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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修改,2024年1月20日生效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四次修法於2021年6月1日施行,本所先前相關報導有:中國大陸專利法新修正內容—與申請及專利權期限相關部分中國大陸新施行之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介紹中國大陸加入設計專利海牙體系,於2022/5/5生效。而相應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與《專利審查指南》歷經兩年多的徵求意見與修改後,新修改版確認於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以下介紹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的部分修改內容:

一、2021年修法開放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乃順應國際發展趨勢、亦使設計專利之保護更完善。但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的部分規定,須多加留意:

(1) 成套產品中的各項外觀設計應為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而非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也就是說,成套產品只能以整體外觀設計來提申,不能以局部外觀設計來提申(審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9.2)。

(2) 對於分案申請的要求,原申請為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的,不允許將其中的一部分作為分案申請提出,例如一件專利申請請求保護的是摩托車的外觀設計,摩托車的零部件或者局部的外觀設計不能作為分案申請提出。原申請為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的,不允許將其整體或者其他局部的外觀設計作為分案申請提出(審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9.4.2)。

(3) 針對審查意見答辯時,若欲修改申請文件,必須是針對通知書所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但下列情況即使修改的內容沒有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也不能視為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所述情況包含:1.將整體外觀設計修改為局部外觀設計;2.將局部外觀設計修改為整體外觀設計;3.將同一整體產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觀設計修改為另一局部外觀設計(審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10.2)。

二、2021年修法引入外觀設計專利的本國優先權制度,依新版實施細則第35條規定,優先權案除了可以是在先申請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以外,也可以是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案。一般而言,要求本國優先權者,先申請案會被視為撤回,但實施細則第35條有例外規定:「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除外」。

三、擴大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初步審查範圍。依新版審查指南規定,初步審查中,審查員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審查(審查指南第 1 部分第 2 章 11),對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指南第 1 部分第 3 章 8.2)。也就是說,新型與設計申請案的初步審查,分別增加審查是否明顯不符創造性、明顯區別的規定,藉此提升專利品質。

四、關於文件送達日規定,原本無論是紙本或電子公文,都適用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此規定意旨官方發出的通知書,於發文日期15日後才會發生送達效力。但現行官方通知書有越來越多採電子寄送,新版實施細則第4條增加以下規定「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此相當於取消15日推定送達日的規定,提醒申請人留意法定期限的管控。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相關官網,瀏覽日期:2024年1月17日

1.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2. 《專利審查指南》(2023)(局令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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