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121條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臺灣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包含整體設計、部分設計、圖像設計、成組設計,以及衍生設計。
衍生設計專利,是指同一申請人就二個以上彼此近似之設計,可以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而不受「先申請原則」限制的設計專利制度。其中,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在原設計提出申請(包含申請當日)至公告日前提出。衍生設計專利權可以單獨主張,且其專利範圍及於與自身近似的設計。衍生設計的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的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一、衍生設計案例分享
1. 案例1:用於長笛的聲音反射柱

案例1是一種能安裝在長笛管內,且鄰近於長笛吹口的聲音反射柱。兩案於同日提出臺灣部分設計專利的申請。審查意見認為兩案設計近似,均予以核駁。申請人乃將其中一案改請為另一案的衍生設計,於是兩案皆核准。
本案例中,有兩件近似設計同日申請。申請策略有兩種。一是單純提出兩件設計申請案。一是以其中一案為原設計,另一案作為其衍生設計進行申請。兩種方式在專利權範圍和專利權期限上並沒有差別。但實務上,從上述案例可知:智慧財產局對於近似設計,較樂見於申請人採用衍生設計之方式提出申請。
因此,當數個設計彼此構成近似時,申請人可評估是否直接以衍生設計方式提出申請,不僅權利保護不打折,亦可能較早獲准專利。
2. 案例2:紙塑容器的部分

案例2是一種紙塑容器的就口部位的形狀設計。申請時,提出各面視圖,並說明此設計係應用於「杯狀容器」。除此之外,申請時另提出應用於「碗狀容器」的使用狀態參考圖。審查意見認為:碗型容器與杯型容器的比例具有差異,不適合納入同一件設計案。申請人採取之回應方式是:原部分設計案,刪除應用於碗型容器的使用狀態參考圖;同時,以應用於碗型容器之圖式另申請衍生設計;兩案皆獲准專利。
在本案例中,因容器的整體外型態樣繁多,難以單一設計涵蓋所有變化(如口徑與深度等)。即使設計重點集中於某一區域(例如,就口部位的形狀、或容器內表面圖騰等),若所應用的容器(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外觀比例明顯不同,智慧財產局仍樂於見到將各種搭配的應用容器以「母案+衍生設計」的方式進行申請,以明確每一件設計專利所應用的不同載體(如杯或碗)的比例關係。
推而廣之,若設計所應用的不主張設計部分(如上述案例之杯或碗等容器)在比例上具有明顯差異時,申請人可評估是否直接以「原設計+衍生設計」的方式提出申請,不僅權利保護不打折,亦可能較早獲准專利。
此外,智慧財產局正研擬將「合案申請制度」引入設計專利,亦即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可請求多件近似設計,其中一件為原設計,其餘為衍生設計,其細節於下文簡述。未來,若此草案提交立法院並順利通過施行,則多件近似設計,還可以進一步考慮以合案申請的方式提出,以達到同日申請之目的,並簡化申請程序。
二、關於各國衍生設計、合案申請與臺灣設計相關修正草案
在國際上,日本與韓國皆有類似於臺灣的衍生設計制度—日本稱為「關連意匠」,韓國稱為「關連設計」。其中,日本制度較為彈性,其關連意匠(即衍生設計)可以與其他關連意匠近似、但與基礎意匠(即原設計、母案)不近似。申請時點方面,關連意匠之申請期限為其基礎意匠申請日起10年內。而韓國的關連設計與臺灣現行的衍生設計制度大致相仿,主要差異在於申請時點的不同:韓國的關連設計的申請時點須在原設計申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臺灣的衍生設計則須在原設計專利公告前提出。
在實務上,當近似設計變化型態較多時,衍生設計制度可能面臨申請數量多、案件分散的困擾。因此,部分國家進一步推行「合案申請制度」(如下表所示),允許將多個設計包裹於單一設計申請案中,以簡化申請的程序。

臺灣目前雖尚未施行「合案申請制度」,但智慧財產局已於2024年9月提出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2025年3月提出的修正草案第2稿中,增列專利法第129條第3項:「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同時以一設計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並應指定其中一設計為原設計,其他為其衍生設計」,以導入「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如果此一修正草案提交立法院審議通過施行,同一申請人若有二個以上的近似設計,不僅可依現行制度提出「原設計+衍生設計」的多案申請策略,還能選擇「合案申請」的申請策略,亦即於同一件申請案中納入多個近似設計,並指定其中一個為原設計、其餘為衍生設計,如此,將更有助於提升設計專利的布局彈性與獲准速度。
1 臺灣已於2024年9月提出修正草案,並於2025年3月提出修正草案第2稿,研擬導入「設計合案申請制度」,允許多件近似設計合併一案提出申請。
2 美國的多個設計申請,各實施例必須在外觀上滿足「專利性無顯著差異 (patentably indistinct)」,才能合併在同一案申請。
3 韓國的複數設計申請,允許申請人於同一申請案提出不超過100 (含)以下的設計,但僅限於部分實體審查制的類別,不包含圖像設計。
4 日本的「複數意匠一括出願」允許一申請案包含多項設計,但每一項設計仍會獨立審查及註冊,以取得個別的設計專利權。
5 歐盟新修正的設計條例 (European Design Regulations),第一階段已於2025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