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林網(8maple.ru)為一利用註冊境外主機提供各國盜版影片供不特定民眾觀賞之非法網站,其網站流量高居我國盜版網站第一。民國(下同)109年4月,我國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刑事警察局電偵大隊破獲、扣押楓林網,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實務上首次扣押網站及網域名稱之案件。以下針對現行法制下較有可能採取的兩種手段分別說明之。
針對侵權主機及網站,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2條以下以及第133條以下搜索、扣押之規定,我國警方可藉由偵查程序確認幕後經營者後,再依一般搜索扣押程序扣押其電腦、手機,並憑藉警方訊問、搜索及電信偵查能力,直接掌握該網站的帳號、密碼等管理權限,進而執行關閉侵權網站、置換網站的入口頁面。惟,實際執行層面往往有其困難,蓋侵權網站為逃避追查或是管理便利,多將網站架設在雲端系統上,或利用人頭、假名,甚至再加上透過代辦業者的方式來匿名申請網域名稱。因此,要特定或找到真正的侵權行為人並不容易,智慧財產權利人常難掌握有效反制之道。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公告,檢警此次行動極可能係藉由逮捕幕後的網站經營者,於扣押電腦、手機、雲端主機以及其他動產、不動產後,再進一步在楓林網之首頁置入刑事警察局通知,表示「網站已經遭到查禁」、「已經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九十二條規範,全部或部分內容涉屬盜版,正進入司法偵查中」等訊息。但該通知係自109年4月初查扣後至6月初進入楓林網才會見到,目前進入該網站只會見到告示顯示該網域名稱已屆期。
此外,檢警或亦可直接扣押網域,使侵權行為人無法繼續使用侵權網域為非法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以及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扣押之標的包含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侵權網站之網域既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而得沒收,則該當扣押之標的。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33-1條亦規範獨立扣押程序,使檢警得不需搜索侵權行為人,即直接扣押該侵權網站之網域。基此,縱使檢警難以掌握特定侵權行為人,其仍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以及第133-1條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並於取得法院核發之裁定後,向網域管理機構要求取得該網域名稱的管理權限、移轉網域名稱,或者要求管理機構將侵權網站導向所指定之IP,從而使瀏覽者連結侵權網站時看到警方查禁通知。目前國際上有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位址分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其訂立的「Guidance for Preparing Domain Name Orders, Seizures & Takedowns」即有提供相關執行程序的說明。我國實務過去雖無相關案例,若未來此種類似查禁楓林網的行動,倘檢警係向法院申請扣押網域,將顯示我國司法實務肯認侵權網站之網域屬於刑事訴訟法所規範之扣押客體,對於權利人而言將別具意義。然而,需注意的是,如侵權網站之網域註冊於其他國家,因我國司法機關權力不及於他國的網域管理機構,則仍需仰賴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程序方能實現。
有效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行為,文明國家政府都責無旁貸。由於此類案件通常涉及多國司法互助,未來我國執法單位如何在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範以及國際司法互助協議之架構下,合力清除非法盜版網站,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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