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訴訟費用主要包含裁判費、證人旅費、鑑定費用等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至於當事人所支出律師代理案件費用,在第三審部分,由於民事訴訟法第三審上訴必須委託律師提出,故民事訴訟第466-3條明訂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惟關於民事訴訟第一審及第二審部分之律師費,未如第三審有明文規定,多數判決認為我國民事訴訟一、二審並未採取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當事人委託律師所支出之費用,並不在訴訟費用之列。
由於智慧財產案件的專業性及複雜程度通常較一般民事案件來的高,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或答辯時通常會委託律師辦理,智慧財產法院曾在本所律師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之100 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 10 號專利民事求償案件當中,針對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被告請求因進行專利權假處分程序所產生之律師費作為損害賠償。法院經考慮原告公司並無相關之法律專業等因素,及該案假處分之實務處理上之繁複程度,佐以兩造就本件假處分攻擊防禦之實際狀況,而認原告有委任律師之必要,而准許原告關於賠償律師費之請求。
2017年智慧財產法院則更進一步於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1號專利侵權民事判決當中,肯認在專利訴訟中律師費應列入訴訟費用而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故原被告均得請求)。該案判決認為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尤其是專利事件,有別一般單純之民事訴訟,其訴訟攻防之實施,有很大部分須要結合所涉專利技術領域以及法律之雙重專業。倘兩造當事人未能有專業代理人協助,難以期待案件能夠專業迅速進行,而提供當事人高效、高品質之司法給付。因此,雖然專利民事訴訟不採取律師強制代理,但在追求專業之政策目標上,至少應該肯定專業訴訟代理之必要性,而不是拘泥於「不採強制律師強制代理」等於「律師費用即非必要費用」之僵化思維。
是以,該案判決考量專利案件涉爭執技術分析,及專利法上全要件原則、均等論、專利請求項解釋等法律理論之理解運用,個案中確有整合法律及技術專業之必要,當事人延聘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即屬必要訴訟行為,而故准將律師費用列入訴訟費用之一部。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法院認定被告未侵害原告專利權而駁回原告之訴,因此判定原告應負擔被告相當金額之律師費。
上述案例似透露出智慧財產法院有逐漸肯定委任律師處理智慧財產案件(至少專利訴訟)必要性之趨勢,當事人於個案當中可適時地拋出此一議題,以爭取獲得律師費用補償之機會。此外,民事訴訟各審級全面應由律師代理的提案,也在今年排入了政府召集的司法改革會議的議程,如果這項提案經由修法落實,預料將為律師費作為訴訟費用上之求償提供新的動能,對智財案件的攻防策略帶來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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