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巧宜 律師
一、前言
京都著名的點心「八橋」,是許多觀光客的京都旅行常見的伴手禮。在這個主要由各種默契、潛規則運作的古老城市,有著西方近代法依然難以完全置喙之紛爭解決機制,然而西元(下同)2018年八橋業界中竟發生老店間訴諸不正競爭防止法之法律戰,關鍵圍繞在創業年之標示,是否會影響消費者之交易決定?一時引起熱議。2020年6月10日,京都地方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京都地方裁判所判決令和2年6月10日平30(ワ)1631號)。以下爰介紹此案件之內容。
二、 案例事實及雙方主張
「株式會社井筒八橋本舖」(下稱「井筒八橋」),於2018年起訴控告同位於京都市販賣京菓子「八橋」之業者「株式會社聖護院八橋總本店」(下稱「聖護院八橋」),請求其停止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聖護院八橋」近十年來董座千金接手經營後改採相當積極的販賣戰略,採取更受年輕一代與外國人歡迎之經營手法,除了改良研發和洋合併,推出色彩繽紛、外型可愛的洋菓子風生八橋點心(註1) ,並在暖簾及招牌加上「創業於元祿2年」「since 1689」並猛力在媒體上宣傳,大報社也直接照單全收地報導(註2) 。而隨著來京都觀光客大增,伴手禮業界更趨白熱化,因此「聖護院八橋」近年來的高調行為亦引起了部分同業者之側目,「井筒八橋」就認為,既然「聖護院八橋」曾於1969年自行製作之文宣中自承確切創業年份不詳(註3) ,標示「since 1689」似乎有詐稱來歷之嫌疑。
根據朝日新聞報導,2017年5月,「京名菓八橋工業協同工會」(井筒八橋、聖護院八橋均為會員)曾向京都簡易裁判所聲請調解,請求「聖護院八橋」停止毫無根據的標示(註4) (聲請人指稱),然而最終以調解不成立告終。
「土產品業界之失信,就是京都不名譽的行為」(註5) ,2018年時憤而起訴之原告「井筒八橋」時年94歲的老當家津田佐兵衛(第六代)表示。津田本人也擁有以訴訟上成功維護商標權之記錄(註6) ,對於訴諸司法亦不排斥;他認為實際上也不能排除如果外國觀光客或消費者若認為該標示有詐稱嫌疑,一把火就可能會波及整個「八橋」業界;而既然調解這條路走不通,部分業者也就考慮用訴訟來切割自清,以免引火上身(註7) 。
原告「井筒八橋」於2018年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訴後在記者會主張「(聖護院八橋)創業年份是沒有根據的,對業界整體的影響很大,希望他們可以停止這種行為」(註8)。
在本件一審訴訟(註9)中,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暖簾、看板等處所標示創業年份為1689年,並無正當依據足資勾稽,而該1689年創業云云之標示,係有致對商品、服務品質等產生錯誤之認知者,違反起訴時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以下簡稱「不競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依起訴時同法第3條第1項請求除去該標示,並依同條第2項銷毀標示,並同時請求600萬日幣之損害賠償(500萬日幣為同為八橋業者之原告所受到被告不公平競爭之損害行為,100萬日幣為律師費)。
