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商業活動日趨複雜,跨國企業競爭愈顯激烈,近年來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層出不窮。為保護產業研發成果與國際競爭力,臺灣營業秘密法修正條文於2013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對營業秘密之侵害增訂了刑事處罰,且就竊取營業秘密並意圖在境外使用者加重處罰。2016年4月,法務部為使檢察機關妥適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制定了「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要求各地檢署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此類案件,並將營業秘密要件及侵害態樣整理成系統化之表格供告訴人參考填寫,以期此類案件之偵辦更有效率。
於此同時,高判賠額之營業秘密民事侵權案件亦逐漸增加而受到社會矚目。就近期而言,智慧財產法院在2017年12月6日作成之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一審民事判決,堪認是近期之指標性案件。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發布之新聞稿,該案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委略為:原任職於原告(某光電公司)之四名工程師於100 年5、6月間先後跳槽至被告(另光電公司),將原告之7項營業秘密技術竊取至被告,以協助被告發展鏡頭自動化生產製程,並進一步將其中部分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兩件新型專利獲准,使原告之營業秘密內容為一般公眾所知悉,侵害原告所有之著作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依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被告、被告負責人暨前述4位工程師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15.2億以上之損害。據瞭解,被告已就判決中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
此判決於賠償數額之計算,以原告研發成本為基礎,值得業界注意。判決認定:原告為了研發本件營業秘密技術,歷年共支出研發費用6億餘元;而以不法方式獲得秘密資訊之第三人,可不須支付相對代價,平白享用他人辛勤努力的研發成果獲有利益;由原告在塑膠鏡頭產業之高市占率及遠高於同業之利潤等表現來看,足認系爭營業秘密為原告帶來巨大經濟價值,已超過原告所主張之研發費用;故原告主張以營業秘密之研發費用計算損害賠償,為有理由。此外,判決指出:被告等係故意侵害且情節重大,故原告可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三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故准許原告15.2億餘元之求償金額。但因案情涉及營業秘密,故法院未公開判決全文,從而外界尚無從知悉被告之抗辯。
由上開介紹可知,臺灣不論在法制面及實務面均加強了保護營業秘密的力道,可見政府與法院對於智慧財產相關權利之重視。另一方面,企業亦應將營業秘密之保護視為例行性之事務,從營業秘密之研發與管理(包括營業秘密範圍之界定)、人事管理、與員工暨協力廠商之契約、保密措施等方面建立完善之制度,以符合法律所要求的保護要件,並於發生侵權爭議時成功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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