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商標,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不得註冊。在台灣,相關業者或消費者多會以一個或數個中文譯名指稱外國酒類的地理標示以符合當地民情與消費習慣。惟根據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頒布的商標混淆誤認審查基準,文字商標近似與否是從商標之外觀、觀念或讀音判斷。而外文商標的中文翻譯多元,或以音譯或採意譯,一般而言,智慧局審查文字商標近似與否時,中文商標並不當然會被認為與外文商標近似。惟近日有案例顯示,如果消費者看到指定使用在酒類商品的中文譯名商標可以認為是外國酒類地理標示時,即使不是惟一的或被統一的中文譯名,該中文譯名商標也有可能會認為與外國酒類地理標示近似。
「托凱」、「皇家托凱」商標前於民國(下同)103年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啤酒除外)與葡萄酒商品(下稱系爭商標)。嗣後智慧局在系爭商標評定案即以「托凱」、「皇家托凱」與匈牙利葡萄酒產區的地理標示「Tokaj/Tokaji」近似,根據前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撤銷註冊。註冊人不服,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案經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審理後於108年11月21判決。
在訴訟中,註冊人與智慧局就「Tokaj/Tokaji」是匈牙利一個葡萄酒產區名稱,為一個酒類地理標示的事實並不爭執。而註冊人的起訴理由係主張系爭「托凱」、「皇家托凱」商標係自行創用,並非沿用既有之詞彙而來,亦非翻譯自「Tokaj/Tokaji」地理標示,本身不具任何意義,是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由於「托凱」與「Tokaj/Tokaji」不近似,無前揭商標法的適用。智財法院認為,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Tokaj/Tokaji」的中譯名稱固然有「托凱」(即系爭商標)、「拓凱」、「多凱」、「托卡伊」等數個中譯名稱,但從在卷資料顯示,「托凱」是市場上通用或習見的譯名,並非申請人創用。再者,從匈牙利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官方網站介紹「Tokaj/Tokaji」葡萄酒,是以「托凱」葡萄酒稱之,因此,相關消費者看到「托凱」商標時,自會認為是匈牙利葡萄酒產區之地理標示「Tokaj/Tokaji」的中文名稱,不以該外文有統一翻譯標準或音譯中文文字完全相同為必要。由於「托凱」商標與匈牙利葡萄酒產區之地理標示「Tokaj/Tokaji」外文之音譯讀音相近,且給予消費之的觀念相同,二者屬於高度近似之商標。因此,智財法院認為系爭「托凱」、「皇家托凱」商標有前揭商標法事由,維持智慧局核駁之處分。本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3月12日上訴駁回,本案已告確定。
除上開案例,過去智慧局也曾認為指定使用在酒類商品的「詹姆士.軒尼詩 干邑新世代」商標與「cognac」近似、「高原典藏蘇格蘭威士忌」商標與「Scotch Whisky」近似,根據前引商標法的規定而為核駁申請的處分。本件「托凱」商標與前開二件商標「詹姆士.軒尼詩 干邑新世代」、「高原典藏蘇格蘭威士忌」不同在於,本地消費者已普遍認為「干邑」即是「cognac」、「蘇格蘭威士忌」即是「Scotch Whisky」,中文譯名與外文商標已產生同一性的連結,認定中譯名與英文地理標示二者近似較無爭議。反觀本件的「Tokaj/Tokaji」葡萄酒在本地市場知名度較低,中譯名稱也未統一,智慧局與智財法院認定「托凱」與「Tokaj/Tokaji」近似,顯示官方傾向給予外國酒類地理標示較大保護的立場。
雖然外國酒類地理標示所有人可以期待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禁止第三人以外國酒類地理標示的中文譯名申請註冊,但如果外國酒類地理標示未在台灣取得註冊商標,要禁止第三人使用外國酒類地理標示或中譯名,恐非易事。因此,本地經銷商或代理商可以敦促外國酒類地理標示所有人在台灣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進而根據商標法保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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