起訴時不競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係規定:「本法所稱『不正競争』,為下列情形之一…於商品、服務或其廣告、交易所用文書或電磁傳輸上,就產品之原產地、品質、內容、製造方法、用途、數量、服務品質,抑或服務品質、內容、用途、數量等,為引人錯誤之標示,或為轉讓、交付、為轉讓或交付而展示、出口、進口,或透過電磁傳輸提供該標示之商品或服務之行為」(註10) (修法後已調整為第20款,以下循該判決內容下稱「第20款」),類似於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至第4項之規定。準此,本件主要的癥結在於,「聖護院八橋」於產品上標示「1689年創業/元祿2年創業/since 1689」(下稱「被告標示」),究竟是否為引人錯誤之標示。
(一) 爭點一、「引人錯誤之表示」為例示列舉或限定列舉
原告主張,參照上開「引人錯誤之表示」條文之立法過程,可知該規制對象,應不限定於條文明示列舉之品質、內容等事項,產品由來及產製者的歷史等應包含在內─蓋此皆為消費者選購商品時所考量的事項,因此,「第20款」之規定應屬於「例示列舉」(意即,於條文內規定多數事項者,因事項繁多,無法一一列舉,乃列舉一事項或數事項為例(註11)。因此其範圍大於明文羅列者,蓋類似事項包括在內);退萬步言縱令該條為「限定列舉」(亦即僅限於明文規定者),「第20款」中之商品的品質及內容除了「直接」標示,亦應包含「間接暗示」的標示。
就此,被告主張,根據之前關於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調查結果報告中,討論到關於企業歷史沿革、交易對象等之引人錯誤表示,是否也要定性為不正競爭行為,將其作為不競法民事規制之對象,而得請求排除侵害?調查結果認為,當時社會上的共識尚未形成等語。因此,可推知該條文應為「限定列舉」,排除未明文規定之要件。
(二) 爭點二、被告標示行為是否構成品質、內容之誤認
原告表示,消費者接觸到被告標示時,可能會產生被告產品「從元祿2年(1689年)創業以來一直持續製作到今日」之認知。然而,其實被告亦不否認,「聖護院八橋」此一法人雖現任經營者為鈴鹿氏,而其係於1926年由名為「西尾為治」之人以現物出資創立,其後西尾將被告法人「聖護院八橋」經營權讓與鈴鹿氏(註12);鈴鹿氏也承認西尾為治祖先何時創業並不可考,被告於1969年印製的文宣中亦承認此點。因此,被告主張1689年創業顯無任何依據。
而原告委請日本知名之網路市調公司INTAGE公司所製作的網路調查結果(下稱「D市調報告」),其中亦提及消費者在選購如八橋等京都傳統點心時,除了價格與口味,也會重視製造販賣者創立年及其傳統等要素,來決定如何選擇產品。特別是,被告標示會讓消費者抱持著如下期待:「這意味著,這個產品的風味與品質,從往昔到今日都是一直受到消費者支持的明證」「其原因不就是有獨自的製法或風味吧」。
況且,原告復指,被告代表人鈴鹿氏祖先既自西尾家接手「聖護院八橋」,而西尾為治對於「八橋」由來,明明是宣稱來自於日本古典文學「伊勢物語」三河(今愛知縣)一名為「八橋」之地,知名的鳶尾花群及八座小橋之典故,被告之前也是採取同樣的說法(下稱「三河說」)。何以被告後來突然轉稱「被告產品是因為跟『八橋檢校』此人有關,因此取名為『八橋』」、「是模仿『琴』的形狀來製作」云云(下稱「檢校說」),其改稱顯無任何根據(詳後述)。
最後,原告主張,被告推行提高「八橋」的認知活動,自1949年起每年舉辦八橋檢校的法會及八橋忌,推廣八橋點心的普及活動,也可說是提供一種「服務」。客戶對這些活動的評價也會被事業的創業年份及產品由來等事實影響,因此被告所提供之說明,已構成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其服務內容之標示。
就此,被告主張,消費者對於具體於何時創業並不關心,縱使有助益,也頂多僅止於經營者是否已是相當程度的老店而已。而被告「聖護院八橋」原始設立者西尾為治的系譜,現存史料至少可以溯及到1824年奉獻於熊野神社之繪馬(註13)其上「八橋屋為治郎」之名。現經營者自從西尾家接手「聖護院八橋」經營權時是採「三河說」,然而因為口傳軼事曾提到八橋檢校死後,春日通(金戒光明寺參道)上的茶屋開始販賣琴形狀的點心而生意昌隆,而與被告本店位置上正好相符,狀況證據是可以連結的。因此縱使無法知道祖先確切的創業年份,但對於開始販賣八橋之說明並無出入。被告並抗辯D市調報告中的問題設計不適切,有誘導性提問之嫌,且部分回答結果其實反而足證被告所言為真。
