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近期曾有關於是否在專利法中效法歐盟納入「零組件維修條款」之討論。而在歐盟,複合式產品製造業者和零組件產品製造業者另有其戰場,前者為了強化對產品外觀之保護,經常對於產品之整體及其可拆卸零件分別主張歐盟設計(例如:汽車製造商對汽車車體以及其輪胎等個別零件分別主張歐盟設計,以排除組裝車體之行為),歐盟法令對應就零組件設計納入「正常使用期間之可見性」要件,以防止零組件設計專利受到濫用。2023年2月,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對前述要件加以闡明(Case C‑472/21 )。
二、歐盟對於複合式產品零組件設計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 歐盟設計指令(Directive 98/71/EC)規定,不符以下規範的零組件設計構成無效事由:
1. 第3條第(3)款:「應用或納入複合式產品之零組件設計,僅有在以下情況方具有新穎性及獨特性:(a)當該零組件被併入成為複合式產品之一部分後,在正常使用複合式產品期間仍然可見(remains visible during normal use)該零組件;且(b)該零組件在組合後的可見特徵本身,符合新穎性及獨特性的要求。」
2. 第3條第(4)款:「前款(a)項所指的『正常使用』是指終端使用者正常使用之情形,不包括維護、保養或維修工作。」
(二) 前述歐盟指令對零組件設計之要件對應在德國設計法第4條第(2)款及第(3)款加以規範。
三、本案背景
(一) 本件爭議標的是一在德國專利商標局註冊自行車或摩托車座底部設計(如下圖)。2016年間第三方以不符零組件「可見性」要求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二) 德國專利商標局和其專利法院對於本件車座設計有不同意見:
1. 前者認為:自行車座屬於複合式產品之零組件,在自行車「正常使用期間」,除了法律排除的維護、保養和維修情形以外,尚包含「拆卸或者安裝自行車車座」之情形,因此駁回無效宣告申請。
2.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則認為:本件複合式產品「正常使用期間」包括「騎乘和上、下車之時」,其零組件底部只有在與自行車或摩托車車體分離時才可見其特徵,此種情形已不符「當該零組件被併入成為複合式產品之一部分後,在正常使用複合式產品的過程中仍然可見該零組件」之設計保護規定,認定本件零組件設計無效。專利權人向德國聯邦法院提起上訴。後者在審理期間提交歐盟法院解釋:零組件設計「在正常使用期間」具有「可見性」特徵的判斷標準。
四、歐盟法院的意見
(一) 本案之車座可被拆卸和重新組裝到自行車或摩托車,但如果沒有車座,自行車或摩托車將無法正常使用。因此,車座構成歐盟設計指令第3(3)條所規定的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而自行車或摩托車本身構成該指令第1(c)條定義內的複合式產品。
(二) 關於零組件設計「可見性」要求的解釋
1. 歐盟法院援引歐盟設計指令第1(a)條以及2021年Ferrari front kit等案例 (C-123/20)」闡明:「可見性」的要求是緣於歐盟設計指令保護之標的為產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觀」,該等外觀可以包括線條、輪廓、顏色、形狀或紋理,因此組裝在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如在組裝後不復見其「外觀」,即不符合歐盟設計保護之基本原則。
2. 評估「可見性」之要求不能脫離實際使用情況、僅抽像地根據其定義進行評估。因此,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必須在「正常使用」期間對終端使用者或外部觀察者而言是可見的,且零組件不需要在使用複合式產品的整個過程中保持完全可見。
(三) 「正常使用期間」的判斷標準:
1. 德國聯邦法院提問:歐盟指令所謂零組件設計「正常使用期間」,是指需符合(1)「零組件製造商」預定使用的用途?或者(2)「複合式產品製造商」預定使用的用途?或(3)「終端使用者」通常習慣用途? 此一提問的背景是由於歐盟設計指令第3條第(4)款規定「正常使用」期間指就「終端使用者使用期間」而言,而德國設計法對於「可見性」的要求僅規範「預期使用期間」的可見性。此一法律用語的差異促成本件歐盟法院解釋案。
2. 歐盟法院認為,從歐盟設計指令3(4)條用語可見,立法者有意從「終端使用者通常使用期間」的角度定義「正常使用期間」,用以區別複合式產品或零組件產品在「其他交易階段」的使用行為,避免各產品製造商藉由不同階段的使用行為規避「可見性」的規範要求。因此,零組件設計「正常使用期間」,當指「終端使用者一般或習慣上使用複合式產品的期間」,而非零組件或者複合式產品製造商各別預期使用其產品的期間。
3. 而歐盟設計指令第3(4)並未具體規範終端使用者正常使用產品的類型。歐盟法院採納其佐審官的建議,認為可對「正常使用」進行較廣泛的解釋。亦即,除歐盟設計指令明文排除的「維護、維修和保養」以外其他可涵蓋終端使用者使用複合式產品以實現其主要功能之前、期間和之後的所有行為,例如儲存和運輸行為均足以當之。
五、本件案例的意義
(一) 根據前述歐盟法院解釋,自行車裝載在汽車攜車架上運輸或者停放時,自行車的使用者都可能看到車座底部,而使車座底部的設計符合歐盟設計條例「可見性」的要求。
(二) 本件歐盟法院的裁示意見對複合式產品零組件的「可見性」採取較寬的解釋,將連帶擴大歐盟設計權人得以排除侵權、主張權利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