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2021年5月中旬為因應COVID-19嚴峻的疫情政府發布了第三級警戒,該警戒之防疫措施規定室內聚會不得超過五人以上。由於法院開庭時的參與人員包括法官、書記官、當事人及律師等往往大於此數目,故司法院隨後即決定全國各級法院原則上暫緩開庭,除非具有時效性、緊急性或必要性之案件則不在此限。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依據司法院之決定,亦宣布暫緩開庭,而法院人員則以分組上班方式辦公,處理收受書狀、撰寫判決書等工作。
目前(截至2021年6月28日)台灣的第三級防疫警戒狀態仍然持續,但智財法院為保障人民訴訟及審判參與權益,兼顧訴訟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安全,已開始利用遠距視訊設備及線上會議軟體進行視訊開庭。本所即於2021年6月3日上午參與智財法院所召開的第一件遠距視訊審理開庭,該次庭期是有關發明專利舉發案件之行政訴訟的言詞辯論庭,本所律師是以行政訴訟參加人(即舉發人)之訴訟代理人身分進行開庭。而法院為了確保遠距審理程序能順利進行,書記官在開庭前就預先將視訊連結及ID提供給原告(即專利權人)、被告(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參加人等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並多次測試法院及各參與者的設備與連線。正式開庭時,訴訟各方如律師、法官原則上仍穿著法袍,以維持審判基本禮儀,法官、書記官及技術審查官是在法院公開法庭進行視訊開庭,並由法官主導整個視訊的控制權限,各當事人或律師則是在各自處所進行視訊。而智財法院法庭本建置有電腦及投影設備,以即時顯示法院筆錄及供當事人進行投影片簡報;此次視訊開庭,法院則應用視訊會議軟體的畫面分享功能讓當事人知悉筆錄內容,以及讓當事人進行簡報。至於在公開法庭與民眾旁聽部分,司法院指出,不論是否採行遠距視訊開庭,法庭仍然公開,民眾仍可進入旁聽,但為了避免線上違法錄音錄影,有損及當事人及關係人肖像權、隱私權之危險,故不採取線上直播或遠距視訊旁聽。智財法院在實務作法上則會事先要求參與遠距審理的當事人或律師要事先切結不錄音錄影。
關於法院可進行遠距審理的法源依據,除了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11-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30-1條外,亦見於如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2條等個別法律,司法院過去也已制定「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及「刑事訴訟遠距作業辦法」等關於利用視訊科技以進行遠距審理或作業等規定。此次因疫情蔓延,司法院認為有必要擴大遠距審理的適用以使司法程序能持續有效進行,特於2021年6月1日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經行政院通過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則於2021年6月18日三讀通過該特別條例。該條例規範在疫情嚴重時期及地區,法院可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及律師之聲請就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案件以視訊設備進行遠距開庭,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之訴訟文書可以電信傳真或電郵傳遞等科技設備進行傳送。司法院表示該法案目的是要於疫情嚴重之特殊時期,有另一個別於以往傳統實體開庭方式的選擇,避免感染風險,同時使程序可順利進行,但疫情減緩時則應回歸正常程序辦理。
司法院並發布「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決定採用台灣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 會議」軟體進行遠距開庭,並以微軟公司「Teams」軟體作為備援軟體。該手冊規範法官及書記官仍應於法院之法庭進行視訊開庭,而法院可選擇讓當事人於各自處所視訊開庭,或讓當事人到法院其他法庭進行視訊,或者讓不同當事人分別採用上述二方式進行。該手冊並教導法院及當事人如何進行視訊開庭、登入真實姓名、陳述意見、提交文件或證物,並規範遠距視訊參與者均要遵守法院的訴訟指揮。前述智財法院第一件視訊開庭即是採用「U 會議」軟體。
智財法院於6月17日宣判本案首件視訊開庭之審理結果,判決被告及參加人勝訴,即仍維持被告對專利無效之舉發審定。此一首件智財法院遠距審理順利完成後,智財法院書記官亦陸續通知本所部分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亦將進行遠距視訊開庭,可見智財法院在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有針對特定合適的案件採取視訊開庭。司法院目前正在加速建置各法院法庭之視訊設備,由各法院發佈新聞,目前已有新北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及橋頭地方法院等法院採取過視訊開庭。後續法院如何因應疫情之相關運作及遠距開庭情況,則仍待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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