再者,被告主張,「第20款」中所指「服務」,係指為他人所行之勞務或提供他人便利,可獨立作為交易的目的者方屬之,前開推廣傳統活動並不屬於服務。原告主張八橋的製造販賣業務構成此處所指「服務」云云並不明確,舉辦八橋忌、宣傳京銘菓八橋之普及活動是否構成本款之「服務」,不無疑問。
三、法院判斷
關於爭點一「引人錯誤之表示」為例示列舉或限定列舉,法院認為,參酌先前1992年財團法人智慧財產研究所提出之「關於智財政策之調查研究」結果報告書,其中曾建議是否將不競法中所謂「引人錯誤之表示」,修法明文納入包含當時有爭議之「價格」、「庫存量」、「受表揚之有無」等要件。就此,產業構成審議會智慧財產部會曾研議所謂「引人錯誤之表示」之對象,可能包括供給量、販賣量多寡,在業界的地位、企業沿革、交易或合作對象…等。然而最終,該會做出研究結論認為,至少現階段考量日本社會實態尚未形成足夠的社會共識,足以將這些選項明訂為不正競爭行為,使其成為得以排除侵害之民事規制對象,因此結論認為還要再繼續慎重觀察日本國內今後交易社會之實態,再進行(修法之)探討,較為妥當。法院認為,再加上日本不競法中,就原產地、品質、內容、製造方法、用途或為錯誤或引人錯誤之虛偽標示,或以不正之目的為「第20款」不公平競爭行為,俱設有刑事罰則(不競法第21條第2項第1、5款),因此就不應該流於恣意擴張解釋或類推解釋,因此認定「第20款」應限於條文明文羅列之事項(即採「限定列舉」說),因而認定原告主張「例示列舉」不足為採。
關於爭點二被告標示是否構成「引人錯誤之標示」此點,則必須就被告標示之樣態具體探討之。其樣態既為「創業元祿二年」、「Since 1689」,並非直接表示被告產品的品質與內容,因此必須先探究針對消費者是如何理解被告標示,該標示是否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是否招致品質與內容之誤認。
關於八橋點心之由來,法院也根據雙方所提出之證物進行審酌。原告「井筒八橋」一直以來是採「檢校說」,亦即江戶時代有一名為「八橋檢校」之知名箏曲家,其人過世後,為追悼其人琴型八橋煎餅因此問世,此部分之最早可以追溯自初代井筒八橋創業之1805年(檢校說)。此外,根據京都府內務部1916年出版之「京之華」一書,曾提到當時西尾為治經營之「玄鶴堂」,並說明該店舖八橋點心之沿革係來自「三河說」(註14),根據該段記載其祖先號稱1689年(元祿2年)開始經營,西尾家子孫至今依然如此主張。然而由原告提出之證物中亦可見,亦有人宣稱明治之前京都並無八橋這個名產,抑或宣稱江戶後期才有此名產,有多數文獻亦記載中日甲午戰爭、日俄戰爭時戰場亦可見此類慰問品。準此,法院認為,八橋點心之實際起源,依然眾說紛紜。
細繹被告標示,確實消費者可能認為被告「聖護院八橋」係於1689年創立。此外被告亦於店面及網頁中除了「創業元祿二年」,亦可見「味道即傳統」之標示,首頁亦註明「綿延已久之好滋味,自有其美味之理」,雖目前已改採機械化製造,被告代表人接受雜誌採訪依然宣稱他們一直堅守著與往昔幾乎不變的風味。準此,從被告標示,似可推認被告商品本身擁有長達三百年之傳統的優越性。
被告「聖護院八橋」之讓與人西尾家係採取「三河說」(該說法自稱可溯自1689年)(註15),受讓人鈴鹿一家日後卻突然開始主張「檢校說」(該說法自稱可溯自1805年),復又採取「三河說」中之源於1689年之說詞,此實係原告力陳其前後不一,無正當根據之原因。然而被告主張,其改採「檢校說」係詢問當時學者意見後始採之。法院認為,根據兩造所提出之證據,並無確切證據可以證明江戶時代(1603年-1868年)確實已存在八橋點心,而當下各業者間之說明有所不同,然而未曾見消費者實際上就八橋點心的由來與創業事實客訴虛偽不實之情事,消費者自八橋業者各自不同之表述,可以輕易得知,其實根本無從判斷何者為真。而法院認為,在京都,日後才新創的「生八橋」點心雖然相較下時日尚淺但依然暢銷,因此,縱使為京都老店,可推認源長的傳統對消費者並不當然代表極大的意義,如此,對消費者而言,該標示不過是被告創業於江戶時代並於當時開始製造販賣程度的認知爾爾。
