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之功能係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標識有無識別性為取得註冊之積極要件,當符合前述要件後,仍須考量是否會構成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誤認其產製來源可能性等不可註冊事由。
所謂商標識別性,是指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能將商標認知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具有先天識別性之商標,依其識別性強弱,可區分為「獨創性、任意性、暗示性」標誌。其中「暗示性」商標係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等特性,較易為消費者所記憶,故為業界所愛用並註冊為商標或為其一部分,有鑒於此,若競爭同業間使用相同或近似文字易引起商標侵權爭議。
例示說明低度識別性商標:

識別性的有無或高低並非一成不變,可能因使用情形或時間而產生變化。縱使是先天低度識別性商標,但依舊可透過後天的使用,來提升識別性強度,進而排除他人申請註冊。
識別性高低亦是影響商標排他權強弱之關鍵,茲以「南亞鮮綠 NAN YA vs. AMG 寶鮮綠及圖」及以「一番」二字為商標組合態樣,爭議准駁之案件為例,簡略說明低度識別性商標經過設計或結合其他文字,在判斷是否構成近似混淆之審查實務。
● 無混淆誤認之虞

一、本案原為異議案,被異議商標註冊號為第1818744號;據以異議商標為註冊第1704828號,所涉條款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07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行政判決認定本案二造商標不近似,茲將判決理由摘錄如下:
系爭商標為「鮮綠」加上公司中文「南亞」及英文名稱「NAN YA」上下並列置於綠色圖框;據駁商標「A,M,G 」及「寶鮮綠」為公司中、外文名稱特取部分,並將外文「A M G 」及中文「鮮」字,結合數鮮黃橫線線段予以圖形化設計所構成的商標態樣,二者構圖意匠有別;讀音上為「南亞鮮綠」與據駁商標「寶鮮綠」實為不同;再者,消費者識別之部分分別為「南亞鮮綠」四字及「寶鮮綠」三字,「南亞」兩字及「寶」一字並無任何觀念上的近似,故二者近似程度甚低。
又,商標中的中文「鮮綠」二字,傳達給人有「新鮮翠綠」等意涵,識別性不高,故消費者不會聯想為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再者,系爭商標是以公司中文名稱特取部分「南亞」為起首,所組成之「南亞鮮綠NAN YA」整體圖樣,應足以與據以異議商標相區隔,並使相關消費者辨識其商品來源。
● 無混淆誤認之虞

一、本案原為異議案,被異議商標註冊號為第1485526號;據以異議商標為註冊第1263174號,所涉條款為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款。
二、法院於本案中雖肯認據以異議「一番鮮」商標因廣泛使用而具有相當識別性,且二造商標指定商品屬同一或類似,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46號行政判決認為本案二造商標不近似,茲將判決理由摘錄如下:
二件商標相較,雖外觀均有中文「一番」,惟「一番」之中文意義有一次、一種或一樣之意涵,而日文意義則有「最」或「第一」之意涵,此有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網路版查詢結果,…已屬習知習見之文字,並非原告所獨創。又國內外業者以之作為商標之一部分註冊各種飲料、糕餅等商品或服務者,不乏其例,…故以「一番」作為商標之一部,客觀上並無法使消費者與某一特定或單一來源產生聯想,更不宜為人獨占使用。次查,二件商標除「一番」外,分別另結合中文「萃」及「鮮」,其中「萃」為「一種草叢生而茂生」、「聚集」之意,「鮮」則為「一種鮮新的、清新的」之意涵,…則其整體圖樣之讀音及觀念均明顯有別,相關消費者應可區辨。
● 有混淆誤認之虞

一、本案原為異議案,被異議商標為註冊號第1472322號「世界一番」,據爭商標為註冊第1143207號「天下一番」,所涉條款為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暨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03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判決認定二造商標構成近似,茲將判決理由摘錄如下:
二造商標相較,均有相同之中文「一番」2字,而「一番」係源自日文而來,雖非中文固有詞彙,然因旅遊及文化交流頻繁,故「一番」2字早已為我國所沿用,而有第一、最佳等程度形容詞之意;僅有於連用詞彙部分,「世界」及「天下」之差異,原告於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纂之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頁,分別輸入「天下」及「世界」之查詢結果,二者互為相似詞彙,顯見「天下」與「世界」二詞於解釋上,具有相同之觀念。… 縱二造商標中「天下」及「世界」二詞彙於讀音及外觀上均不相同,然因其觀念上實屬相同,一般消費者自有可能因觀念上相同,以致無法明確區辨二者。
結論:依上述案例可得而知,近似與否判斷上基本上係以商標整體設計為綜合判斷基準,低度識別性商標大都為業界所愛用之暗喻標榜或說明性文字,因其可快速地讓消費者聯想該商品或服務的特性,但也因此很容易弱化了品牌之間的區隔,而進一步導致商標識別度降低,可能弱化商標的價值。如欲加以防範,應持續正確使用並積極進行排他性維權措施,以提高識別性強度並提升商標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