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截至2020年10月止,全球使用網路人口已達46億,每人每天平均花費6小時55分鐘在使用網路,可見現代人生活與網際網路密不可分,許多業者利用網際網路傳播資訊、提供服務業已成常態;惟,基於網路公開且易於連接之特性,業者為充實、豐富自身網站或服務內容而「連結」、「利用」他人網站資訊或內容之情形亦時有可聞,因此產生是否違反公平競爭秩序的爭議。
在我國,過去即有業者針對其人力資料庫付費內容、不動產租售資訊等遭他人「複製」取用,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提出檢舉之案例。在該等案例中,所牽涉法律主要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一般而言,直接「複製」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內容,用以混充為自己網站或資料庫的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為我國實務上漸趨於一致之見解。惟,隨著網路技術的進步,亦有業者將網路瀏覽器的功能一併整合至其客製化的資料庫軟體,並透過「超連結」方式呈現第三方之網頁內容,供其客戶使用,雖然此種模式並非直接複製他人網頁內容以擴充自身資料庫之行為,但最終結果同樣可使他人之網站內容呈現於自己的資料庫中,方便使用者得直接瀏覽。
就此,公平會近來針對美商彭博新聞有限公司(下稱彭博公司)遭檢舉以超連結方式提供他人財經新聞網頁一案,其見解值得參考。本案彭博公司被國內財經媒體業者檢舉其商品「Bloomberg Terminal」之新聞檢索功能,透過超連結,讓使用者可在「Bloomberg Terminal」直接連結至檢舉人網頁,而檢舉人之新聞內文因一併顯示在Bloomberg Terminal當中,將可能使Bloomberg Terminal訂戶誤認檢舉人之新聞內容屬彭博公司產品,減少檢舉人交易機會與廣告收益。
惟,公平會認為彭博公司之使用方式雖然可議,但未達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程度,因彭博公司透過超連結方式呈現的新聞內容本屬公開免費,一般消費者原可自行透過網路搜尋而連結至該網頁,故彭博公司提供超連結之行為,並不會影響檢舉人就付費內容的營收;此外,考量彭博公司之訂戶多係為取得市場報價資訊,公平會認為一般消費者不會為了瀏覽檢舉人免費的網頁資訊而訂閱須付費的Bloomberg Terminal,故彭博公司之行為不致構成搭便車的行為;再者,檢舉人亦未能具體證明其營收究竟因此受到何種損害,故公平會最終認定彭博公司無不公平競爭。
依上可知,由於此種「超連結」的利用方式,並沒有真正「取出」他人網站或資料庫內容,相較於直接複製他人網站或資料庫資訊的態樣,不見得導致使用者混淆誤認其來源,也未必然減損使用者連接至該他人網站或資料庫之機會,故有關業者透過超連結方式充作自身資料的行為是否會因此構成不公平競爭,仍需視該連結的網頁內容性質、呈現的方式、是否具競爭關係、以及對於交易秩序的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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