法院審酌「D市調報告」,該報告詢問了1,108名消費者,自用、送禮而購買土產時會考慮何種因素,選項包括價格,風味,包裝是否精美,保存期限,商品原料,製造方法,產製者知名度,口碑,製造者創立年份等,此為複選題。選擇價格者有74.9%為自家用,67.1%為送禮;選擇風味、外觀者有79.8%為自家用,75.4%為送禮。而選擇創業時期者,於自家用者為5%,送禮用為7%。法院特別指出,應注意選擇創業年份之消費者數量並不大。
此外,問卷中另一問題為,如果價錢、風味、量都幾乎相同的a公司八橋產品與b公司八橋產品,a公司號稱為1689年創立,b公司號稱為1805年創立,如需購入其一,會選擇何者?選擇「a」或選擇「非要選一個的話會挑a」者佔29.5%,選擇「b」或選擇「非要選一個的話會挑b」者佔2.5%。法院認為本件兩造八橋產品並非各要素幾乎相同,而比起上開數據,法院反而重視,選擇「很難說」者佔了62.8%。法院據此認為,在八橋商品上,製造者的創立年份難認係與商品的品質與內容相關聯。法院並認為,選擇「a」或選擇「非要選一個的話會挑a」者答覆何以做此選擇時,有受訪者曾提及係為企業的信譽、獨特性與品牌價值,法院認為這些回答與產品品質之關聯性皆難謂甚明。因此法院認為根據「D市調報告」,難謂被告各標示已與產品之優越性連結,而得以左右消費者之消費選擇。
總結而言,法院認為,根據前開消費者認知,接觸被告標示之消費者,縱有推認其會連結產品品質及內容之優越性的可能,然而也未必得謂此實係左右消費者消費行為之情事,因此難謂係為誤認品質之標示。法院認為,從消費者的認知而言,可以推知被告標示給予消費者的感受不過就是好像創業於320年前,也無法斷言其與事實大有差池,因此難謂此係招致他人誤認之標示。
原告主張,被告採「檢校說」非但無任何根據,且可能會使消費者對八橋點心產生誤解,認為這種點心來源根據薄弱,因而導致整體製造業者整體信用皆受減損。而根據本件中之報紙書證顯示,八橋檢校之墓其實長期無後人祭祀而被遺忘,直到1934年才被發現,並由八橋業者重為立碑並於每年忌日進行儀式,被告亦未舉證其徵詢學者何種意見而改採「檢校說」。然而法院認為,檢校說亦非毫無根據(註16),亦無確證可證明被告說法全為錯誤,蓋被告1969年文書中亦謂「溯及兩百數十年前創業」,主張其係受讓西尾為治之事業,為該事業之正當「繼承者」(西尾家後代亦以販賣八橋為業),因此從該文書可推出其當時即已主張元祿2年(1689年)創業,難謂與今日之主張矛盾,因此亦難認此無正當根據,而將導致八橋業界整體失去信譽。
最後法院認為,第20款所謂的服務,係為他人行之勞務或便益,可作為獨立的交易目的者而言。被告之八橋製造、販賣業務以及推廣八橋傳統之普及活動,並不構成本款所謂之服務。
基於上開說明。原告之主張並不為法院所採,京都地方法院駁回了原告井筒八橋之訴。96歲的六代津田佐兵衛執意延續法律戰,井筒八橋旋即於2020年6月23日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註17)。
四、消費者是否介意創業年間與創業由來?
(一) 京都與日本人的老店信仰
前開判決中論及,由於創業年間不可考,因此也不盡然是引人錯誤之標示,復謂創業年間並非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要素,該標示給消費者的認知不過是被告創立於江戶時代,並於當時開始製造販賣爾爾。然而創立年與創立由來,消費者真的不在意嗎?如果不重要,「聖護院八橋」為何不顧同業側目,也要高調強推自己傳承三百多年的正統性(註18)?
