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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單一專利(UP)及歐盟單一專利法院(UPC)於2023/6/1正式上路

  UP及UPC已於2023/6/1正式啟動上路,EPO於2023/5/26在官網上發表了”歐洲開啟專利保護新紀元”, 文中提到2023/6/1標誌著歐洲專利保護的歷史性時刻,備受期待的單一專利制度開始運作,此次發布代表歐洲專利領域自50 年前簽署歐洲專利公約以來最重要的發展。

  此外,根據某歐洲代理人報導,在 UPC 推出前的三個月準備期(sunrise period)裡,大約有 46萬件歐洲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案辦理退出(opt-out)UPC管轄權。在接下來的 7 年過渡期內,如果專利權未在 UPC啟動訴訟(包含行使權利及無效撤銷),仍可以提交退出申請。

  亦有歐洲代理人提出,隨著 UPC 將展開歐洲專利執法的新頁,專利權人需要更進一步思考以下議題:

•  是否希望在針對競爭對手的訴訟中運用 UPC?
•  審查中的申請案未來是否請求單一專利生效?或不使用單一專利的話要不要辦理退出?
•  對某些承認雙重專利(單一專利/國家專利)的國家(如德國、法國)是否擬定新的申請策略?
•  評估競爭對手的專利是否選擇退出 UPC?
•  監控競爭對手專利的狀態,是否在未來某時點又撤回退出,重新加入了 UPC?(此可能是主張權利的跡象)

  鑒於UP及UPC新制度對於歐洲專利申請人至關重要,以下提供8道問答,以利申請人對新制度更為清楚,並依自身狀況妥善運用。

1. 什麼是單一專利?

  單一專利提供專利權人在UPC會員國同時取得專利權效力,向EPO繳單一筆維護年費。其受到UPC專屬管轄,可集中在UPC發動訴訟處理多國侵權事件,一旦放棄或撤銷也同樣會在所有會員國內發生效力。

  單一專利的誕生,未改變向EPO申請發明專利的程序,而是在領證程序有了彈性選擇。以往歐洲專利核准公告後,需於三個月內向欲領證國家請求生效,新制多了可於一個月內向EPO請求單一專利生效之選擇。

2. 什麼是單一專利法院?

  UPC是會員國間的國際法院,對單一專利之侵權訴訟及無效訴訟擁有專屬管轄權,判決效力及於所有會員國,且對 UPC會員國的歐洲傳統專利權也有管轄權,舉例來說,倘若有一較早的歐洲專利領取了德國、法國、義大利專利權,以往專利權人僅能在各國法院分別提起侵權訴訟,然因為此三國是UPC會員國,故自2023/6/1起,可選擇在UPC提起侵權訴訟;反過來說,以往第三人必須分別在各國撤銷專利權,同樣自2023/6/1起,可選擇在UPC提起一次性攻擊。

3. UPC有哪些會員國?

  目前參與EPC(歐洲專利公約)的國家包含了27個歐盟會員國及12個非歐盟會員國,歐盟會員國才有資格加入UPC,而UPC上路時第一代的UPC會員國有17國,如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瑞典、斯洛維尼亞。有可能陸續擴增,單一專利的效力範圍視請求生效的當時有多少會員國而定。

  延續題1,對於非UPC會員國之領證本無單一專利之適用,故領證決策不變,而對於UPC會員國之領證可選擇取得單一專利,或選擇傳統方式領取個別國家。故獲准歐洲專利後的專利權組合可能有三種樣貌:第一是單一專利且無個別國家專利、第二是單一專利加上個別國家專利,第三是個別國家專利且無單一專利。

4. 可以退出UPC管轄權嗎?

  單一專利受UPC專屬管轄,無退出問題。

  而UPC會員國的歐洲傳統專利權,若訴訟尚未繫屬於UPC是可以退出的。歐洲傳統專利權可以在過渡期聲明退出UPC管轄權,避免非專利權人經由UPC提出撤銷攻擊。聲明退出後管轄權專屬於個別國家法院。

  在專利未繫屬於任何UPC會員國法院的訴訟程序下,若專利權人有需要利用UPC集中管轄機制而發動侵權訴訟,在過渡期內有一次撤回退出聲明的機會。

  過渡期結束後,未退出之UPC會員國的歐洲傳統專利權由UPC專屬管轄。申請中的歐洲專利申請案亦可在過渡期結束前聲明退出UPC,一旦聲明申請案退出UPC,該退出聲明的效力在日後申請案核准為專利時也將會延續。

5. 單一專利對我有何益處?

  簡化管理、領證時有機會節省翻譯費用、單一筆年費有機會降低維護成本,集中行使權利的便利性且有機會節省訴訟費用。

6. 單一專利對續繳年費的影響?

  就管理觀點來看,向EPO繳單一專利年費比起向各國繳納,手續更為簡便。

  以成本觀點來看,單一專利第10年官方費用約為德國的2.7倍,第20年約為德國的2.4倍,如果在UPC會員國中需要取得專利權的國家達4個或更多,取得單一專利能大幅降低維護成本。惟須建立一觀念,單一專利是一體不可切割的,日後無法拋棄部分國家權利來減繳費用。

7. 尚未核准的申請案會受單一專利影響嗎?

  承題1,歐洲發明申請程序並沒有改變,僅在領證階段需考慮是否要請求單一專利生效。

  另,承題4,過渡期結束前夕,若申請案還未核准,則要提前思考未來若會採個別生效方式對UPC會員國領證,且不欲受UPC專屬管轄,要把握過渡期結束前聲明退出UPC,一旦聲明申請案退出UPC,該退出聲明的效力在日後申請案核准為專利時也將會延續。

8. 單一專利的翻譯規定為何?

  6年過渡期(註一)內須準備說明書第二歐盟官方語言之全文翻譯,比方以英文本提申,請求生效時須提供德文本或法文本,相較於滿足個別國家領證時不一而足的翻譯規定,此翻譯規定大幅簡化了時間與金錢。

  過渡期後請求單一專利生效則不再需要呈送第二官方語言的全文翻譯,可更降低成本。

  註一:此過渡期是配合EPO發展機器翻譯系統的需要,目前設定的6年有可能延長為12年;而退出UPC管轄權的過渡期為7年,有可能延長為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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