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UPC上訴法院於2024年9月3日維持曼海姆地方分庭之裁判,認定對於境外非UPC締約國的侵權行為亦有國際管轄權(Dish and Sling v. AYLO, Case No. UPC-CoA-188/2024 ),介紹相關法規範及其適用要件如後供參。
二、案件背景
Dish享有從媒體播放器呈現適應串流頻率的視訊串流方法專利1,與其專屬授權商Sling據其專利對AYLO在UPC曼海姆地方分庭提起侵權訴訟;主張被告架設網站對全球消費者提供可用於串流媒體的視頻檔案和串流媒體播放器,其中包括德國在內之數個UPC締約國,前述行為是以間接侵權之方式侵害原告專利權。被告援引布魯塞爾條例重訂版第7(2)條及第71b(1)提出異議2,抗辯:其伺服器設置於美國,所訴之侵權行為並非位於UPC締約國境內,UPC法院對本案欠缺國際管轄權,地方分庭駁回前述異議,被告提起上訴。
三、UPC上訴法院的裁判
(一) 根據以往歐盟判例,布魯塞爾條例重訂版第7(2)條3所規定之「侵權行為」應解釋為「損害實際發生地,或者可能發生地(a harmful event has occurred or may occur)」。而UPCA第33(1)(a) 條4之規範目的既與前述規定類似,即應為相同的解釋。
(二) UPC對具備以下條件之專利侵權案件具有國際管轄權:
1. 據以起訴之歐洲專利至少在一個締約國有效;且
2. 侵權「損害可能發生」在該締約國。
3. 如果損害是透過網路為之,則發生「損害之可能性」是指,被告所架設的網站可在歐洲專利有效的締約國內被接觸(accessible),以取得產品和/或使用服務的可能性。
(三) 在本案,無論被告伺服器設置在何地,UPC對其仍有管轄權:
因為被告所架設之網站可在涉案專利生效的德國被接觸利用,而原告所主張者為間接侵權,因此只要德國的使用者可接觸被告網站並取得與涉案專利基礎要件相關的器材(可用於串流媒體的視頻檔案和串流媒體播放器),據以適當的實踐該方法專利,即符合前述法定要件,網站本身無需直接針對締約國之消費者而架設。
四、前述裁判擴大了UPC管轄權的範圍,只要涉案專利在締約國有被侵害的可能性即具有管轄權,而無論原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伺服器架設地)。此判決在電子商務時代之今日十分重要,在以網路為基礎進行的專利侵權案件,只要在UPC締約國內「可接觸利用」該涉案網站即可建立管轄權,電商平台經營者宜留意此一司法動態。
1 European Patent 2479680.
2 RoP的Rule19.1(a):被告在受送達起訴狀之後的一個月內,可就法院之管轄權提出初步異議。
3 布魯塞爾條例重訂版第7(2)條規定:居住在成員國的個人在另一成員國之國家法院可因為在法庭地為侵權、不法行為、準不法行為而被起訴。
4 UPCA第33條是關於一審法院管轄權之相關規範,其中第(1)(a)款規定:各締約國之地方分庭對於已發生、或可能發生之侵權行為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