「聖護院八橋」在十年前開始強打自己的創立年,紀實作家窪田順生就此提到「日本人的老店信仰」:「如讀者所知,日本人最喜歡『老店』了。若有兩個老店非得選其一,大概多數的人都還是會選歷史比較悠久的那一方。日本人是這樣地『老店』信仰這麼地強。再加上說到十年前,長輩們最喜歡的NHK晨間劇也是主打『老店』的故事…(報紙、出版業界中)…『老店超強!』這類書席捲市場。百年企業很厲害、持續兩、三百年的企業更厲害,十年前就是這樣一個時代,這種論調充斥的時代。這種迷思當然也進入點心業界…在這種大大小小都不斷『強調自己是老店』的風潮中,強調自己『創業三百年』強調到都讓同業感到異樣的程度,其中有何意圖可想而知」(註19)。而作者提到,這次「井筒八橋」斷然決意提起訴訟的導火線,也包含「聖護院八橋」本舖竟開始針對外國人廣告「Since 1689」(註20)。長年來八橋業者相安無事地互相競爭,然而「聖護院八橋」近十年高調營造自己才是老店中的老店的舉止不斷,甚至忠實描繪街景的Play Station主機遊戲「人中之龍」系列作「人中之龍維新!」中所描繪的江戶時代京都街景中竟赫然可見「聖護院八橋」之置入性行銷(註21) (而無其他八橋業者之店面),此意圖集八橋老店鎂光燈於一身的行為,在強調和諧一致及舊秩序的古都,此種強出頭的做法絕對會引起同業的不快。
這個千年古都,並不只是當代人所單純想像的實力決勝負、味道決勝負的地方,縱使日本已經移入西方近代法超過一百五十年,血統、傳統依然是這個古都的主旋律,再如何沉魚落雁的美人也無法擔任京都三大祭典「葵祭」的主角齋王代,其選任依然以家世血統為優先(註22);而在日本人心目中,老店的地位非同凡響,遑論重視傳統的京都。2019年日本觀光客於京都購買土產種類調查,點心類生八橋與八橋總共佔了38.5%高居點心類第一(註23),八橋與京都這兩個傳統「品牌」的聯結程度更可見一斑。因此,老店信仰與強調創業歷史由來,是這個古老城市的常態,也是他們的驕傲。
此外,「井筒八橋」所委託製作之「D市調報告」,詢問兩家老店消費者會選擇何者,由於產品及年號都直接寫出實在太過露骨,彷彿使人捲入某一特定爭議,因此不喜歡表態也盡量避免表態的大和民族受訪者多半選擇「很難說」這點也是可想而知的結果。因此這個市調報告是否能完全反映日本當地消費者的真實想法,不無疑問。
綜上所述,對於日本消費者之消費行為而言,若謂創立年無關緊要,似有可議之處。
(二) 從外國人,甚或臺灣的角度而言
在COVID-19肺炎疫情之前,外國觀光客已在京都人滿為患,僅2019年一年前往京都遊玩的外國觀光客多達866萬人(註24),八橋點心的「相關消費者」似應也包含外國觀光客。外國觀光客是否也如同日本人般,有著不尋常的老店信仰?
論者有謂,同為古都之法國巴黎,雖然亦有since某某年之標示,卻沒有如京都人般的執著,實際上法國大革命前持續至今的老店亦不多。蓋法國大革命前素設買官制度,商賈一旦開始富有,就會在法院等處替自己的兒孫輩購買官職,盡力讓其躋身法服貴族等貴族階級,而父執輩也會為了抹去自己的商賈身分而最終放棄生意,因此較無誇耀何年創業之傳統,毋寧說(法國大革命前經商成功,然至今依然維持經商身分者)反而是一直無法把兒孫輩推上貴族之位的失敗者(註25)。思想家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一族即是經商後順利抹去前歷,入仕貴族的好例子,蒙田本人的貴族身份來自大商賈父執輩多年的努力,才有辦法抹去商賈經歷和其祖先所經營漁貨之「魚腥味」,這個過程足足花了三代人的時間(註26)。
無論黑谷參道(註27)乃至清水寺參道,八橋業者比鄰而立,外國消費者有辦法區辨「井筒八橋」、「聖護院八橋」、「本家西尾八橋」、「元祖八橋」、「本家八橋」等等如繞口令般的店名差異嗎?外國觀光客中,於2019年之統計數據其中大多數,包含中華文化圈諸如中國、臺灣(分別佔總外國人數27.1%及8.1%)(註28)之觀光客,同為儒家社會,擁有「學而優則仕」之傳統,所謂「士農工商」之順位文士高居首位而商賈居最下位,經商者諸如販賣餐飲者、手工業者均希望子孫能以讀書入仕成為白領階級,而無須再經商賺辛苦錢,因此傳統而言本來就較少數百年老餐飲店(在這樣的文化土壤中自然不可能出現像京都今宮神社旁之千年烤麻糬老店(註29)),且由於個性較為實際、實用,是否在購物傾向上容易被所謂老店品牌,而非被個人喜好或價格所吸引,則是見仁見智。
臺灣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亦有如前開討論之類似規定:「Ⅰ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Ⅱ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後略)」。與前開日本法之「第20款」比較之下可知,臺灣法明文規定例示列舉(註30),準此,只要是任何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縱非法條羅列者,只要有虛偽不實,均可能觸犯本款規定。因此歷來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曾經裁罰過例如:某案例中懸掛「美國○○教育學院」布條、強調「慶祝會員數達3000名」云云,然由於實際會員人數未達三千名,且美國亦無該學院存在(註31),因此被認定為虛偽不實;另一案中「擁有二十年歷史」「歡慶二十周年感恩特賣會」而實際上創立未滿二十年(註32)等亦被認定為虛偽不實;於另案中「目前近XX家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等語由於並無如此多家分店且亦無證據可資證明全都獲利 (註33),亦被認定為虛偽不實。準此可知公平會的處理方式係較為機械式涵攝,似未極度嚴格審酌該不實內容是否為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或是否受處分人之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影響究竟為何。
復曾有某展覽由於高揭展場畫作總價「百億鉅作」、某畫「市價已超過兩億歐元」云云之內容招攬觀眾入場,公平會認為,「廣告中宣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之價值,係屬對商品或服務內容為客觀之陳述,則應有市場之交易價格或公正客觀第三人之評估價格為依據」(註34),受處分人主張古畫無價然而同時又以廣告宣傳其市場價值,顯有矛盾,復無法舉證,其主張純係推諉之詞。後續審理本件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亦認為「該客觀價格實際上足以吸引消費者,並作為其決定是否看展之重要因素」,而公平會認定「系爭廣告該客觀價格顯屬毫無依據之廣告說詞,係對於與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蓄意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而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且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並非無據(註35)。
甚至,我國民事法院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亦明示,其保護範圍亦包含「潛在之競爭者」能主張本款獲得救濟,於一美國手搖飲料控告臺灣手搖飲料之民事案件中法院揭示,縱「事業間雖然目前沒有位於同一市場的現存競爭關係,但既然市場法則鼓勵公平競爭,現存市場之參與者就不應該以不正競爭方式,提高銷售率,從而造成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之障礙或困難,所以具有潛在競爭關係之同業,亦應受公平交易法之保障」(註36),二審法院亦肯認「『潛在競爭者』應指以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二面向界定相關市場範圍後,除市場上現存競爭者外,其他有可能進入該市場從事競爭,且會對於市場內既有業者形成競爭壓力者,均屬之」(註37),因此縱請求保護的一方並未於我國營業,身為同業亦有可能應受本條項之保護。
臺灣公平會與法院的處理本條的方式可謂是較無包袱且明快,且臺灣公平交易法本條項並無刑事罰則,亦明白揭示為例示列舉,爭議較為不大。相較之下,日本法院除了法律以外,更會在意考量判決帶來的社會衝擊,譬如在日本當地至今依然在爭論不休的夫婦是否可以採取不同姓氏(註38),2015年最高法院已認定現行日本民法夫婦同一姓氏之規定合憲,繼續奮戰者依然於2020年10月在東京高等法院接獲二審敗訴判決(註39)。1898年(註40)日本民法才開始規定夫妻必須為相同姓氏,然而這個「被發明的傳統」至今依然如緊箍咒般綑綁住日本法院,考量到社會衝擊自然是他們總是傾向打安全牌的原因。
五、與近代法異質的古老城市中,揭開潘朵拉的盒子
本件兩造比鄰經營八橋業,是長年來的競爭對象,兩造間的不睦也至少持續了七十年(註41),如前所述係因「聖護院八橋」刻意高調宣傳創立年的行為才引發本件法律戰(註42)。其實同樣地,同為八橋業者之西尾為治後代也宣稱1689年創立(註43),而「井筒八橋」與部分業者自己亦高揭與「聖護院八橋」相同的「檢校說」,訴諸法律後則這些問題都會被放大檢視,也必須面對其所宣稱之起源是否有禁得起考驗的史料來支撐的難題,難謂沒有整個業界玉石俱焚的可能。論者所謂,六代津田佐兵衛鐵了心訴諸法院裁判,不只是被告「聖護院八橋」,可能連其他的八橋業者都會一起被質疑可信性;其實「井筒或許已經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了吧」(註44)。
