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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紐約聯邦地院:Adidas不能獨佔條紋圖形市場(Adidas v. Thom Browne)

一、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陪審團近日駁回愛迪達公司對湯姆·布朗公司提起的商標侵權及商標淡化訴訟,認為愛迪達的「三線圖(Three-Stripes)」商標不能獨佔條紋圖形在服裝類的市場,但愛迪達對此判決結果不服,表示將提起上訴,介紹如後供參(Adidas America, Inc., and Adidas AG, v. Thom Browne Inc., S.D.N.Y., No. 1:21-cv-05615)。

二、「三線圖」和「四條槓」在美國的商標對決

(一) 愛迪達公司(Adidas America, Inc.,以及Adidas AG的統稱)以其「三線圖(Three-Stripes)」商標(三條大致等寬且距離相近的平行線)使用於運動用品而聞名於世。而湯姆·布朗公司(Thom Browne Inc.)則是從紐約發展量身訂做西服開始發展、成為遍及全球的精品服飾業者,其設計經常包含各種條紋,其中最重要的一款「羅緞標誌(Grosgrain Signature)」包含紅、白、海軍藍三色平行條紋之排列組合,被使用於夾克襯裡、襯衫、包袋、鞋款等商品。2005年間,湯姆·布朗推出三個平行等寬條紋的商品,愛迪達公司將其稱為「三條紋標誌」,並主張與其知名的「三線圖」商標相同或近似,而對湯姆·布朗表達異議,後者當年同意不再使用近似的「三條紋標誌」。接著湯姆·布朗在2008年首度推出帶有「四條槓標誌(Four-Bar Signature)」的運動褲、連帽衫和緊身褲產品,並自次年起對外在百貨公司、網路等通路銷售,除了多一條條紋以外,其餘特徵都與之前的「三條紋標誌」相同,銷售結果良好。大約八年多之後(即2018年2月間),愛迪達自稱在歐洲的一項商標申請案注意到「四條槓標誌」並提出異議,當時「四條槓標誌」已經使用到運動風格類的各種服裝或鞋款商品、湯姆·布朗也開始與巴塞隆納足球俱樂部建立合作關係,將其商品使用於如梅西等知名運動員圖像以推廣商品,其自稱當時已有約5百萬件的銷售數量,愛迪達認為此一系列的推廣行銷侵害其「三線圖」商標權,雙方開始長達三年的協商談判,但並無結論。與此同時,湯姆·布朗開始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其「三條紋標誌」的商標註冊申請,均遭愛迪達異議反制。

(二) 2021年6月底,愛迪達在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對湯姆·布朗提起商標侵權、商標淡化等訴訟,主張後者行銷的運動服裝或鞋款持續使用兩條、三條或者四條平行條紋,有使消費者與愛迪達著名的「三線圖」商標混淆誤認之虞、或者誤認二企業有任何關聯,請求法院准予核發禁制令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初,被告不否認原告商標有其知名度,但從程序上提出各種積極抗辯(affirmative defenses)主張原告涉有至少知悉被告使用「四條槓標誌」6年以上而仍「權利怠惰(laches)」、「默認被告使用爭議標示(acquiescence)」、「有違禁反言原則(estoppel)」、「放棄行使商標權(abandonment)」,被告稱相關事實顯示原告違反前述原則的情形十分明顯,申請法院以即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方面則認為被告商標侵權為無需爭辯的事實,也交叉申請法院以即決判決認定被告侵權、並允許核發暫時禁制令。地方法院法官以被告並未提具體證據為由,駁被告末三項抗辯,但對於原告是否涉有:(1)行使商標「權利怠惰」-例如:原告是否在2012年之前即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告行銷「四條槓標誌」?被告將爭議「四條槓標誌」標示使用在運動用品的數量,是否達到足致原告注意到有與其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性?原告有無不合理遲延救濟權利之情形?(2)被告爭議標示「有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或者淡化原告著名商標權之虞」?等議題;根據相關證據難以立即產生一致性的結論,法院將此等議題提交陪審團審議。

(三) 陪審團的審議結果

1. 愛迪達一方在言詞辯論時表示:

(1) 「三線圖」商標並非通用標示:

「三線圖」是第一個被使用在運動鞋等商品的指標性商標,從1940年代即開始使用、並在1952年間於美國獲准註冊20餘個商標,半個多世紀以來,僅有愛迪達持續使用「三線圖」商標表彰其商品,「三線圖」商標並非普遍使用於鞋類商品的標示,而是率先進入市場並經愛迪達努力持續向公眾標示,使消費者可產生將商品與愛迪達相聯結的印象,該標示也在愛迪達的努力下被廣泛及多角化使用。

(2) 愛迪達也持續商標維權行動,未怠於行使權利:

愛迪達曾在2007年間通知被告停止使用「三條紋標誌」,後者隨後修改為「四條槓」圖形,但此種修改非常微小,並未進一步區分兩個品牌,而是繼續利用愛迪達所建立的商標商譽;因此,愛迪達也在2018年、2020年間持續對Thom Browne申請註冊「四條槓」商標等提出異議。愛迪達已經持續保護其商標至少 20 年,並未權利怠惰。

(3) 愛迪達是首個持續使用「三線圖」商標並使其成為指標性標誌的著名商標權人,有權要求同業對其商標給予實質性(較大程度)的區別標示,以免消費者混淆誤認,僅是與著名商標有些微程度差異的修改,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因此重點不是條紋數量的多寡,而在於消費者是否可能錯誤的將被告產品與原告相連結。

2. 湯姆·布朗一方則答辯:

