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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單一專利(UP)預計2023/6/1上路,且兩項短期措施於2023/1/1開始受理

  參本所最新消息「歐盟單一專利(UP)的兩項短期措施將於2023/1/1開始受理」, EPO於2022年11月在官網及官方月刊(Official Journal)2022,A104&A105 通知,將「提早請求生效」及「請求延後公告」兩項措施的啟動時點固定為2023/1/1,也就是說,已收到EPC 71(3)核准通知且法定期限落在2023/1/1之後的歐洲發明申請案,可以運用此二項短期措施。此二措施於UP上路即終止。EPO並提供了二範例供申請人瞭解,該二範例設定UP上路日為2023/4/1。

  隨後,UPC籌備委員會於2022/12/5在官網公告新的調整時程,UPC預計於2023/6/1上路,準備期則由2023/3/1開始,可參本所最新消息「歐盟單一專利法院(UPC) 將原訂2023/1/1進入準備期(sunrise period)推遲兩個月」。

  緣於UP與UPC啟動的一致性,EPO已於官網更改UP上路日為2023/6/1,且更新了「提早請求生效」及「請求延後公告」兩項措施的解說範例,茲說明如下。

  第一個範例假設申請人A收到EPO於2023/1/16發出的EPC 71(3)核准通知,其進行第一階段領證的法定期限為2023/5/26,申請人A辦理第一階段領證後,假設EPO預計於2023/6/7(此為6/1上路日後的第一次專利公告日)刊登核准公告,申請人A可以在2023/5/31前提早請求UP生效,若符合各項規範,則EPO會在2023/6/7後隨即註冊UP生效。

  第二個範例假設申請人B收到EPO於2022/9/16發出的EPC 71(3)核准通知,其進行第一階段領證的法定期限為2023/1/26,申請人B可在2023/1/1~2023/1/26辦理第一階段領證及請求延後公告,則EPO將於2023/6/7(此為6/1上路日後的第一次專利公告日)刊登核准公告,申請人B可以等到公告日起一個月內請求UP生效,或是在2023/5/31前提早請求UP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核准公告日加1個月已屆但UP尚未上路,則無法請求UP生效,提早請求生效與請求延後公告是兩種獨立的程序,提早請求生效不保證在UP上路後才會刊登核准公告,即上述範例一為理想狀態但存有風險。故提醒接獲EPC 71(3)核准通知的申請人,如欲將UP專利納入領證佈局規劃,要謹慎進行1.管制第一階段領證法定期限、2.管控核准公告日及3.儘早準備說明書第二歐盟官方語言之全文翻譯,而運用「請求延後公告」是管控核准公告日最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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