各種潛規則至今依然是京都這個千年古都運作最主要的遊戲規則,在這個曲折委婉的城市中,當地人的刀光劍影永遠不是直截了當、清楚明白的,然而,近代法所構組的法庭,卻是一個必須分出是非曲直與黑白勝負的場域。身為京都本地人之審判長─久留米群一庭長,不可能不瞭解京都人乃至日本人的「老店信仰」有多麼強烈,正統與傳統對這個城市是多麼地為重中之重,然而作出這個判決,或許其真意實際在於著不願一刀兩斷的顧慮,思及判決整體對八橋業界可能產生的重大效應,鑒於日本人心中的特殊道德觀,一處的汙點會讓整體全部蒙羞連坐(例如大阪高級料亭「船場吉兆」曾經把剩菜提供給其他客人,消息曝光後,導致其他根本無關的本吉兆、京都吉兆、東京吉兆經營全都受到波及(註45)),何況於本件中八橋點心的起源實無確切史料可稽,因此這個判決若稍有差池,不排除會讓整體八橋業界蒙上汙點之可能。因此,久留米庭長或許在這些種種的考量下,刻意選擇一個衝擊最小的選項也未可知。宣判正好在八橋檢校的6月12日忌日之前發布,似乎也讓人不無想像空間,希望爭議在此告終,判決能保住八橋業界整體的形象,然而「井筒八橋」依然繼續尋求救濟,爭議尚未平息。近代法、近代思潮與傳統及舊秩序碰撞之下的難題,在邁入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依然是許多繼受國千絲萬縷的課題。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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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の老舗SP『守って攻める』!320年伝統菓子の極意」,東京電視台,2018年2月15日。「京都でしか買えない『nikiniki』の美しい生八つ橋」,西門香央里,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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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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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年に八ッ橋まだない ライバルを『老舗』が提訴」,徳永猛城,朝日新聞,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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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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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ッ橋』創業年論争で露見、伝統ビジネス“古さ自慢”の愚」,窪田順生,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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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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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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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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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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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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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高等裁判所判決 昭和46年12月21日昭42(ネ)1593號。該案件中井筒八橋本舖(原告、上訴人)與他人共有「走井餅」、「走り餅」並擁有專用權,並共有聯合商標「旧跡走り井餠」,訴請「株式会社旧跡走り井餠」(即被告、被上訴人)停止使用前開商標。「走井餅」原為江戶時代時位於東海道上大津(現滋賀縣大津市)茶屋之知名點心,使用「旧跡走り井餅」之被控侵權人抗辯,此與京都八橋、神戶瓦煎餠均為商品之通用名稱。二審法院認為走井餅之經營業者尚屬特定幾家業者,該名稱並未(被稀釋)為通用名稱,認定為井筒八橋本舖之訴有理由,而判定他人應停止使用。判決原文參考自Westlaw Japan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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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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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3。此係日本人特殊的連帶(連坐)意識,同一業界中某業者之惡性行為可能會波及到整個業界的形象。詳參本文「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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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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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たかが八ツ橋、されど八ツ橋 創業年巡り法廷バトルもマイナス効果だけ」,周刊実話,2018年6月21日;同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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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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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關於本件判決之全文內容,參考自Westlaw Japan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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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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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競爭防止法條文可參見:不正競争防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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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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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3號姚瑞光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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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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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皆遮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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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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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神社、寺廟許願或還願時所奉獻的木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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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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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說「八橋」樣式,其實在日本古典美術與工藝中,為相當知名之樣式。蓋該典故出自日本知名古典文學《伊勢物語》,該書許多場面與內容均給予日本後世美術與傳統工藝重大之影響。膾炙人口的第九段「東下」中,因故離京之男主角(一般多認此人為風流歌人「在原業平」),行至三河國(今愛知縣)名為「八橋」之處,分流的小河上總共架設八座小橋,河邊開滿鳶尾花;一行人因此以鳶尾(か-き-つ-ば-た)字頭吟詩並感極而泣。此段「八橋」意象日後經過例如琳派代表人物尾形光琳以經典的硯箱、屏風呈現(國寶「燕子花圖」,根津美術館藏;國寶「八橋蒔絵螺鈿硯箱」,東京國立博物館藏;「八橋圖」,美國大都會博物館(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藏),成為極富盛名且大受歡迎之樣式。參考自「学びを深めるヒントシリーズ 伊勢物語」,早稻田久喜之會,株式會社明治書院出版,2018年3月10日,頁56-58、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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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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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中曾提及1932年出版之穂積重遠(東大教授,被敬稱為「日本家族法之父」)《判例百話》(日本評論社)。