標或專利後即於全球受到保護,必須至各國依照當地法規註冊商標或專利,同時還須留意不同國家的申請要件、規費、期限等。
實則,利用區塊鏈技術或可改良現階段的集中管理方式,概念上是透過智慧財產權的主管機關以區塊鏈的分散式帳本的技術建置一個智慧註冊系統,將商標或專利的註冊資料形成具有高度可信性的資料鏈,包含商標首次申請的時間、取得註冊日、第一次商標使用時間、商標或專利被授權時間、轉讓的時間等等,紀錄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歷程,更可便利證據的存儲與蒐集,也可節省智慧財產權交易時相關查核工作的時間(註19),並能更直接明瞭的看出相關智慧財產權的生命歷程及關聯。
利用區塊鏈分散式帳本的技術,縱算無法將世界各國串聯在一起,但若將商標或專利的註冊資訊上鏈,則各國在審視相關商標或專利跨國註冊資料時將更為便利,進而大幅簡化申請流程,同時加速智慧財產權於國際上擴大保護的幅度,也能降低相關成本(註20)。區塊鏈技術運用在智慧財產權公示制度有其可行性,包含台灣在內,世界各國對於智慧財產權均朝向數位化管理的方式進行,相關資料若能利用區塊鏈保存,未來不論是權利人甚至各國政府都能付出更少的時間與金錢成本,由於證據蒐集更加容易,也可能得擴大權利保護的效益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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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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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的運用
如同前述,區塊鏈基於分散式帳本技術,一旦資料上鏈,即可將所有資料的細節,包含最重要的時間戳記,加密儲存於上,且該等紀錄將被永久記錄且保存在每一個節點,並且具有可追溯、不可逆、不可竄改等特性(註21),因此區塊鏈非常適合作為存證的工具,對於智慧財產訴訟亦有正面影響,以下茲舉在著作權訴訟及商標權訴訟中可加以運用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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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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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訴訟舉證
在著作權訴訟中,著作權人如欲主張權利,應舉證證明其為合法著作權人,依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然著作權人所享著作權,仍屬私權,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俾提出相關資料由法院認定之。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權人。所謂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方法,例如美術著作創作過程中所繪製之各階段草圖。因此,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在訴訟上至少必須證明下列事項:(一)、證明著作人身分,藉以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此涉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二)、證明著作完成時間:以著作之起始點,決定法律適用準據,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三)、證明係獨立創作,非抄襲,藉以審認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
由前開判決意旨可知,著作權人要證明其著作權力的存在,必須保留完整創作歷程,及相關發行歷程的時間、地點等,在著作權法下,由於著作權未採註冊主義,時常有權利人在主張權利或被主張權利時,因無法提出創作歷程而喪失權益,準此,利用區塊鏈將更加凸顯優勢,區塊鏈除了可以利用經過雜湊演算後的數位指紋核對著作權人身分外,還可以提供著作權人存證其概念發想時間、創作首次完成的時間、及完整的創作歷程等(註22),若遇到多人共同創作的情形,亦可利用區塊鏈保存每個共同創作人的貢獻軌跡完整記錄,降低未來舉證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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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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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訴訟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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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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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證據
立法例上對於商標權的保護除了註冊保護主義外,另有使用保護主義者,台灣商標法係採先申請先註冊主義,故商標的申請日至關重要,又,雖台灣採用註冊保護主義,但仍有衡平機制,包含:於善意先使用商標的情形時,仍可不受後註冊的商標權效力所及(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參照);以及避免商標惡意搶註情形發生,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並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因此,無論在善意先使用或惡意仿襲他人先使用商標的情形時,何時為所謂「先使用」商標的時間點即屬重要議題。
若可透過區塊鏈儲存商標使用的資訊,則可便於追溯商標的使用歷程,透過區塊鏈存證的高度可靠性及明確的時間戳記,相較於以往商標使用證據的舉證,須仰賴商標權人在相關使用證據上標註時間,或仰賴紙本內容等,區塊鏈存證則可大幅降低舉證成本,無論是權利人於訴訟上主張他方惡意仿襲,須證明己方有先使用的證據,或遭提起商標3年未使用廢止案時,商標權人提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證據作為防禦等,透過區塊鏈均可有效降低舉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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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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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商標侵權產品
區塊鏈近年來也陸續應用於供應鏈的管理,例如美國知名零售商沃爾瑪公司(Walmart)即與IBM(註23)合作,利用區塊鏈建置食品追蹤系統,實踐食品溯源的願景,加強食品安全的維護,並讓消費者能有透明化的資訊,由於過去當消費者所購買的產品檢驗出污染,零售商需耗費龐大時間成本,一步一步確認所有資料,聯繫相關廠商等才能找到污染源,經過沃爾瑪公司實測,利用傳統的方式追蹤食品供應軌跡,耗時約為7天,但若透過區塊鏈進行食品溯源,則可大幅縮減至2.2秒(註24),相關資訊消費者都可以簡單透過掃描產品包裝袋清楚得知,利用區塊鏈的特性,讓食品供應鏈的整個過程高度透明化,除了強化食品整體供應鏈,減少食物浪費,還能防堵食品詐欺的發生(註25)。
同理,若利用區塊鏈,則可明確知道商標權的資訊脈絡並記錄所有相關交易資訊,包含申請人、申請日、被授權人、被授權日等,若在商標權人所推出的產品包裝或任何適當位置加入可供掃描的區塊鏈標籤,即可輕易確認購買的產品是否為真品,除了可保障消費者的交易安全外,也能便利海關查驗的流程(註26)。舉例而言,酩悅‧軒尼詩-路易•威登集團(Louis Vuitton Moët Hennessy, LVMH)旗下的瑞士奢華鐘錶品牌Hublot宇舶錶,與KerQuest公司建置數位保固服務(e-warranty)(註27),數位保固的資訊會上傳於LVMH集團的區塊鏈平台-Aura(註28),由於每一支Hublot宇舶錶都有獨特的材料外觀,透過出廠時以照片方式記錄,拍攝不同角度的照片,利用類似人臉辨識技術的方式,當消費者購買Hublot宇舶錶後,即可以手機拍攝所購買的手錶,將照片上傳於Hublot e-warranty應用程式進行驗證,即可立即知悉所購買的手錶是否為真品,同時啟動保固服務,紀錄手錶生命週期的所有資訊,並將該等資訊利用區塊鏈技術存儲,未來即可輕易查詢原廠證明、維修紀錄、買賣紀錄等(註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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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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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區塊鏈科技發展迅速,由於區塊鏈的技術特性,具有可追溯、不可逆、不可竄改等特色,除虛擬貨幣之外,亦已逐漸在各個產業領域發光發熱,為市場帶來無限商機。如同前述,區塊鏈技術在智慧財產實務工作上也帶來許多助益,諸如數位存證、降低智慧財產權訴訟面臨的舉證困難、透過智慧合約改善智慧財產權的授權落實、建置更完善的智慧財產管理流程…等。然而,相較於其他國家對於區塊鏈已有相關立法落實,於立法層面而言,台灣目前仍較著重於虛擬貨幣管制的法規建置,於去年也曾針對此議題舉辦研討會(註30),關於區塊鏈其他面向運用的法規討論則較為缺乏,例如以區塊鏈存證的證據是否可加以採用,台灣現階段若有相關爭議進入訴訟,仍須仰賴司法機關解釋,回歸台灣訴訟法規定來審視。
區塊鏈的發展誠屬世界趨勢與潮流,各大科技公司紛紛著手開發區塊鏈技術的相關應用,從基本民生用品的供應鏈,到奢侈品的真偽辨識,乃至於智慧財產權的交易等等,未來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性有多元可能,就商業面而言,為新創公司或大型企業帶來更佳的商業模式;就法律實務面而言,法律工作者也將面臨新興科技與傳統法律適用的衝撞,期盼未來立法腳步加速跟進,讓區塊鏈於台灣的落實更加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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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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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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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宇,虛擬貨幣與智能合約的應用與法律問題,會計研究月刊,2018年12月,第397期,第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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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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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戎晉,區塊鏈技術與智能契約應用之法律議題分析,科技法律透析,2016年12月15日,第28卷第12期,第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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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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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前註1,第95~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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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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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騰玉,區塊鏈運作原理大剖析:5大關鍵技術,最後瀏覽日:202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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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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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證書區塊鏈驗證,最後瀏覽日:202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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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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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IP Correspondent, "Blockchain, IP and the fashion industry", last visted: 17 Feb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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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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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RIF member JustChain launches world's first blockchain-based notary platform, 3 Jan 2021, last visited: 17 