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智慧財產權人除可透過訴訟來行使權利外,針對智慧財產案件若有爭執的法律關係,而有必要先暫時排除侵害或維持一定狀態時,還可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對於是否准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會開庭審理,以及請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並考量聲請人的本案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會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以及對公眾利益影響等四個因素。依照智財法院過去三年(2019年至2021年)的統計資料,每年約有20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案件,核准率約為3成多,核准案件則大多數為商標案件。
觀察核准之商標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件,法院曾多次宣示商標法之保護標的,並非僅止於商標本身,尚包括長期使用與廣告宣傳所累積之「商譽」,直接影響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的評價;一旦商標於消費者心目中留下印象,將無法輕易抹滅,故相對人如繼續使用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標示(下稱有疑慮標示),勢必影響商標權人不易以時間、廣告與金錢,所建立之品牌競爭優勢,並造成「商標識別性」、「品牌價值」、「商譽」之價值遞減,此對商標權人所受無形損害難以量化,也難以事後之損害賠償而彌補。因此,商標權人若可提出例如網頁、論壇、市調等證據來釋明消費者被有疑慮標示影響消費行為,且其訴求不影響相對人的繼續營業,例如僅是要求相對人停止使用或修改有疑慮標示而未要求停業,即有可能說服法院有核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
至於涉及專利侵害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件,雙方當事人通常會先進行如同專利侵權本案訴訟般之技術議題攻防,而法院審理本案將來勝訴可能性時就會涉及專利侵害分析,以及專利效力判斷。智財法院雖然早先不乏有判斷專利無效之案件,但近三年來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例則較傾向於僅判斷是否構成侵害,對於涉及專利效力部分則只是表態「勝訴可能性不明」而未實質討論專利效力,似乎有避免過早揭示專利有效或無效判斷的傾向。此外,針對其他考量因素部分,法院目前較傾向認定兩造當事人間因為專利爭議案件的商業損害,通常可由金錢予以補償而無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虞,且專利案件多數不涉及公眾利益,從而較無核准專利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
在審理時程上,智財法院作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裁定通常約需一至三個月。基於上述,商標權人如能充分釋明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必要性,且對於相對人之作為或不作為訴求不會過度影響相對人之整體營運,則較有可能說服法院取得核准。但就專利案件而言,專利權人要說服法院本案有勝訴可能性實屬不易,且法院又傾向認為專利紛爭大多數可由金錢予以補償。因此,相較於商標權人,專利權人於目前實務下較難取得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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