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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虛擬世界中的專利保護

  當媒體熱議元宇宙商機、元宇宙相關軟硬體產業即將大放異彩之際,專利法規與實務將如何隨之迭代更新?目前各國專利法所保護的法定標的,是否足以涵蓋虛擬世界的虛擬物品?在虛擬世界仿冒實體世界專利權要如何認定?

  在討論專利保護之前,可先看看著名運動品牌近期在虛擬世界如何宣告商標主權。Nike公司在2021年10至11月間向USPTO提出了一系列商標申請,其中包括「Nike」、「Just Do It」與著名的打勾符號,以及「Jordan」、「Air Jordan」與空中飛人符號等等,商品及服務分類主要是指定於第9類、第35類以及第41類商品與服務,包含可下載虛擬物品、販賣虛擬物品的零售店服務以及提供線上虛擬環境之物品的娛樂服務。

  在元宇宙虛擬世界裡,人們將以虛擬分身進行會議、參加婚喪喜慶,各種娛樂遊戲更不在話下。可想而知,這些虛擬分身同樣需要穿衣、穿鞋、裝扮,甚至可以開跑車、戴名錶,玩家可以選擇為虛擬分身穿上特定品牌運動鞋、潮衣、潮帽。正是為了避免在實體世界取得的商標權無法遏止第三人在虛擬世界中盜用之風險,Nike做出了示範--針對自家商標在USPTO進一步提出虛擬物品類別之商標申請,各大品牌想必也將爭相布局。在台灣,由於商品及服務同樣採用國際分類,在符合本地用語的情形下,商標申請人亦可思考就其商標進行虛擬商品與相關服務的布局。

  至於專利權的部分,就元宇宙所涉及硬體商品、軟體應用程式以及網路基礎建設等,目前台灣專利法所規範之「發明專利」可就「物」及「方法」進行保護,而「物」的範疇包含不限外在形式的「電腦程式產品」。此外,智慧財產局為配合產業創新,從2020年底起針對新興產業、AI演算等技術的專利保護進行廣泛討論,今年7月1日推出最新版本電腦軟體審查基準。因此,只要鋪陳布局得當,筆者認為:現有法規與實務尚足以提供對元宇宙所涉發明的保護。至於設計之情形,則比較複雜。

【虛擬世界與設計專利】

  依據台灣專利法第121條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其中,針對電腦圖像(icon)以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是在2011年的專利法修法中納入保護,並在去年(2020年)11月1日起,透過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的修正,宣告對虛擬設計展開更全面的保護。

  依照2020年11月版的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對於圖像設計之定義—「由於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性質上屬於具視覺效果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外觀』創作,而電腦程式產品亦屬廣意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故只要係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者,即可符合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之規定,而無須就圖像設計所應用之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自此之後,電腦圖像以及使用者介面之數位設計不再被侷限於實體物品的應用。官方順應數位時代進行動態調整,值得喝彩。

  但另一方面,思考設計專利申請布局之策略,離不開專利侵害判斷實務。舉例來說,當創作者就一跑車外型在台灣申請設計專利時,同時必須思考:這一件設計專利案是否能在虛擬世界進行同等的保護?是否可以遏止第三人在虛擬世界使用、販賣相同外型的跑車?

  智慧財產局2016年發布的「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在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方面,其中一步驟為「比對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根據要點記載,「相同物品,指用途相同者;近似物品,指用途相近者。所謂用途相近,是指物品所應用的領域相近,判斷時應模擬普通消費者實際選購、使用商品的情況及商品的產銷狀況。」(判斷流程圖如下,來源為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比對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這一步驟,能否、如何跨虛實世界而運作,是關鍵問題。仍以上述跑車設計為例:「跑車」在實體世界的應用領域,是否與虛擬世界的應用領域相同或相近?

  眾所皆知,即便都在實體世界之中,兩項物品是否近似亦經常存在爭議。仍以汽車為例,依第十三版LOC之分類,「汽車」被歸類為12-08類「汽車、公共汽車和貨車(MOTOR CARS, BUSESAND LORRIES)」,而「模型車」則被歸類為21-01「遊戲器具和玩具(GAMES AND TOYS) 」,應用領域分屬運輸工具與玩具。因此,實務上常見汽車公司申請人針對新車款同時提出「汽車」與「模型車」之申請案,以克服侵權認定上之不確定性。

  按照相同邏輯,跑車與虛擬跑車也有可能被認定為不同應用領域、被官方分類到不同的LOC分類號。因此,當創作者就其創作跑車外觀申請設計專利時,若想要在虛擬世界獲得同等的保護、遏止第三人在虛擬世界使用或販賣相同外型的跑車,則就實體與虛擬跑車同步進行申請,便成為一項可能的解套做法。但問題是:「虛擬跑車」之應用領域為何?應歸類為21-01類之「遊戲器具和玩具(GAMES AND TOYS) 」,抑或是14-04類「螢幕顯示與圖像(SCREEN DISPLAYSAND ICONS)」?似乎都有可能,儘管後者可能性似乎較高(因為虛擬物品通常被認知為屬於GUI概念之延伸)。

  國際智慧財產權界無不期盼下一版LOC分類中能否新增更貼切於元宇宙虛擬物品之類別。但在當下這個元宇宙初創的渾沌時期,台灣尚未有虛擬物品申請案公告、世界各國也尚未有虛擬物品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作出判決,有關元宇宙虛擬世界中的設計專利布局及司法問題,仍須吾人繼續關注及持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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