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前於西元(下同)2012年公布並施行新商標法,並於第18條第1項增列得申請註冊的新類型非傳統商標如動態、全像圖等,至於其他非傳統商標,例如氣味、觸覺、味覺商標,雖未列舉於上開法條中,但根據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該等商標亦應得申請註冊商標。而根據商標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然而,由於氣味商標非視覺可感知,智慧局於斯時亦未制定相關審查基準,申請人無從得知如何提出符合商標法形式要件規定的氣味商標圖樣。例如,日前一件於2012年申請第101037007號指定使用在第5類商品的氣味商標,除檢附樣品外,申請人另以「係一種含有白樹冬青油及薰衣草油混合特異氣味之中藥藥油,該薰衣草氣味非為功能性配方,不同於一般藥油僅為商品本身之氣味,具有其獨特性及識別性」方式描述氣味商標圖樣交付智慧局審查。惟智慧局以該等系爭商標圖樣之描述輔以檢附之樣品,無法使消費者清楚、明確、完整地認知所欲申請商標之氣味內涵及註冊商標之權利範圍,不符法定程式,而為不受理處分。申請人續行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惟上開不受理處分仍由智慧財產法院維持,並於2016年確定[1]
有鑑於上述案件以及檢附符合法定程式的氣味商標圖樣與描述的困難度,智慧局舉辦公聽會尋求各方意見。其後於2017年9月修正、發布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並同時生效。除了制定氣味商標應取得第二層意義以及不具功能性的審查基準之外,修正的審查基準特別針對如何提出氣味商標圖樣與商標描述以及如何檢附氣味商標樣本制定詳細基準。亦即,氣味商標圖樣可以是該氣味之文字說明,而以商標描述作為氣味商標圖樣時,申請人描述的內容應足以讓相關消費者直接與記憶中的氣味有所連結,進而能夠清楚認識、理解到申請註冊的氣味予人的感知為何。至於氣味商標樣本,申請人可檢送申請註冊的氣味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實物、商品包裝,或是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
截至目前為止,尚有多件氣味商標申請案待智慧局審查,我們期待近日能有第一件氣味商標獲准註冊。
[1]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41號判決。
-----------------------------------------------------------------------
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之討論,非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具體事件。若有實際問題,請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