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技術日漸進步、普及,多數消費者觀賞影音內容的管道已逐漸從電視轉向網路影音平台(例如YouTube、DailyMotion),透過智慧型手機下載各影音平台業者提供的APP,消費者更可方便地隨時透過APP觀賞熱門電影或戲劇影片。惟業者透過APP提供的影片若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內容,該業者的責任如何認定,值得探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近來於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案件中,即針對業者透過APP彙整第三方網站連結供他人點選進行觀看的行為做出判斷,或可供參考。
本案被告是歐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酷公司),其開發的APP「電視連續劇2」係透過程式自動抓取第三方網站上影音連結之方式,提供使用者可以透過APP連結至外部網站觀看影片,節省使用者搜尋影片路徑之時間。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庫公司)認為歐酷公司設計的程式,將第三方網站中含有未經車庫公司授權即上傳的電影的網站連結一併加入了APP播放選單,讓使用者可以在點選APP整理的連結後連至該第三方網站觀看該影片內容,構成侵害車庫公司的公開傳輸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歐酷公司透過提供「超連結」的方式並不構成公開傳輸權的侵害,因為超連結之技術手段只是「提供」外部原已存在供不特定大眾瀏覽、播放著作內容之「路徑」,以本案為例,事實上向公眾提供或傳達未經車庫公司授權的電影內容者為將該影片上傳至影音平台之人,並不是提供超連結之歐酷公司,故而單純提供超連結之行為本身,並非「公開傳輸」;再者,並無任何事證顯示歐酷公司與第三方網站中違法上傳影片之人有事前共謀,故法院不認為歐酷公司與該違法上傳影片的第三人構成侵害車庫公司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
雖然歐酷公司提供超連結的行為非公開傳輸,不成立共同正犯,但法院基於下述理由,認為歐酷公司構成幫助犯:1. 歐酷公司擷取連結之第三方網站中多數上傳影片皆屬未經授權的影片內容,歐酷公司對於其自動擷取的第三方網站連結極可能含有他人違法上傳影片的事實,雖非明知,亦存有未必故意;2. 歐酷公司本案中透過APP對廣大使用者提供含有侵害車庫公司公開傳輸權影片的網頁連結,方便讓更多人透過APP觀看違法上傳的影片,造成對車庫公司公開傳輸權損害的擴大,客觀上屬於侵害的幫助行為。
歐酷公司雖抗辯其為著作權法第90條之8所規定之「搜尋服務提供者」,應可免責,但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搜尋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而歐酷公司本案開發設計之APP係專為整理網路上影片連結所設計,以程式自動抓取網路影音平台上各影音檔之連結,經由APP彙整後陳列於該APP目錄欄內供人連結觀看,並無自網際網路搜尋影音連結以外資訊之功能,與一般可自由搜尋網路資料之搜尋引擎大有不同,故認定歐酷公司之APP應不該當上開條文中所定義之搜尋服務提供者。歐酷公司因而被判定幫助侵害車庫公司之公開傳輸權。
從上開判決可知,透過APP提供、彙整超連結方便他人搜尋影片,並非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搜尋服務提供者」,且客觀上若已有事證顯示所連結之網站內容極有可能含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內容,且APP業者亦預見所抓取之影片連結有極大可能性會抓取到非法影片連結時,提供影片連結供第三人瀏覽仍有可能成立幫助犯。因此,透過類似技術提供影音內容之網路業者,對於其內容來源之合法性,須予留意,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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