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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准予註冊「多媒體商標」

一、電腦運算技術發達使「元宇宙」相關概念融入生活各層面,不只衍生各種數位行銷模式,也對應帶動商標註冊的數位化。歐盟智慧局上訴委員會近日首次闡釋多媒體視頻註冊商標的審查標準。

二、「超級西蒙(Super Simon)」多媒體商標註冊案

(一) 本件申請人以退休的比荷盧智慧局長Simon為虛擬主角,製作超人Simon向其夥伴道別、前往度假地,坐在躺椅上品嘗酒和水煮蛋的22秒的短視頻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類包括傳記在內的書籍、第33類盧森堡葡萄酒等紅酒、第41類娛樂服務、文化活動或古典音樂表演(申請號:018061546,註冊號:018061546,下稱本件商標)。

(二) 歐盟智慧局最初以「欠缺識別性」為由駁回申請,認為:視頻各元素表現複雜,且也未如一般廣告在結尾總結所推介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以使消費者得以知悉本件商標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供應商,因此一般消費者只會將視頻內容當作一個歡樂的故事,不會將其視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示;且從視頻故事內容可看出,本件商標申請目的並非識別商業來源,而是透過「比荷盧智慧局」代碼「BOIP」代替即將卸任的局長西蒙講述一個故事,明顯傳達出影片是智慧財產業界人士為測試性目的而製作。但其上訴委員會推翻原決定,認定:

1. 多媒體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的審查標準,與歐盟法院在廣告標語等非傳統商標揭櫫的判斷方式相同,並無高於一般商標的門檻

2. 本件多媒體商標雖然包含文字、圖形以及聲音的結合,且圖形以動態方式呈現的複雜元素,但相關消費者無需記住視頻細節內容,只要消費者可辨識視頻具有顯著識別性的部分是指向特定企業,且可與其他企業製作的視頻相區別即足,至於視頻播放時間長短、或者劇情的複雜度,不影響商標識別性的判斷。在本案中,連續動態圖形,可以下列靜止圖像摘要其具有識別性之關鍵故事情節,足使消費者產生「超人西蒙飛去度假勝地」的主要印象,而原決定提及的其他部分依據前述說明,都不影響識別性的判斷。

3. 本件商標雖以多媒體視頻的方式呈現,不代表即是廣告,商標審查的性質也與廣告不同:廣告是以提供訊息方式達到宣傳目的、有時也具有競爭目的,因此對應規範避免虛偽宣傳或者不公平競爭的審查標準;而商標無需提供商品/服務相關的訊息、並且商標也不應直接說明商品/服務的特性,否則反而成為不具識別性的說明性標示,因此,商標之審查只需判斷是否該標示具有使消費者可以辨識商品/服務來自不同企業的「識別性」即可。原決定認定本件商標內容並未明確指出相關商品/服務供應者的資訊,是增加以往判例所未有的限制。

4. 影響註冊歐盟商標的主觀要件,僅有「善意」與否而已。至於申請人是否基於測試的性質而申請註冊本件商標,亦非識別性有無的判斷標準。

三、台灣的發展

(一) 根據台灣智慧局發布的「非傳統商標審查標準」,結合聲音和動態影像的多媒體內容,可以「聯合式之非傳統商標」型態註冊。已獲准註冊者,例如註冊第 01648265 號以聲音與動態結合的聯合式商標,包含 5 個圖像及 1 個樂譜,動態影像(如下)由一片白色羽毛逐漸變成翅膀及最後變成設計之「蘇菲」圖樣所構成,自第 1 個至第 2 個圖像,一片白色羽毛變成三片白色羽毛,自第 3 個至第 4 個圖像, 由清晰翅膀變成模糊翅膀及「蘇菲」中文圖像,最終以清晰之「蘇菲」中文翅膀 設計圖伴隨著以圖 6 樂譜女聲唱「蘇菲」之聲音呈現。

(二) 但動態商標申請註冊時,除了須克服前述「識別性」的審查門檻外,申請時仍須檢附圖片,以清楚、完整的靜止圖像方式呈現動態影像變化過程以及商標的所有特徵。單純的動態影像可能以2至4個靜止圖像即足以完整呈現,而變化複雜的動態商標則需更多的靜止圖像才能完整呈現,惟根據「非傳統商標審查標準」所載,為配合台灣智慧局資訊系統及審查便利,提出動態商標申請,檢附表現其動態影像變化過程的靜止圖像,以6個為限。因此,現階段在台灣擬申請與本件商標類似的視頻內容,有實際上的困難。惟數位科技快速發展,目前各種結合聲音或者影像之數位化商品充斥市場,企業為區別各數位化商品之來源,也將會對應考量如何在相關商品標示商標,而消費者亦逐漸熟悉結合影音型態的商品及其標示模式,多媒體商標的註冊及審查門檻在未來應會隨時代潮流逐步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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