Feb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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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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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A LIANG LLP, 使用區塊鏈技術保存電子證據的中國第一案,最後瀏覽日:202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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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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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雜誌,區塊鏈電子存證的法律效力審查方式(一審案號:(2018)浙0192民初81號),最後瀏覽日:202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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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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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ia Pollacco,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Blockchain Evidence and Courts – A cross-jurisdictional analysis", last visited: 18 Feb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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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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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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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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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ermont Statutes Online, Title12: Court Procedure, Chapter 081: Conduct Of Trial, Subchapter 001: Generally, §1913, last visited: 18 Feb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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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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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Z. REV. STAT. § 44-7061 (2017), last visited: 18 Feb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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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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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靜宜,新創區塊科技推出數位存證上鏈App,要讓數位證據在法庭舉證時更具效力,最後瀏覽日: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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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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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冠霆,由嚴格證明法則論數位證據及影音證據於刑事訴訟法上之處理,司法新聲,第101期,第76~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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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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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彥棻,台灣司法證據保全引進區塊鏈技術,最後瀏覽日: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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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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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Lizerbram & Associates, "Trademarks and the Blockchain", last visited: 18 Feb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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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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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uild, "KODAKOne Uses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Cryptocurrency to Manage Image Rights", last visited: 18 Feb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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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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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git Clark, "Blockchain and IP Law: A Match made in Crypto Heaven?", last visited: 18 Feb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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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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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a not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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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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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鈺珊,分散式帳本與區塊鏈的應用現況與挑戰,經濟前瞻,第173期,2017年9月12日,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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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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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a note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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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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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 Food Trust, last visited: 19 Feb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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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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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YIANNAS, "A NEW ERA OF FOOD TRANSPARENCY POWERED BY BLOCKCHAIN", Innovations Technology Governance Globalization, Vol.12 No.1-2, July 2018, at p.51, last visited: 19 Feb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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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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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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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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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a note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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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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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ger Insights, "Hublot's watch warranties added to LVMH's AURA blockchain network", last visited: 19 Feb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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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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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a是LVMH集團推出的奢侈品區塊鏈平台,該平台是LVMH集團與ConsenSys及微軟共同合作開發,Aura平台用於提供奢侈品的原產地證明、防偽並追蹤其生命週期,提供奢侈品產業完整且強大的產品追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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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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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麗誌,Hublot全新電子保固系統登場!與技術公司KerQuest合作研發Hublot e-warranty,通過手機可檢驗產品真偽,最後瀏覽日: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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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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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應用法律高峰論壇,最後瀏覽日: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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