經實際確認書籍與該判例內容,其中「第四三話 業平八橋」內容為,某甲前曾註冊一圖樣商標,為一公卿抬起右手眺望富士山之圖樣,後其針對某乙所註冊之文字商標「業平八橋」,以當時商標法第2條第1項第9款類似商標為由,提起商標無效審判之訴訟,並主張其公卿圖在業界被稱為「業平印」,因此兩者近似。當時特許局(特許廳前身)認定為近似商標,卻經大審院1922年12月18日第二民事部判決廢棄自為判決,認定若非好古或有美術興趣者,並不會當然認定公卿為業平,而判定某甲敗訴。穂積教授認為,此大審院判例僅只於抽象論,實際上應該必須再調查具體事實,亦即某甲商標是否真的被稱為「業平印」,若是,其用於八橋產品是否會和某乙「業平八橋」構成近似商標,都需要再查證。其更指出伊勢物語中的男主角是在原業平,八橋點心正是來自三河八橋的橋板,為周知事實等語(頁198-202)。實際上,《伊勢物語》最知名的「東下」中,業平不只行經三河八橋,也行經富士山,復標示於八橋點心之上,是以觀者自然會聯想到「業平八橋」,而在原業平在日本的知名度有如於中華文化圈之詩仙李白般,也常在教科書上登場,於同享共同文化土壤者應有一定的敏感度,此如紅面手執青龍偃月刀者,在中華文化圈者無人不知為關公亦同。因此穂積教授批判,「法曹若無一點所謂好古美術興趣,則無法適當地解決問題」(頁201),良有以也,特別是鑑於商標深植各地之文化風土之特殊性(雖因全球化而漸漸流失中),更應有此敏感度。此外,文中所提之某甲,經確認大審院判例,即為西尾為治本人,更足證「京之華」中提及西尾本人採三河說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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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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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穂積前文刊載於報紙後,即有匿名讀者投書反映,其所聽聞八橋點心之由來應為紀念八橋檢校其人。前引《判例百話》,頁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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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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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護院を訴えた『八ッ橋』創業年訴訟、請求棄却の井筒が控訴」,京都新聞,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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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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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西尾為治長男西尾為一成立法人「本家八橋聖護院西尾」,當時「聖護院八橋本舖」曾對其提起訴訟,最終1959年和解成立,西尾為一承諾不會再於商標上使用「本家聖護院」「聖護院」「創業二百幾十年」,也承諾將公司名稱刪除「聖護院」,因此「聖護院八橋本舖」已自詡為繼承西尾為治的正統。也因此1969年政府表彰百年老舖,西尾為一的店舖接受表彰,而「聖護院八橋本舖」忿忿不平,並製作本文前言提到的1969年文宣昭告其他業者自己才是歷史悠久的老舖。「『八ッ橋』訴訟、なぜ業界各社は沈黙するのか」,伊藤步,東洋經濟,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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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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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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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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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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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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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が如く 維新! | セガ公式サイ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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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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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齋王」係古來皇室提供給賀茂神社在其中奉仕的皇族女性親王,1956年後的葵祭開始設置「齋王代」,由與京都這個城市相關的年輕女性擔任。然而實際上擔任者多半為京都當地的大企業、流派掌門人家的大小姐。Wikipedia「葵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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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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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2019年)京都觀光綜合調査」本冊,頁53,京都市役所官方網站「京都市情報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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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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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22,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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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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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市民が『長男の京大進学』を喜ばない事情」,鹿島茂與井上章一對談,2019年1月2日,東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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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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堀田善衛《ミシェル 城館の人 第一部 