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圖像設計之申請趨勢
現行專利法第121條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所應用之「物品」為何?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2020年11月發布之現行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有所解說:
由於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性質上屬於具視覺效果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外觀』創作,而電腦程式產品亦屬廣意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故只要係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者,即可符合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之規定,而無須就圖像設計所應用之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
可知台灣當前法規相當有彈性,以電腦圖像以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英文簡稱GUI)呈現之虛擬設計,其應用對象已不再局限於實體物品(例如顯示器)。申請時之具體做法,可參考本所2020年之報導。
法規彈性化之後,是否帶動了這兩種虛擬設計之申請量?本所嘗試分析智慧局核准公告之設計案數量,以回答此問題。如下表(表一)所示,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第14-04類之公告案件總數(下表之深藍色柱),在智慧局於2020年重新定義電腦程式產品之後,此類案件總數首度超過200件,在2022年甚至逼近250件。不過,若扣除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之案件數,而聚焦於「電腦圖像設計」之案件數(下表之淺藍色柱),則近年案件數量只是持平。此顯示:
(一)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之案件,近年較為蓬勃
(二) 電腦圖像設計,仍有成長之空間
(三) 元宇宙議題之流行,有可能點燃下一波電腦圖像以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虛擬設計案件之成長動能

二、實體世界之設計,可轉為虛擬之電腦圖像設計,實現雙重申請布局
法規彈性化之後,申請人的專利申請策略也更趨靈活。當真實世界中之設計有可能移植到虛擬世界被商業運用時,申請人即可針對該設計在「虛」「實」兩邊分別提出專利申請,雙重布局以獲得周全之保護,下表所示兩案,即為例證:

上述案例中,「實體」世界之設計,名稱為「水槍」,申請類別為21-01;而「虛擬」世界之電腦圖像設計,其名稱則為「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類別為14-04。兩案不僅圖式完全相同,甚至根據同一件日本母案主張國際優先權。
採用「虛」「實」雙重布局之申請策略時,說明書關於物品用途之記載,應有所區別。仍以上述兩案為例:「水槍」案之說明書,其物品用途段落中記載:「本設計物品是一種水槍,尤其是指一種作為嬰幼兒玩具的水槍」。但是「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案之說明書,其物品用途段落則僅需要記載:「本設計係電腦程式產品之虛擬圖像。」
三、數位雙生(Digital Twin)技術,進一步催化電腦圖像設計之專利申請潛能
所謂「數位雙生」是指:藉由抓取現實世界中物體或系統的即時影像數據,並以電腦程式於虛擬世界建立對應的三維模型。目前,數位雙生之技術,通常應用於模擬工業流程、偵測設備異常、城市規劃等各類分析之中。但當它轉用於設計領域時,則意味著:任何現實世界中存在之物品,不僅是消費性產品如球鞋或跑車,甚至如滑軌、工具機臺、離岸風電風機,都能取得在虛擬世界中被觀看之設計分身,同樣可以「電腦圖像設計」申請專利(國際設計分類編號同樣是14-04),即便其相對應之「電腦程式產品」尚待開發。對虛擬世界設計專利布局有興趣之申請人,應特別留意此點。
四、總結
虛擬實境、元宇宙、數位雙生等技術所構成的虛擬世界不只促使發明專利爆發性成長,虛擬物品與現實物品的外觀設計亦有賴於設計專利保護。
但當「虛」「實」世界發生交會時,設計專利如何保護?能否跨界保護?能否跨界引證?智慧局在2022年6月13日所發布之「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研究報告,提供了初步意見,頗值參考。現將其要點摘錄如下:
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申請專利之設計於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不具新穎性。……由於數位設計在我國所應用的物品會被認定為「電腦程式產品」,因此如果有人把相同的「汽車」外觀轉用到元宇宙的「虛擬汽車」,並以「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提出申請的話,鑒於「汽車」與「電腦程式產品」為用途不相同、不近似之物品,因此「汽車」不得作為「虛擬汽車」關於新穎性的核駁引證。
創作性之審查係以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基礎,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將該先前技藝以模仿、轉用、置換、組合等簡易之設計手法完成申請專利之設計,若未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應認定為易於思及之設計。…創作性審查包括轉用手法,其可不侷限於相同或近似物品之技藝領域,……因此如果有人把相同的「汽車」外觀轉用到元宇宙的「虛擬汽車」,並以「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提出申請的話,「汽車」應可作為「虛擬汽車」不具創作性的核駁引證。
專利法並未就專利權效力(近似設計)的判斷為進一步說明,故本報告以105年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進行解釋,其指出設計專利之侵權判斷,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是否為相同或近似物品、及是否為相同或近似之外觀。…例如將「虛擬汽車」以「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取得保護者,其專利權效力理當可及於「汽車圖像NFT」或「電玩遊戲中的汽車」這類虛擬物品;但無法及於「汽車」或「玩具車」這類實體物品。
總之,在新技術不斷降臨的今日,善用相關法規與審查基準,經由專業的代理人判斷以規劃出最合適的專利佈局,方能以最妥善的方式保護實體物品與虛擬應用之外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