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標籤(Hashtag)」是各大社群媒體上的熱門功能之一,社群媒體使用者可以在發布文章時輸入「#」並綴以一自行設定的字詞或主題,如此即能使該字詞或主題轉變為可點擊的連結,與同一社群媒體上標示有相同主題標籤之文章相互串連;如此一來,用戶只要點擊特定的主題標籤,即能連結至其他設定有相同主題標籤之文章,有助於用戶尋找他們感興趣的主題。例如:用戶可以在Instagram上搜尋「#台南小吃」,就能找到Instagram上所有標示有「#台南小吃」的文章。
這種主體標籤功能近年來也逐漸發展到各大網路購物平台,消費者可利用主題標籤來查找欲購買的商品。惟,當主題標籤含有他人商標之文字元素時,可能伴隨著是否構成他人商標權侵害之疑慮。近來智慧財產法院首次就此議題於109民商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109年9月2日,已判決確定)表示見解,謹簡介此案如後,供讀者參考。
本件原告為我國商標註冊第01634638、01634822及01638151號「QQBOW」等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第18、25、35類)之商標權人,其以「QQBOW」商標為品牌名稱設立電子商務網站與臉書粉絲團,行銷各類服飾、皮包配件、飾品等商品。被告則係在蝦皮購物網站開設「The Superfly Dept」商場之網路賣家,主要販賣服飾、包款、鞋子、配件等商品;而就其商場內的數項商品,被告在商品名稱中間夾雜「QQBOW款」、「QQBOW」、「QQBOW Kimy款」等文字,並在商品詳情描述中利用主題標籤標註「#QQBOW」,原告因而認為被告之標示態樣將會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被告所販售之商品為QQBOW品牌,或與QQBOW品牌有同一來源或為合作關係之企業,故提起商標侵權民事訴訟,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與損害賠償。又,原告雖在第一審同時依公平交易法規定為請求,惟其於第二審並未續就該部分再為主張,故本文僅單獨針對商標法爭點進行說明。
本件歷經一、二審之審理後,智財法院均認定被告前開「QQBOW款」及「#QQBOW」標記方式並不構成原告商標權之侵害而駁回原告之訴;就前者而言,法院認為其該當「描述性合理使用」,不為原告擁有之商標權效力所及;就後者而言,法院則認為其並非商標使用,自無侵害原告商標權。
詳言之,法院在參酌被告實際標示態樣、以及原告經營模式等因素後,認定被告在商品名稱中間夾雜之「QQBOW款」、「QQBOW」、「QQBOW Kimy款」文字,是將「QQBOW」作為描述自己銷售商品款式之方式,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應屬「描述性合理使用」,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為原告商標權效力所及。至於「#QQBOW」主題標籤,法院則從主題標籤的本質出發,分析其功能是在連結到同一平台內標記有相同標題之貼文,且此為社群平台使用者所熟知;惟原告既然是在臉書設立粉絲團從事行銷活動,則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設置的主題標籤,即無法連結至原告位於臉書之QQBOW粉絲團,客觀上即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被告標示之「#QQBOW」主題標籤係作為商標使用,法院最終據以認定「#QQBOW」不構成原告商標權之侵害。
智財法院透過此判決,形成我國第一件關於主題標籤是否構成商標侵害議題之見解,應當具有相當之指標性,在民眾透過網路進行買賣商品/服務的宅經濟型態十分蓬勃發展的現在,或可供作日後從事相關行銷或業務時之參考;惟因個案情況不同,在規劃相關主題標籤時仍宜事先諮詢專業人士意見,審慎預防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