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我國專利舉發案件審查透明、公開,並使雙方當事人能有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並簡化當事人後續行政救濟之程序,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自2018年3月30日公告實施「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就此,本所曾於2018年6月間與9月間分別提供介紹與實際參與之經驗分享。截至目前,智慧局已辦理將近三十多場聽證,而根據實際實施經驗與相關業界回饋意見,智慧局於2024年5月10日公告修正草案,期使相關規定更臻完善。此次修正草案已於同年6月11日生效施行,其主要修正方向如下:
(一) 為符合法制作業規範,將原作業方案名稱修正為「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要點」。
(二) 強化預備聽證之功能,包括整理及簡化爭點、釐清系爭舉發案之更正事項及協議聽證攻防重點,並規定當事人應受協議拘束。
在上述規定之下,一旦聽證協議做成後,當事人對於協議之外新爭點乃至於新證據之提出,都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依據現行專利法第73條、第74條以及舉發審查基準相關規定,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之時點以及專利權人可為更正之時機,皆頗為緊湊。此等規定將如何與舉發聽證協議之拘束力相互作用,值得後續關注。
(三) 明定聽證主持人得就事實上、法律上或證據上之爭點,適度公開心證。
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同法第6條3項規定「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可見台灣各級專利紛爭解決程序之設計,皆朝向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程序主體權之方向進行。
(四) 增加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代理人若不能親自出(列)席聽證,主持人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採「遠距視訊」方式,並視為已出(列)席聽證。
由於在後疫情時代,視訊會議日趨普及,此舉當可免除出席聽證之舟車勞頓且亦反映實務上特別是國外當事人之需求。惟,遠距視訊是否仍以實體進行聽證為前提,則有待後續觀察。
(五) 明定一方當事人缺席聽證得為一方聽證程序,但若是有下列情事應另定聽證期日: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或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到場、到場之當事人對於智慧局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或其所提出之理由、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方當事人。
(六) 聽證紀錄得以問答方式記載要旨,並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以簡化其內容。
上述修正內容多是反映過去實施經驗與業界回饋意見與期待,以期聽證作業能更加完善並讓審查結果更具公信力,本所會持續追蹤發展,並適時提供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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