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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智慧財產權法修法,自2023/1/1生效

  越南智慧財產權法修法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專利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發明新穎性

依現行越南發明法規,可用於評價發明新穎性的先前技術,為發明專利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已公開之技術。而修訂後條文第60條第1項,擴充了先前技術的範圍,若一申請案與申請在先且公開在後之另一申請案(先申請案)之技術相同,則該申請案(即,後申請案)不具新穎性,此相當於臺灣的「擬制喪失新穎性」規定,中國大陸則稱為「抵觸申請」。其中,臺灣可以排除先、後申請案的申請人為同一人的狀況,中國大陸則不行,至於越南的規定如何,目前從新修訂法條中無法確認,尚須留意與觀察。

二、第三方意見(TPO)及異議(opposition)

目前越南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有第三方意見制度,相關規定如下:

  • 自申請案公開之日起至核准審定前,第三方得以書面方式就申請案之可專利性表示意見,且不須繳交規費
  • 針對第三方意見,越南智慧局可以做為參考,但無須正式答覆提出人

本次修法保留了第三方意見制度,且另新增異議的規定:

  • 自申請案公開之日起9個月內且在核准審定前,第三方得以書面方式就申請案之可專利性提出異議,且須附規費
  • 針對異議書,越南智慧局將開啟異議程序並給予異議人正式答覆

三、越南發明之首次申請相關規定(境外申請許可)

在現行制度中,規定越南組織與個人之發明,以及越南境內發明若要申請外國專利,必須先於越南申請專利後6個月才能於境外申請專利。若先申請外國專利後才提申越南案,該越南案將無法取得專利保護。

本次修法新增第89a條,藉此以法條來明文規定:影響國防或國家安全之技術領域的發明,若為越南境內發明,且申請人為越南公民並在越南擁有永久居留權之個人,或根據越南法規所成立的組織(例如越南公司),需先在越南申請專利以完成安全控制程序(security control procedures)後,才能向外國申請專利。

四、外國對應案之審查結果

在現行實務中,專利申請人可主動提交外國對應案審查結果給越南智慧局,以加速越南案之審查。本次修法則明文規定,越南智慧局進行專利審查時,可以正式地使用外國對應案之審查結果。

五、工業設計導入延緩公開

依現行規定,設計專利提申並完成程序審查後,需於申請日起2個月內公開,且無延緩公開之相關規定。而新法導入延緩公開制度,根據新法第110條規定,允許申請人提出延緩公開的請求,且須於設計提申時一併請求,最多可延長到申請日起7個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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