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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類似商品服務之判斷與論述-台灣與日本實務比較
鄭耀誠 律師
關於商品服務間類似與否之判斷,筆者曾於2018年就當時智慧財產法院在判斷二商標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時,對於二商標之指定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時之判斷標準以及當時法院對於「社會通念」之論述進行整理。
一、 前言
二、 日本實務簡介
三、 日本「ゴミサー」商標案
四、 台灣實務
五、 台灣「大亞」商標案
六、 代結論-對台灣法院的期待
用語定義對美國專利權利範圍的重要性
陳 姿 吟
美國專利法第171條規定:「任何人發明新穎、原創且具有裝飾性的外觀設計,均得依本法之規定取得專利」。此外,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下稱CAFC)於1995年在Elmer 案判決中確立,「在設計專利中,雖然僅保護裝飾性特徵,但是其權利範圍是依圖式中所揭露之實質內容,任何以實線所揭示的設計元件(what is shown)均是建構權利範圍的限制條件」。
一、 前言
二、 案件背景
三、 地方法院審理
三、 CAFC之見解
四、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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