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高端腕錶品牌 Audemars Piguet(愛彼,下稱 AP)近年曾主張市面上出現外觀近似其經典設計之改裝錶款與零件,認相關產品可能涉及侵害其商標權,遂向台灣警方提出刑事告訴並聲請搜索扣押。
本案顯示:著名品牌對於商標註冊之佈局,覆蓋性相當全面。除了具有識別性、能辨識唱呼的圖形或文字之外,對於具有識別性的商品外觀,亦極力嘗試申請「立體商標」之註冊。本案正是一例:AP 對於其極具代表性的「八角錶圈」外觀,已在台灣取得註冊第01330698號之立體商標。
由此可知:品牌之力量,早已不限於文字或圖樣,而可能輻射涵蓋至於商品立體外觀所呈現的識別性特徵。若有此等特徵已經註冊,則未經同意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之外觀,即可能引發侵權爭議,甚至刑事紛爭。
從商標法角度觀察,立體商標能否成立保護,仍須回到商標制度的核心問題:相關消費者是否會將該外觀視為商品來源的識別標誌。由於立體外觀之屬性使然,審查實務上,特別重視其為「品牌識別」還是「商品功能所必須」,若屬後者則不許註冊。
因此,有意效法著名品牌尋求立體商標註冊保護之廠商,應在申請前及申請過程中,對於其具有識別性、非功能性等事項,充分準備相關證據以便及時回應官方之相關詢問。在設計與行銷時亦應留意:若產品外觀係為達成技術效果、降低製造成本,或屬同業競爭上不可或缺之結構,將不易跨越「非功能性」審查之障礙而取得商標註冊之排他權。
舉例而言:樂高積木上方的凸點結構,因其直接影響組裝與固定功能,通常被認為屬功能性設計,難以作為立體商標排除競爭。相對地,可口可樂的曲線瓶身,因非技術所必須,亦非降低成本的必要形狀,且經長期使用已取得高度識別性,則被認為具有受立體商標保護的可能性。
另應留意:商標權並非「一經註冊永久有效」。立體商標之商標權,須每十年辦理延展,此點與一般商標相同。且在專用權期間內,仍可能因未實際使用、或因不當使用導致識別性弱化,甚或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形狀,而面臨被撤銷或廢止之風險。因此,取得立體商標註冊後,仍須持續進行適當使用與品牌管理,以維持其識別性與權利穩定性。
從AP「八角錶圈」立體商標案,亦可得知立體商標於維權中之一項優點:相對人縱未於商品或行銷文件中標示任何品牌名稱,甚至未將立體商標之註冊物件(例如錶圈)使用於最終商品之全體,只要其商品整體外觀與經註冊之立體商標構成近似,引導消費者聯想其來源於商標權人,或誤認與商標權人存在授權、合作或其他商業關係時,立體商標權人仍依商標法主張權利。
從專業代理人的角度,建議品牌方可透過多層次策略強化防護,包括於核心市場提前布局商標(含立體商標)、設計專利與著作權等權利,並於權利取得後持續進行市場監控與維權行動,避免識別性弱化;同時,針對電商平台、社群販售及改裝通路建立蒐證與應對機制,並對外清楚揭示正品識別方式與授權通路,以降低消費者受誤導的可能性。至於改裝業者或零件供應商,則應在商品設計或上架前,完成基本的商標檢索與風險評估,避免因短期商機而承擔後續高額訴訟成本。
立體商標不是行銷的賣點,而是品牌守住經典設計的重要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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