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國已相當著名的商標,在台灣若缺乏可防止他人註冊近似商標的在先註冊商標,如何保障在台商標權益?在中國大陸火紅的麻辣花生品牌「黃飛紅」(商標圖樣如後附),其在台之註冊商標因未使用被廢止註冊後,仍透過主張該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知名度已到達台灣,達成了一場成功的著名商標保衛戰。
「黃飛紅」係一中國大陸廠商生產銷售之麻辣花生品牌,其台籍負責人於西元(下同)2009年間在台灣以自己名義註冊了「黃飛紅」商標,指定使用在「花生」等商品上。嗣後園庄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園庄公司)以「黃粒紅設計圖」商標以及「黃粒紅」商標指定使用在相同的花生等商品,並申請商標註冊。「黃粒紅」相關商標在2013年間陸續經智慧局核准註冊後,「黃飛紅」商標之商標權人引據其註冊在先且著名的「黃飛紅」商標對「黃粒紅」商標提起異議。
為反制異議案,園庄公司對「黃飛紅」商標提起三年未使用廢止。廢止案經智慧局與訴願會認定「黃飛紅」商標僅在中國大陸使用,但無在台灣使用的證據,且無未使用商標之正當理由,故廢止「黃飛紅」商標註冊。園庄公司在異議案之行政訴訟中據此主張「黃飛紅」商標並未在台使用,故該商標並非在台灣的著名商標,且商標權已被廢止,不應受到保護。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商標法對著名商標的保護既不限於在台灣廣泛使用的商標,因此縱然中國大陸產製之「黃飛紅」麻辣花生因法規限制不得進口至台灣,但透過各種媒體宣傳、兩岸交流座談會等管道,以及兩岸交流相當頻繁等因素,已足認定「黃飛紅」商標在中國大陸之知名度已到達台灣,應作為著名商標保護。智慧財產法院再考慮雙方商標近似程度高,實際使用態樣亦相當近似,且使用於相同商品上,認定「黃粒紅」商標確有致相關公眾與著名之「黃飛紅」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因此維持智慧局為撤銷「黃粒紅」商標之註冊之異議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藉由這個案例,強化了外國著名商標在台保護,避免被他人註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可能性。在外國先使用的商標,只要宣傳行銷的廣泛程度足以達到著名的程度,且能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台灣的消費者已經認識到該著名商標的知名度,例如台灣消費者的透過跨國購物或出國購物購買該品牌商品的消費紀錄、台灣媒體對品牌的報導、台灣消費者經常瀏覽品牌網站等等,縱然沒有實際在台灣使用或註冊商標,也有機會成功禁止第三人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維護品牌經營者的權利。因此品牌經營者應妥善保存每一次使用事證以累積知名度的證據,品牌行銷的每一筆投資均能有機會成為未來晉身為著名商標的基礎。

-----------------------------------------------------------------------
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之討論,非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具體事件。若有實際問題,請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