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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文係介紹美國職業美式足球聯盟NFL之「華盛頓紅皮隊」(Washington Redskins,亦有譯作「紅人隊」)與美國原住民團體間纏訟日久之商標爭議。此爭議涉及前後兩宗訴訟案件,發生在前者係Harjo v. Pro-Football, Inc.案,而發生在後者係Blackhorse v. Pro-Football, Inc.案。此等案件因牽涉商標爭議中較少見的社會種族議題,筆者認為係饒富趣味之案件,遂撰文介紹之。
二、 爭議之發生 -- Harjo v. Pro-Football, Inc.案
華盛頓紅皮隊係具有悠久歷史之美式足球隊。該隊係源於波士頓,後來在1937年移至華盛頓特區。華盛頓紅皮隊之商標最早係註冊於1967年,而嗣後商標權人又陸續將該商標文字圖樣擴展登記至各種服務及商品上。據估計,華盛頓紅皮隊的年收益可達3億7千3百萬美金(註1)。
然而,「華盛頓紅皮隊」中的「紅皮」(Redskins)一詞係用以指涉美國原住民之俚語,並被諸多美國原住民認為具有污辱美國原住民之意涵(註2)。在1992年(亦即華盛頓紅皮隊最初的商標註冊25年後),美國原住民團體「晨星機構」(Morning Star Institute)之負責人Suzan Harjo與另外六名美國原住民向美國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TTAB)聲請撤銷華盛頓紅皮隊的六個商標註冊。其聲請撤銷理由係該商標使美國原住民遭受蔑視(contempt)以及蒙上汙名(disrepute)、而在註冊時違反Lanham Act第2條(a)蔑視性(disparaging)商標不得註冊之規定。
經過7年之審理後,TTAB於1999年以該商標蔑視美國原住民為由判令撤銷該商標。在審理期間商標權人Pro-Football, Inc.(即華盛頓紅皮隊之營運主體)雖抗辯Lanham Act第2條(a)違反商標權人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與第五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上之權利,但TTAB以判斷法律之合憲性已經超越TTAB權限範圍而拒絕採納此抗辯。
三、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對Harjo v. Pro-Football Inc.案之判決
商標權人不服TTAB之決定,遂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提起上訴,並主張下述事項:1. 聲請人之聲請已經罹於消滅時效(laches)。2. TTAB對系爭商標具蔑視性之認定並無實質證據予以支持。3. Lanham Act第2條(a)之規定太過模糊,故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與第五修正案。
在本案訴訟中,Pro-Football, Inc.係作為原告,而Suzan Harjo等人係被告。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認為本案之法律爭議在於,該六個被聲請撤銷之商標於註冊時,在其與職業美式足球之娛樂活動相聯結而加以使用後,是否可能對相當數量之美國原住民產生蔑視之效果。該院審理後認為,聲請人並未提出足夠之證據證明該商標對於美國原住民具有蔑視性、特別是並無證據顯示在該商標註冊時有實質數量的美國原住民人口認為「紅皮」一詞具有蔑視性。此外,該院認為華盛頓紅皮隊在1937年開始使用該名稱、並於1967年註冊,惟被告遲至1992年始聲請撤銷,故有實質之遲延其而使其聲請罹於消滅時效(註3)。
四、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Harjo v. Pro-Football Inc.案之判決
被告嗣後上訴於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主張Lanham Act規定被告可以隨時(at any time)就蔑視性商標聲請撤銷,故本案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惟該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在同法中有准許適用衡平法上之抗辯(equitable defenses)之規定,而消滅時效正屬衡平法上之抗辯的一種,故該法院並不採被告本案無消滅時效適用之主張。
然而,消滅時效之前提在於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而在權利人成年後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該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審理消滅時效是否得適用於本案時,發現本案有一位被告Mateo Romero於華盛頓紅皮隊之商標註冊之時(1967年)僅一歲。故該聯邦上訴法院認為,消滅時效之規定雖然及於其他被告,但恐不及於Mateo Romero。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將Mateo Romero之權利是否罹於時效之問題發回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審理。然而,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審理後,仍以Mateo Romero於1984年底時時已滿18歲,卻遲至1992年始聲請撤銷華盛頓紅皮隊商標,故認為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被告對此上訴至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但該院仍維持原判。又,被告雖於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但該院未受理本案。
五、 Blackhorse v. Pro-Football, Inc.案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雖於2009年拒絕受理Pro-Football, Inc. v. Harjo案的上訴,但又有以Amanda Blackhorse為首之其他美國原住民團體向TTAB聲請撤銷華盛頓紅皮隊之商標,此即為Blackhorse v. Pro-Football, Inc.案。此次之聲請人所主張之內容與當年Harjo v. Pro-Football Inc.中原住民方所主張的內容大致相同,但不同的是,此次起來聲請撤銷商標的聲請人均是年輕而不受消滅時效拘束之美國原住民(註4)。就此TTAB認為要認定紅皮隊商標是否為蔑視性商標,應考慮2個問題:1. 「紅皮」的一般意義、以及連結於該註冊商標所代表之商品及服務後之意義為何?2. 「紅皮」的意義是否蔑視美國原住民?就前一個問題,TTAB認為由華盛頓紅皮頓所使用之印地安人頭等標示可顯示「紅皮」意味美國原住民;而將「紅皮」連結於所該商標所提供之服務後,可認為其代表職業美式足球隊。就後一個問題,TTAB引用專家證言以及字典定義等證據,認為「紅皮」一詞具有蔑視姓;且美國印地安人議會(National Congress of American Indians;簡稱NCAI)在1993年曾決議「紅皮」係具有蔑視性之詞彙。由於美國印地安人議會約代表百分之三十之美國原住民人口,TTAB遂援引此決議認為至少有百分之三十之美國原住民認為「紅皮」係具有蔑視性之詞彙。是故,TTAB認為聲請人提出了優勢證據足以證明紅皮隊商標具有蔑視性,而在2014年判決撤銷華盛頓紅皮隊之商標註冊。
六、 影響
至目前為止,Pro-Football Inc.仍在就TTAB在Blackhorse v. Pro-Football, Inc.之判決上訴至聯邦地方法院中,故近期內仍不會有最終的結果。
Harjo v. Pro-Football Inc.以及Blackhorse v. Pro-Football, Inc.案的特殊性在於,TTAB甚少以「蔑視性」這種主觀的標準來駁回商標聲請或撤銷商標(註5)。另一方面,有論者認為,由於在美國商標權之成立係以先使用為要件,因Pro-Football Inc.使用華盛頓紅皮隊商標已有非常長的時間,自得就該商標享有商標權。是故,縱使上訴法院嗣後仍維持TTAB之決定,僅代表華盛頓紅皮隊之商標在聯邦政府(亦即美國專利商標局)之登記應予撤銷。此舉雖然會使Pro-Football Inc.喪失華盛頓紅皮隊商標係其所有、以及該商標有效性之推定,但不影響Pro-Football Inc.在common law層次主張華盛頓紅皮隊商標之商標權,亦不能禁止Pro-Football Inc.使用華盛頓紅皮隊商標(註6)。
然而,若該商標被撤銷註冊非對Pro-Football Inc.全無影響。例如,若無商標註冊,Pro-Football Inc.不能向聯邦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亦不能聲請禁止載有該商標侵權商品進入美國(註7)。此外,亦有論者認為,若該商標最後被撤銷註冊,縱使Pro-Football Inc.在華盛頓紅皮隊商標被撤銷後仍能使用該商標,亦將因該商標被公眾認為具有蔑視性而減損其商標價值(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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