(1) 今日時尚界充斥著條紋設計,平行的條紋或線條已是業界通用的設計,愛迪達僅能在其商標權效力範圍所及的服裝商品行使其「三線圖」商標權,無權不當占用整個條紋圖形市場、也非服裝「條紋」概念的專有者。

(2) 愛迪達知悉或可得知悉「四條槓」標誌存在市場至少有將近十年,卻怠於行使商標權,讓被告無法在尚未造成更大損失前考慮更改標誌,確有不應受到商標法保護之權利怠惰。

(3) 「四條槓」標誌與「三線圖」商標明顯有別,消費族群非常成熟,不會混淆誤認雙方產品;況且市面上早已有許多運動鞋款使用條紋裝飾;而雙方市場定位不同,湯姆·布朗將其市場定位在「高端奢侈精品的零售業者」而愛迪達的鞋款和服飾則「集中在體育用品」、「僅僅是前者售價的一小部分」。

3. 陪審團最終採納湯姆·布朗一方的陳述,駁回愛迪達之訴。

三、愛迪達「三線圖」在台灣的商標爭議案

(一) 愛迪達公司在台灣早期曾有多件使用於運動衣及運動褲的「三線圖」商標申請案,經智慧局以屬於裝飾性圖案不具先天識別性為由核駁(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35號、第681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惟數年之後因該公司仍持續在包括台灣等全球各地大力推廣其「三線圖」商標,於「鞋幫」、「衣袖及褲子兩側、衣袖周圍」、「衣服腋下左右兩側」等位置獲法院肯認具有第二層識別性而判准註冊(註冊第54532至54534商標及智慧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54號、106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及第57號行政判決參照)。

(二) 愛迪達公司在台灣最受矚目者為與「將門」系列商標間持續多年的商標爭議:

1. 旅東公司的「將門」系列商標的主要部分包括:「三斜線加上圓點」並分別搭配中文「將門」或英文「JUMP」文字,先於愛迪達公司的「三線圖」系列商標在台獲准註冊(台灣註冊第203597、203482、198250、309238、438897等商標參照)。雙方都將其商標使用於運動鞋類商品/服務行銷於世界,其後也都有多角化經營情形。

2. 旅東公司在其他國家接獲愛迪達公司據其「三線圖」系列商標主張商標權或阻止商標註冊申請之後,為了反制而在台據其獲准註冊之「將門」系列商標對愛迪達的「三線圖」搭配「adida」文字之商標提起評定。旅東公司主張「將門」系列商標為台灣著名商標,愛迪達的「三線圖」商標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若准予註冊將「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惟智慧商業法院基於下列理由駁回旅東公司的商標評定申請(智慧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81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

(1) 將門系列商標在雙方訴訟時,於靴鞋商品,固然的確已為台灣相關業者或公眾所熟知,且雙方線條圖形部分之商標亦屬近似。

(2) 相關消費者無混淆雙方商標之虞:

兩方商標各具識別性,而迄至愛迪達公司三線圖商標於2002年8月29日申請延展註冊時,兩造商標已有併存註冊及使用於市場逾10年以上之事實,且愛迪達公司也持續行銷使用其商標,又雙方商標除了「三斜線圖」與「三斜線與圓點圖」外,另分別配合有「adidas」與「JUMP」、「將門」等文字,足使相關消費者區辨兩造商標表彰的商品來源,況且也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上有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情形。

四、簡單的幾何圖形或線條識別性不高,作為商標易生爭端

(一) 無論台、美訟爭之結果都顯示:前述條紋圖形商標可以並存使用於市場。有論者對於前述美國一審案件不予贊同,認為時尚界異業結盟、合作推出「聯名」款式互相拉抬吸引對方族群的行銷方式十分常見,即使是本件美國訟爭案原告愛迪達公司也曾推出各種品牌聯名商品,例如:「adidas X Gucci聯名系列」、「Balenciaga / adidas聯名系列」將雙方品牌的花紋、條紋同時標示於聯名包款、球鞋、運動服等,都曾造成蒐集風潮,消費者也容易在看見類似疊加標示時,以為有「聯名」等合作關係,因此,在雙方商標外觀相似、且的確於運動用品之類別重疊之情形下,一審法院據雙方消費族群及市場定位有別,認定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或者商標淡化之虞,仍有待商榷。

(二) 從另一角度觀察,將簡單的線條、圓點等幾何圖形之排列組合作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誌,固然有簡單易懂、容易記憶的優點,但隨著商標註冊的觀念逐漸普及,商標的標示方法逐漸為一般消費者所熟悉,與愛迪達公司最早申請註冊「三線圖」商標是在1950年代約半個世紀前的時空環境有別,現時今日簡單的幾何圖形容易被認為是裝飾性或者說明性圖樣的標示,也更容易產生如前述台、美案例的爭議,即使相似商標的兩企業旗鼓相當,也不免在訟爭過程兩敗俱傷,即使訟爭確認雙方商標可並存市場,但誰也無從確認是否完全沒有消費者混淆誤認雙邊商品。從而,即使如愛迪達等世界級品牌經營者,雖仍持續對最早的指標性「三線圖」商標進行維權,也同時發展出「adidas」、「三葉圖」等其他更具有辨識特徵的設計文字或圖樣,在鞋領、鞋背及鞋底上搭配「三線圖」設計,以強化其商品來源的可識別性。品牌商在決定進入市場之際,宜避免選擇如本案的極簡幾何排列作為商標,或者開發更具獨創性的幾何圖形,以免徒增爭議並使訟爭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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