争乱の時代》,集英社文庫,2019年10月三刷,頁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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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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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前往金戒光明寺之參道,即春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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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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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22,頁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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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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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のプライド】創業千年、日本最古の茶店女将「ほんまもんのおもてなしは、利害関係な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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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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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亦明示「凡一切具有經濟價值之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諸如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及就他事業商品(服務)之比較項目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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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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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108年4月17日公處字第108019號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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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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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104年6月5日公處字第104042號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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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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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105年1月21日公處字第105005號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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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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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105年4月15日公處字第105030號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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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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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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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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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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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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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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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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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為一方需要改姓,多為女方改姓男方姓氏,因此婚後所有證件、護照、保險…等等皆須更名,若雙方離異又須更名,親權屬於女方的小孩也需更名,如此等於其父母離異眾人會知情,某些小孩可能就遭到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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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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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夫婦別姓訴訟、請求棄却 『違憲』の訴え認めず 東京高裁」,弁護士ドットコムニュース編集部,yahoo japan news,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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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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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省,「我が国における氏の制度の変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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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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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八橋檢校的忌日法會,兩者都是以不同名稱,於不同時間、寺廟舉辦,七十年來皆為如此。同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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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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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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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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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18。西尾為治長男為一開設「本家西尾八ッ橋」,次男為忠開設「元祖八ツ橋 西尾為忠商店」、三男の源太郎「本家八ッ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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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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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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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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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18,及Wikipedia「吉兆」「船場吉兆-不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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