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AFC最近維持商標審理及上訴委員會(Trademark Trial & Appeal Board,TTAB)之處分,認定「賽瑯泰克(CeramTec)」為其人工髖關節商品申請註冊的粉紅色商標僅為實用性的功能特徵,撤銷其註冊,介紹如後供參。
二、粉紅色陶瓷髖關節爭議案(CeramTec GmbH v. CoorsTek Bioceramics LLC, Case No. 23-1502 (Fed. Cir. Jan. 3, 2025))
(一) 商標權人賽瑯泰克(CeramTec)於2012年1月間申請註冊如下圖之粉紅色商標,指定使用於所產製的人工髖關節商品獲准。

(二) 競爭對手闊斯特(CoorsTek)對本案商標提起異議,主張:粉紅色是陶瓷材料添加「氧化鉻」加工所產生的顏色,闊斯特產製的類似產品若添加氧化鉻也會呈現粉紅色外觀,本件粉紅色商標具有不應由商標權人排他壟斷的功能性特徵,本案商標不具可註冊性。TTAB認為異議有理由,撤銷本案兩商標之註冊。
三、美國商標法實用功能性原則的衡量因素
(一) TTAB 主要根據Morton-Norwich案1 建立的原則衡量一商標是否具有實用之功能性特徵(Morton-Norwich因素):
(1) 是否曾有專利揭示該商標實用性的設計特徵;
(2) 該設計的創建者是否曾在廣告中以其實用性的設計特徵作為吸引客戶的優勢;
(3) 競爭對手是否有功能等效的替代性設計; 以及
(4) 是否有相對簡單或便宜的製造方法。
(二) 商標權人提出上訴,CAFC維持原處分並闡明商標法「功能性」原則排除商標可註冊性之緣由
法院援引最高法院在Qualitex Co. v. Jacobson Prod. Co., Inc.2 判例說明:「美國商標法旨在透過保護商標權人的商譽來促進競爭,因此透過『功能性原則』阻止生產者將產品之功能性用途藉註冊商標造成抑制合法競爭之結果。透過授予發明人在有限期間內對新產品的設計或功能的壟斷權來鼓勵發明是美國發明專利或者設計專利之立法目的(35 USC §§ 154及173參照),而非商標制度的創設目的。在專利權利期間屆滿之後,競爭對手仍然可以自由利用該創新。然而,倘若一產品的功能性特徵被註冊商標,則可能因為該商標權可以永久申請延展而造成壟斷。」
(三) CAFC認為本案商標已符合Morton-Norwich因素之前兩項
1. 商標權人以往曾於其專利揭示本案商標具有實用性之功能特徵
(1) 本件商標所表彰的人工髖關節產品是由含有氧化鉻(chromia)等化學組合成分的陶瓷材料(下簡稱ZTA陶瓷材料)製成。商標權人就該化學組合成分曾獲准註冊美國第5,830,816號專利('816專利),專利已於2013年1月到期,說明書及申請歷史資料皆曾提及氧化鉻的添加使ZTA陶瓷材料達到前所未有之硬度而適於醫療用途,且不同程度的氧化鉻含量會影響其染色,例如:粉紅色、紅色、紫色、黃色、黑色、灰色和白色。商標權人的ZTA陶瓷材料含有 0.33%的氧化鉻,而呈現粉紅色,商標權人亦於本案訴訟自承:其 '816專利已揭示「氧化鉻添加在ZTA陶瓷材料之比例影響材料的硬度」,且該專利「至少有一請求項提及前述實用性功能的材料製程」,CAFC認為本案商標已符合Morton-Norwich因素之第(1)項。
(2)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 TrafFix 案 3之判例意旨,雖然商標權人申請註冊之商標特徵曾取得專利,不必然代表該特徵即為實用功能性特徵,但曾經獲准註冊專利是重要證據,足以使法院推定該特徵具有「功能性」,因此主張該特徵仍具有商標可註冊性者,此時負有提出反證推翻該商標功能性推定之舉證責任,例如,證明該特徵是任意性、附帶性或者裝飾性等。而本件商標權人並未提出積極的證據推翻前述推定(詳後述第3點)。
2. 此外,商標權人亦不否認在其廣告文宣、技術說明以及向FDA提出的相關申請皆曾提及氧化鉻對其ZTA陶瓷材料的各種功能性優點,因此本件商標亦符合Morton-Norwich因素之第(2)項。
3. 至於Morton-Norwich因素的後兩項衡量因素在本案皆屬中性:
不同程度的氧化鉻含量雖會影響類似的陶瓷材料染色結果,但無可信之證據(probative evidence)證明4:不同顏色的含氧化鉻陶瓷材料可達成與本案商標使用之ZTA陶瓷材料等效之硬度,或有其他更便宜、簡單的製造方式可生產類似產品。CAFC因此維持撤銷本案商標註冊之處分。
四、CAFC對於涉及實用功能性的顏色特徵,審查其可註冊性的標準與其他容器形狀或外觀等非傳統商標是否具有實用功能性之判斷標準相同,係根據 Morton-Norwich 因素加以衡量。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之設計或者特徵,不得註冊,亦明文規範商標之功能性排除原則。但實務上罕見因為「功能性顏色」特徵產生爭議的申請案,主管機關智慧局僅於其發布之商標法逐條釋義例示性說明:例如以黑色指定使用於太陽能收集器商品、以銀色使用於建築物隔熱板,或者以紅色或橘色指定使用於交通警示器商品,具有實用功能性而不准註冊。美國前述審查標準及思辨過程或可援引作為台灣未來面對非傳統商標涉及實用功能性或專利技術之參考。
1 In re Morton–Norwich Products, Inc., 671 F.2d 1332, 1340–41 (C.C.P.A. 1982)
2 Qualitex Co. v. Jacobson Prod. Co., Inc., 514 U.S. 159, 164 (1995)
3 TrafFix Devices, Inc. v. Mktg. Displays, Inc., 532 U.S. 23 (2001)
4 商標權人雖然另提出在德國另案訴訟中進行的幾項實驗結果,主張添加不同濃度的氧化鉻對類似陶瓷材料的硬度和耐磨性無影響。但由於該測試範圍並未涵蓋可產生粉紅色ZTA陶瓷的氧化鉻,TTAB認為第三方測試範圍並不完整,未採納此項證據。TTAB進一步認定:由於製造技術具有挑戰性,僅少數公司能夠生產陶瓷髖關節零件,因此本案商標權人主張其他顏色的陶瓷髖關節與涉案商標使用的ZTA陶瓷材料等效僅屬理論上的見解,難以實施。CAFC認為前述就商標權人提出證據的評價,屬TTAB職權衡量範圍,無意介入此部分之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